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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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资料 网络高等教育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设 计)题 目: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学习中心: 层 次: 专 业: 年 级: 学 号: 学 生: 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 可修改编辑精选资料内容摘要在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的实践过程中,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是为了保障工程质量、使用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规范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的管理规范。由于该项制度实施的时间较短,经验相对不足,社会缺乏对建设工程监理的认识,以及建设工程监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管理不规范和制度不完善的原因,造成目前监理行业还有着诸多不规范的问题。本文将从监理制度的实践中发现问题、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并在此基

2、础上提出一些对健全和完善建设监理制度的构想。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规范;完善目 录内容摘要I引 言11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概述21.1 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概念阐释21.2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21.3 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重要意义62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现状分析92.1 我国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初步成效92.1.1 制度不断完善92.1.2 规范了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92.2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02.2.1 工程监理市场尚未统一,监理环境有待改善102.2.2 监理队伍总体素质不高102.2.3 监理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113 健全和完善我国

3、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对策分析123.1 强化监理委托程序,促进监理市场的规范化123.2 严格监理资质管理,保持建设监理市场良好秩序123.3 加强监理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123.4 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133.5 改革监理收费办法,提倡监理服务优质优价133.6 发展国际工程咨询14结 论15参考文献16引 言建设工程监理即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其特性主要表现为监理的服务型、科学性、独立性和公正性。1997年11月通过的中华人

4、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从目前监理制度发展的过程和发展方向上看,工程监理的主要工作可概括为“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三控制”是指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三管理”是指合同管理,安全管理和风险管理,“一协调”主要指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协调工作1。在工程建设领域实施建设监理制,是我国深化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举措之一。我国从1988年开始推行建设监理制,在经过试点和稳步发展两个阶段后,自1996年开始进入了全面推行阶段。目前,我国建设监理制度正向着规范化、科学化的目标稳步地前进。本文在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产生、发展以及实施现状进行简要概

5、述的基础上,详细剖析了目前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所在,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了健全和完善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对策。1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概述1.1 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概念阐释监理是为实施承包合同,由业主组建或选择监理工程师单位依据合同对承包商的生产(进度、质量和投资)进行监督和管理工作。建设工程监理,只能由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来开展,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企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进行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2。这是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一项重要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不同于建设行政

6、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后者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目的在于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这项制度已经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范畴。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监理的活动是针对一个具体的工程项目展开的,是微观性质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对建设工程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监控、督导和评价,使建设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制止建设行为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使建设进度、造价、工程质量按计划实现,确保建设行为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和经济性。从事建

7、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建设监理制度是指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建设监理制度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的一种制度,受法律保护。1.2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进入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经济体制开始进行重大改革。随着国家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外投资、中外合资和外资贷款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加,工程建设领域中进行了一些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等为主要内容的重大改革实践;同时又在工程建设领域参照国际惯例,

8、试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向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迈开了关键一步;而这些试行建设监理项目实践的结果是工期、工程质量和投资控制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通过对我国几十年建设工程管理实践的反思和总结,并对国外工程管理制度与管理方法进行了考察,认识到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管理是一项专门的学问,需要一大批专门的机构和人才,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管理应当走专业化、社会化的道路。在此基础上,建设部于1988年发布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建立建设监理制度。建设监理制作为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项改革举措,旨在改变陈旧的工程管理模式,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建设监理机构,协助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工作,以提高建设水平和投资

9、效益。1988年7月,建设部发出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提出:参照国际惯例,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以提高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确保国家建设计划和建设工程合同的实施,逐步建立起建设领域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新秩序。几十年来,我国的工程建设活动,基本上由建设单位自己组织进行。不仅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申请材料设备,还直接承担了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职能。这种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项目的方式,使得一批批的筹建人员刚刚熟悉项目管理业务,就随着工程竣工而转入生产或使用单位;而另一批工程的筹建人员,又要从头学起。为此周而复始在低水平上重复,严重阻碍了我国建设水平的提高。它在以国家为投资主体并采用

10、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的情况下,已经暴露出许多缺陷,投资规模难以控制,工期、工程质量难以保证,浪费现象比较普遍;在投资主体多元化并全面开放建设市场的新形势下,就更为不适应了。在新形势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基本建设投资体制、设计与施工管理体制的改革,迫切需要建立起一套能够有效控制投资,严格实施国家建设计划和建设工程合同的新格局,抑制和避免建设工作的随意性。建立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就是为适应这种新格局而提出来的。另外,为了加强对国外投资和贷款项目的管理,为了开拓国际建设市场,进入国际经济大循环,也需要参照国际惯例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以便使我国的建设体制与国际建设市场相衔接。按照法规先导、慎

11、重起步,先行试点、摸索经验、作出示范,再向面上推行的建设工程监理实施方案,建设部在1988年11月提出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确定北京、上海、天津、南京、宁波、沈阳、哈尔滨、深圳八市和能源、交通二部的水电和公路系统作为全国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试点单位。该文件同时对试点的指导思想和目的、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工程监理单位的建立和管理、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取得和监理内容、试点工程的确定、监理取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之间的关系等均提出了具体意见,使建设工程监理试点工作顺利开展。随着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试点和发展,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地区和部门也逐步增加,不仅限于原试点的省市

12、和部门。为了使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能更好地健康地发展,建设部在1989年7月又颁发了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其内容更为具体、实施方便;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政府监理机构及职责、社会监理单位及监理内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之间的关系、外资与中外合资和外国贷款建设项目的监理等。通过几年的实践,一些地区和部门先后实行了建设工程监理试点,并取得了显著成效。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队伍在试点实践中逐步成长起来,其中有些人已经达到较高水平,成功地监理了一批大型复杂的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市政和民用工程,达到了控制投资、进度和工程质量,提高建设效益的目的。为了促进我国建设监理试点工作进一步深入,及早地改变“三资”工程主要由

13、外国人监理和我国监理人员不能监理国外工程的局面,建设部和人事部于1990年9月开始了确认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的工作。经各地区、各部门推荐,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审定委员会审定,确认了首批100名同志具备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正式确立了我国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和地位。以后又在培训、考试的基础上,陆续确认了一批批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建立起了中国监理工程师的队伍。随后几年中,又陆续发布了关于加强建设监理培训工作的意见、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等文件,使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由试点逐步转向全国

14、推行。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扩大、完善、提高”的工作方针,加快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步伐;试行比较早的地区和部门,总结了试点经验,逐步普遍推行;试点工作开展得比较晚和尚未开展的地区和部门,也开始了试点,积极创造条件,迅速展开,为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事业稳步发展创造了条件。从1996年开始,建设工程监理转入全面推行阶段,明确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共同负责推行建设工程监理事业的发展,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发布了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与此同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颁发了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这些都对建设工程监理事业健康发展起了促进作用。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

15、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后几年又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3,将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等内容明确列入有关章、节条文,确立了工程监理单位的市场主体地位,使建设监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标志着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已经用国家法律的形式作了肯定,是工程建设管理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普遍认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优选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审查设计文件,控制工程质量、造价和工期,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协调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等。建设监理制度从产生开始,经历了试点、稳步发展和全面推行段。自1988年明确提出建立建设监理制度开始,建设部组织在上海召开第二次全国建设监理工作会议后,确定将北京、天津、上海、哈尔滨、沈阳、南京、宁波、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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