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第五章(1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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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2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第五章(13)一、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全部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特征:(1)是转移财产全部权的合同;(2)是财产全部权与价金互为对价的合同;(3)是诺成、双务和有偿合同。1、全部权(1)标的物的全部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提示: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全部,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全部。(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商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全部权属于出卖人。(即:“全部权保存条款”)【举例】a、b签订了100万元的合同,双方商定卖方a在4月1目交付设备,合同中还商定该设备的全部权自b付款

2、时发生转移,该商定属于全部权保存条款。那么该设备的全部权应从b企业支付价款时转移。2、履行地点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3、风险的担当(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担当,“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担当。【举例】a、b签订了l00万元的买卖合同,双方商定设备4月1日交付,假如双方签订合同时没有商定

3、,那么毁损、灭失的风险从交付时转移,设备的全部权也是从交付时转移,假如双方事先商定了全部权保存条款,此时毁损、灭失的风险是从交付时转移,但是全部权从付款时转移,可以看出,风险的转移与全部权的转移,二者有可能不全都,因此全部权是否转移不是确定风险转移的标准。(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担当。【举例】北京的a企业和广州的b企业、4月1日签订了买卖合同,广州的b企业是买方,货物为正在运输的货物,此时在途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方b担当。(3)因买受人的缘由致使标的物不能根据商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商定之日起担当标

4、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举例】a、b企业签订l00万元的买卖合同,双方商定b作为买方应当在4月1日亲自提货,但在4月l日时b没有有提货,此时b应当自违反商定之日起担当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4)当事人没有商定交付地点或者商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担当。4、检验期间(1)当事人商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商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商定。(2)当事人没有商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

5、数量或者质量符合商定。5、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到达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6、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商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置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置。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置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置。【例题】2022年8月l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商定,乙公司于8月20日到甲公司的库房提取所购全部货物。乙公司由于自身缘由至8月30日才去提取该批货物,但8月25日甲公司的库房因雷击发生火灾,致使乙公司应提取的局部货物毁损。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担当该批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起始时间是( )。a、8月10日 b、8月20日c、8月25日 d、8月30 日【答案】b【解析】此题考核点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担当。因买受人的缘由致使标的物不能根据商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商定之日起担当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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