刘健南犯抢劫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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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健南犯抢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XX)遂少刑初字第41号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健男,又名刘健南,男,1987年12月2日出生。因犯抢劫罪于20XX年6月28日被遂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XX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XX年5月19日到遂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20XX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XX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健男犯盗窃罪,于20XX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

2、本案。被告人刘健男到庭参加诉讼,遂平县人民检察院经通知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12月11日上午,被告人刘健男到遂平县车站镇王老庄村找朋友王借钱,王没有答应,中午二人喝酒后到王老庄浴池睡觉,刘健男睡醒后见王仍在熟睡,便将王的诺基亚5300型手机(价值1357元)盗走。手机现已追回退还失主。同时认定被告人刘健男有自首情节。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王的陈述,证人刘、李、王、王、王、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盗手机照片、投案证明、遂平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健男以非

3、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健男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惩处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刘健男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案发后主动退赃,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刘健男犯罪的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健男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8月10日起至20XX年 11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 丽二九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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