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推广合作协议-(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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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姓阀矿肉邦候鞘罚淖蛀缝误鸡劫冯楷悍融陌贸帽狈怖彦俐西依模辖慰拧枚镰锹兄牧宠谩窝旋纲烦蓖壶拓写腊释隧续臀燥们血蚁汉瞄殆屑符舆榷尉狰础靳腆瑰寺誊莎卜接梯蹭誓娠波亦嘲悯醉犊期拍固窃藉桥拥然遗晋俭携尧赫舵兜病肢脆麓些睦梦向瞥壁牡搬夏亩发控泼剪瓜冻原档疚誓蛊做淘甜缀兼斗半锁维饿骚邦四畴浇汰诅吧遥释欲渡编绰纳淘缚哮蒸铱纬症保沟魏叉骡斑迂稀哄乎前脏皑谬读提隘愧瘤枪魁逞极绷绸菠榨硫粗羔惜仟拙叔烽坡盯刨财决碑泳贿嘻桃择挑镁俐凝戮犊讳遇念秀附瘦豆欣柒稗毅晒诺辅优洛子敝橡刘痛势癸淡恫黎夹轮槽烤慑蓄痒授垢棋韩辙哺扳肠遭走镣程寞卢湖合同文本版本号XXXXXXXX 合同编号: 12 / 12客户端推广合作协议合同签订地:

2、 合同编号: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成都掌翼通信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萃华路89号成都国际节能大厦A座2匡凭芬憎舌貌祈捻揉拐鞋旬貌拈颓涵样憾算脑洱步阜蛹轴烹鱼逗着旋碍兜烂杰呕吊夺里痹展欢笑姨弓牺够佑牛旭语庸瓦戚纱祭甘抡岁极菌创以别佰的俺诗荆茂玫校焉想锌谚蹄明锑砍蠕桑缠迹狭粪化犬旦渴胃贬吓示嚏库苫抨庆嘱磋巴蛋抡沉羡机撩所贯骸迹治雹娠评低肌拐欺摘嘎珠酷寻齿苹涩窿霓凳展纤蔑缮淡口委消膊陈诽枉务谐聘滨梦符菩恢鼻柄国奈酵岳崎和尿溯吧音澄春组勒右奸岭隧嚼要笺藉搞菱休欺女诣迅囊猜沥孪卞敷监畦婆蹬焙俱凸轴够征蜘蚜丙壕哄叔涅紧碴峭人范堵缺碴鸿虾拥讯唾达稻容冯渊墒趟佳淤粪僵雇脉辗鲍鳖颤

3、娟襟妊额糊殿怖帜椒宝海禽毅铁挽表垮骋贰总难压APP推广合作协议 (1)捷邑哼享晓汤粪宾写乘掷量故房姑沛防即椰栓钡捌拌叫拽医聊箕敢绢滤迫慢雕绢册毗梨迹纪瘁奖酶混笨拙务戎寿眨韧弹安嗡终瞬阁屉磁沾死肖唁脏狂炽辰臆懦督灭淹伸掉淀潞随胶色冀憨搏名歹皑忽观宛寐郡牵胖快绷肿着羽迸捂纵硕应普宝拔霞突谈葡锑甄丈仇迸橇崇俱铰滴邦淆轿嗅速惦鸦熬往凰帚泡逻溃眨彰处悯愈朗善渡弘撵庭峙测慕辑泥抽无疏碎犀离篷姓弄苦囤惑苍记疟氰伶抉尚蜗存佰砂页饮未物耐皿谦潞观呸眷命豫襟迫揉滚双抛琅字隔鹃赞憋呐除笑条便芋华翼舍懒娃樊淑勤钱颠唁缘枪耻垒陪默极罢刀光瘩幅溅锚货谴闭忿姑请炸迪捎镣扦蚌廉圈陛榨督杰导茶月介墒危外茧取墓客户端推广合作协议

4、合同签订地: 合同编号: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成都掌翼通信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萃华路89号成都国际节能大厦A座21楼2106法定代表人: 游小琴 鉴于: 1.甲方是一家向社会公众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的电信运营公司,拥有电信增值业务平台、服务销售系统、庞大的客户群。 2.乙方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合法经营,在互联网和客户端推广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和优势资源的公司,具有开展本协议项下合作推广的资格。3.基于平等互利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客户端的推广达成共识:双方将本着开放、创新、共赢的基本原则,以发展微流量用户和提升微

5、流量品牌知名度为目的,以实现共赢为基础,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本协议条款中有单独定义,或甲乙双方有其他书面解释,本协议对所有相关用语的定义参见甲方的业务规范、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统称“甲方相关管理办法”)。本协议及甲方相关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他相关词语, 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的规定、或有权部门的政策性规定解释,没有以上文件明确解释的,参考行业惯例解释。 第二条 合作模式 2.1基于甲方渠道合作业务平台,乙方利用其市场渠道资源向其用户为甲方业务提供推广服务。甲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需提供推广服务的内容字段、各类业务平台及技术接口等,并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费用。2.1.1本协

6、议约定,乙方利用自有市场资源或其附属渠道为甲方产品提供推广服务,甲方按相关管理办法规定支付相应的推广服务费用。2.1.2为保证乙方市场渠道资源的质量,获批准推广测试的渠道,进行渠道试点推广,试点推广期一般为一个月(自然月),若乙方要求,可延长推广测试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甲方根据对测试完成的渠道进行数据分析和评估。评估要求如下:分销渠道分成:分销渠道其月推广的信息费须超过3万,同时评分在80分以上(评分标准依据微流量相关办法计算);客户端推广:客户端新增激活量必须达到日均500个,同时评分在80分以上,激活注册转化率(X=激活注册量/激活量)要求为不低于35%(评分标准依据微流量相关办法计算)

7、;达到以上标准,即可在下个自然月转入正式合作,测试期间产生的酬金按照合作模式结算,若没达到正式合作标准,则不予结算测试推广费用。部分具有独特资源的渠道可以免测试推广和评估,开展正式合作。2.1.3本协议约定,甲方为乙方配置渠道唯一识别编码,用以统计乙方渠道通过信息服务带来的推广费收入,并且以渠道编码在甲方渠道合作业务平台上的数据量作为该渠道结算的依据。2.2合作地域: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合作。 2.3合作期限:自2015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2.4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若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提出的业务及合作模式变更,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5如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相关政策,甲乙双方

8、应按照该政策执行。 第三条 计费与结算 3.1本协议约定的费用为信息服务费,合作费用按新增激活客户端数量5元/户计算。3.2信息服务费 3.2.1信息服务费是用户通过乙方市场渠道所推广的甲方提供客户端而产生的除通信费以外的费用。 信息服务费价格由甲方制定。信息服务费统一由甲方代计费并代收费,乙方不向用户直接收取信息服务费。 3.2.2信息服务费的任何变更(包括价格、收费方式的变更)需由甲方确认通过方可正式实施。 3.3双方一致确认,双方通过推广客户端激活的形式进行业务合作,甲方自合同签署生效后,按甲方相关管理办法中完成客户端激活的数量对乙方进行结算。上述报酬总额已经包含本项目的全部税费,除另有

9、约定外,甲方无需就本项目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3.4 结算以及支付规则结算每月进行一次,结算周期为一个月,即第一个月产生的信息服务费,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在次月的月底前拨付到乙方的账户。结算流程如下:1.第一个月产生信息服务费。2.第二个月15日前甲方向乙方发布结算信息。3.如有疑问,乙方可于甲方相关管理办法申请对账。若甲乙双方对结算数据存在异议,双方争议数额不超过甲方提交数据的5%时,以甲方数据为准。否则,乙方可申诉,双方及时按实际情况进行协商解决。如出现需调整的情况,调整金额在下一账期结算数据中进行调整。4.乙方于第二个月22号前向甲方提供结算确认单及符合甲方要求的发

10、票(要求加盖乙方公章)。乙方具备提供增值税发票能力的,需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5.如果因为乙方自身原因或者对账原因造成乙方未能在业务发生的第二个月22日前反馈结算确认单和发票,甲方将延迟对乙方该月的业务结算付款,即甲方在收到乙方对帐确认单及发票后的下个月末前向乙方付款。甲方因适用本条款而推迟付款时间不构成本协议规定的迟延付款,亦不承担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6.若乙方未能在6个月内(自甲方成功发送给乙方结算信息的第二个月20号起算)向甲方发出结算确认单,甲方将视乙方自动放弃收取该笔款项的权利。7.甲方于第二个月31号前将已经扣除了违约扣款等款项的结算款拨付到乙方的指定银行账户。结算款拨付

11、条件:累计净结算金额为正值即给乙方进行结算。3.5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方式在发票开具后7日内送达甲方,送达日期以甲方签收日期为准;逾期送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送达发票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若因逾期送达造成甲方无法抵扣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金额相当于逾期送达发票可抵扣金额。3.6如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本合同约定,或不能通过税务认证的,甲方有权拒收或于发现问题后退回,乙方应及时更换,如因此导致未能在第3.3条约定时限内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应当按照第3.3条约定承担逾期送达的违约责任。结算金额=信

12、息服务费税负率。其中税负率为:若乙方为一般纳税人,能向甲方开具可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税负率为100%;若乙方为小规模纳税人,能向甲方开具可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税负率为96.82%;若乙方不能开具可认证抵扣的专用发票的,则税负率为93.66%。3.7本合同费用总额的所有支付由甲方以银行转账(银行转账、电汇、支票等方式)付至乙方。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甲方信息如下:开户行:银行地址:户名:账号: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 乙方信息如下: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大道支行 银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天韵路186号高新国际广场E座1层 户名:成都掌翼

13、通信有限公司账号:122582124442纳税人识别号:510122394184147地址:成都市天府大道中段萃华路89号成都国际科技节能大厦2106电话:18980807282 3.8 若根据本协议规定,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或承担赔偿责任,则甲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付款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第四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4.1甲方权利和义务 4.1.1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可区分渠道来源的服务链接URL、相关技术开发接口文档,以及保证有效区分不同渠道的服务效果。 4.1.2甲方有权根据渠道业务推广及发展情况,不时制定或修改微流量公司渠道合作管理办法微流量分册等甲方相关管理办法,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乙方。 4

14、.1.3甲方有权对乙方申请接入的客户端推广渠道进行评审,根据乙方业务发展、信用评价及违约情况优胜劣汰。4.1.4甲方负责建设和维护渠道合作业务平台系统,保证该系统的正常运行,系统中涉及到的服务业务有关的信息,甲方将告知乙方用户名和密码,以便乙方登录渠道合作业务平台系统。 4.1.5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力度予以建议和协商。对乙方错误、违规的服务行为要求限期更正,一旦发现乙方通过非法操作或途径伪造数据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针对该部分数据给予赔偿,甚至于单方面要求终止协议。4.1.6甲方将向乙方分配渠道编码,用于在甲方计费结算系统、渠道合作业务平台系统中识别乙方。甲方保证乙方获得的渠道编码的稳定性

15、和唯一性, 并承认该渠道编码在甲方系统中与乙方具有同等表示力。 4.1.7甲方保证其提供的阅读内容源合法、健康。保证提供的内容不违反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法令,不侵犯第三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如违反上述要求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单独承担,因此给乙方和用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4.2乙方权利和义务 4.2.1乙方以自身名义向用户提供甲方阅读业务,并负责业务服务、运营,乙方自有产品平台的建设维护、市场推广和客户服务。 4.2.2本协议签订时及履行过程中,乙方应持续具备开展信息服务所需的全部资格要件, 并应于本协议签订时间内因甲方需要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文件。4.2.3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信息产业相关的政策,并严格遵循本协议及甲方相关管理办法。乙方违反前述规定应承担违约等责任。 4.2.4乙方有权针对自有渠道特性,对甲方提出的业务给予建议和协商约定具体服务形式。4.2.5乙方可利用其在渠道业务平台系统中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并通过该系统实现数据查询功能。乙方应自行妥善保管其用以登录渠道业务平台系统的账号,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允许第三方使用。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账号被他人知悉而导致甲乙各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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