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专利行为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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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专利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改草案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规范申请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专利的行为,维护正常的专利工作 秩序,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规 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专利的行为,维护正常的专利工作秩序, 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代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规定。第二条提交或者代理提交专利申请的,应当遵照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从事非正常 申请专利的行为。第二条提交或者代理提交专利申请的,应当遵照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有关规定,维护专利法立法宗旨、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 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第二

2、条 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是指:(一)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 请;(二)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 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三)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不同材料、组分、配比、 部件等简单替换或者拼凑的专利申请;(四)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者共同提交各类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等行为。下列各类行为属于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一)所提交的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

3、、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二)所提交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编造的专利申请;(五)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 生成产品形状、图案或者色彩的专利申请;(六)帮助他人提交或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提交本条第一 项至第五项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三)所提交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系主要利用计算机 技术等随机生成的;(四)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系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 计常理,或者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五)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发明人

4、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六)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恶意分散、先后或异地提交的;(七)出于非正当目的转让或受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八)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或者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或者与之合谋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九)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及相关行为。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是指:(一)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桿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丿r J11- y 曰1/ v J 人丿匸丿 1 V / i j八LL| 口 IJHJ x I JT 咱,(二)

5、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 设计的专利申请;(三)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不同材料 组分 配比 部V丿 I1 Jn 1 工咱 1 丿少 n 1 IJMJJT、 0力、 口 Li UL1 pH件等简单替换或者拼凑的专利申请;(四)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明显 编造的专利申请;(五)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 产品形状 图案或者色彩的专利 申请./口口 / !/1/v l-M曰 t j口 J y ,丨 J 1 讯,(六)帮助他人提交或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提交本条第一项至 第五项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申请受理、初审

6、、实审、复审程序或者国际申请的国际阶段程序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得知,并初步认定存在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可以组成专门审查工作组或者授权审查员依据本规定启动专门审查程序,批量集中处理, 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主动撤回相关专利申请或法律手续办理 请求,或者陈述意见。申请人对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初步认定不服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提交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相关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相关法律手续办理请求被视为未提出。经申请人陈述意见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仍然认为属于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可以依法驳回相关专利申请,或者不予批准相关法律手续办理请求。申请人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

7、上述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审请求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条 对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除依据专利法及其实 施细则的规定对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处理之外,可以视情节采 取下列处理措施:(一)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已经减缴的,要求补缴已经减 缴的费用;情节严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减缴专利费用;(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 上予以通报,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非正 常申请专利的数里;第四五条 对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除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 细则的规定对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处理之外,可以视情节采取下列 处理措施:(一)不予减缴专

8、利费用;已经减缴的,要求补缴已经减缴的 费用;对于屡犯等情节严重的申请人,自认定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之日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减缴专利费用;(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 予以通报,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非正常专(四)各级知识产权局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 奖励的,全部或者部分追还;情节严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内 不予资助或者奖励;(五)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对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行 为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人采取行业自律措施,必要时 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根据专利代理惩戒规则(暂行)的规 定给予相应惩戒;(六)通过非正常申

9、请专利的行为骗取资助和奖励,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利申请专利的数量;(四)各级知识产权局对申请人和相关代理机构不予资助或者 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全部或者部分追还;情节严重的,自 认定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之日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资助或者奖励;(五)对于存在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八)项所述非正常申 请专利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师,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采取自律措施,对于屡犯等情节严重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地方知识产权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于其他机构或个人,由地方知识产权局依据查处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

10、进行处理;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对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人采取行业自律措施 必要时专利代理惩戒委丿丄-1/ L少、/人 s J J 1 1 丄丿 j1 J U U-l H J曰 /VtEi ?女 口 J s 1 U 1 1 丄 n 7lAi 员会根据专利代理惩戒规则(暂行)的规定给予相应惩戒.J/心 s | 八少口A x 1 J 丨7 L- /丿卩Q /yu ?、J 、白 1 J x / 口 J /yu /匚口 J 丨口 Z- /y 丿卩Q 9(六)对于存在本规定第三条所述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通过非

11、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骗取资助和奖励 情节严重构成犯-II -LL- 1N 1yJJ 口 J H y V 呦勺队贝 日 J 111 yx.力妁 9 1 Rl 14 /丨 3 人人 JU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 采取本规定第四条所列处理措施前,必要时应当 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第五六条采取本规定第四五条所列处理措施前,必要时应当 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第六条 各级知识产权局应当引导公众和专利代理机构依 法提交专利申请。专利代办处发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国 家知识产权局。第六七条 各级知识产权局应当引导公众和专利代理机构依法 提交专利申请。地方知识产权局和专利代

12、办处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得知非正常申 请专利行为线索的,专利代办处发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应当 及时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为引导商业银行有效管理声誉风险,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更好地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做好惠民工作,二OO九年八月二十 五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管理指引)。管理指引共13条,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内容:一是首次明确了声誉风险的定义,指出声誉风险是指由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其 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商业银行负面评价的风险。二是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将声

13、誉风险管理纳入公司治理及全面风险管理 体系,主动、有效地防范声誉风险和应对声誉事件。三是突出强调董事会的核心作用和职责,提出由董事会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 责任,并对董事会职责提出规范性要求。四是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声誉风险排查机制、声誉事件分类分级管理和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对 声誉风险的发现和声誉事件的应对能力;建立投诉处理监督评估机制、信息发布和新闻工作归口管理制度和舆情信息研判机制,解决 声誉风险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相脱离的问题;建立声誉风险内部培训和激励机制、声誉风险信息管理制度和后评价机制,形成良好的 声誉风险管理文化。五是明确有效处置重大声誉事件的原则和方法,不仅对已发重大声誉事件要启动应

14、急预案,对可能引发重大声誉 事件的行为和事件也要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六是提出了声誉风险监管的原则性要求,将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监管纳入持续监管框架,对 商业银行存在声誉风险问题或重大声誉事件处置存在严重过失的,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同时,管理指引还要求行业协会要加 强对行业声誉风险的协调和引导。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管理指引发布后,银监会将持续审慎地加强声誉风险监管,促进商业银行提高全面风险控制能力、 客户管理能力和市场应对能力,更好地向广大金融消费者提供银行服务,维护银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第一条为引导商业银行有效管理声誉风险,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维护市场信心和金融稳定,根

15、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声誉风险是指由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商业银行负面评价的风险。 声誉事件是指引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的相关行为或事件。重大声誉事件是指造成银行业重大损失、市场大幅波动、引发系统性风险或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声誉事件。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公司治理及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和制定声誉风险管理机制、办法、相关制度和要求, 主动、有效地防范声誉风险和应对声誉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第四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制定与本行战略目标一致且适用于全行的声誉风险管理政策,建立全行声誉风险管理体系,监控全行声 誉风险管理的总体状况和有效性,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有关声誉风险管理的职责、权限和报告路径,确保其采取必要措施,持续、有效监测、控制和报告 声誉风险,及时应对声誉事件。(二)授权专门部门或团队负责全行声誉风险管理,配备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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