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important.doc

上传人:公**** 文档编号:560546625 上传时间:2023-12-24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4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保险学-important.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保险学-important.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保险学-important.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保险学-important.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保险学-important.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保险学-important.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保险学-important.doc(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一、 判断题 1、风险控制是对付险的方法,其措施主要有避免风险、损失管理、转移风险。(错)2、在船货抵押借贷起源说的无偿借贷中,如果般安全抵达的话,合同成立,借款要还。(错)3、可调整的寿险单主要用来对付通货膨胀,在通货膨胀加剧时可适当减少保费。(错)4、保险需求的费率弹性即其价格弹性,它反映了费率对保险需求变动的反应程序。(错)5、对一栋建筑物的费率厘定一般不考虑损失经验数据,即不使用经验费率,因为一栋建筑物的火灾不频繁,损失数据也缺乏可靠性。(对)6、国民生命表没有经过保险公司的风险选择,它的死亡率要高于经验生命表。(错)7、逆选择是指身体健康状况好的人积极投保死亡保险的一种倾向。(错)8

2、、两全保险纯保费是同期限的生存保险和死亡保险纯保费的总和。(对)9、团体保险中的投保人可以是以取得保险这一特定目的而集结起来的团体。(错)10、共同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分担损失的保险形式。(错)二、简答题 1、试分析委付与代位追偿的差异。P104答:代位追偿,即对第三者的权利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转移。换句话说,假定保险事故系由第三者的行为所造成,则被保险人可以向负有肇事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也可向负有保险责任的保险人请求补偿。如果被保险人选择后者,那么保险人在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便从被保险人那里取得以赔偿金额为限度的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委付一般与推定全损有关,指被保险人将保险标

3、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并要求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请求。如果保险人接受委付,则便取得物上代位权。委付与代位追偿的差异:(1)委付成立,则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这里包括权利转移和义务转移两个方面,而代位追偿只是权利转移,不包括义务。(2)代位追偿权是以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保险金为限,而保险人接受委付以后,便获得了对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3)委付通常适用于推定全损,并且保险人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而代位追偿不受推定全损限制,而且代位追偿权必须转移。 2、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一般有哪些权利和义务?P135-P140答:被保险人的权利:(1)被保险人享有解约权。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时,被

4、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解除保险合同,并通知保险人。(2)被保险人享有请求赔付的权利。当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可以就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或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请求保险人进行赔付。(3)被保险人享有指定和变更受益人的权利。(4)被保险人为投保人时,被保险人享有保单现金价值的所有权。被保险人的义务:(1)被保险人为投保人时,被保险人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最主要的义务,投保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和方式缴纳保险费。(2)被保险人负有通知义务。通知义务包括两方面:一是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二是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3)被保险人负有加强防灾防损的义务。(4)被保险人负有

5、施救义务。(5)被保险人负有协助保险人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进行追偿的义务。 3、分析成数分保与溢额分保的不同点,其最本质的区别在哪里?P316 答:成数分保是指原保险人对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例分给再保险人承担的再保险方式。成数分保常针对某一种业务。凡是规定业务范围内的保单,都按约定比例分保,接受人必须接受,合同自动生效,不必逐笔通知,发生赔款也按同样比例分摊。为了控制合同双方的风险,成数分保合同还按每一危险单位规定最高责任限额。在限额内,合同双方按比例分配责任,超过合同限额的部分,分出公司应考虑安排其他再保险或自留。成数分保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合同双方利益一致。(2)手续简单,

6、节省经营费用。(3)缺乏弹性。(4)不能均衡风险责任。成数分保适用于:(1)新创办的保险公司或新开办险种。(2)危险性高、赔款频繁的业务,有利于发挥成数分保手续简便、共命运的特征。(3)保额或业务质量均匀的业务。(4)转分保和再保险交换业务。(5)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分保、法定分保等。溢额分保是由分出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先确定一个自留额,当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时,由再保险人承担的再保险方式。分出公司是否分出业务,关键在于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是否超过自留额。显然,溢额分保须对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等进行核算,相对于成数分保,手续比较复杂。溢额分保接收人接受的份额,以分出公司自留额为单位,自留额的一定倍

7、数为“线”数,就受公司接受一定的线数。接受多少线主要基于接收人的自身财力和业务情况,并无一定。对于一个危险单位,不管分保多少线,其分保额与危险单位总保险金额之比就是分保接受人的接受比例。保费与赔款也按该比例分享和分摊。因此溢额分保属于比例再保险。但与成数分保不同,溢额分保的比例关系随着承保金额的变动而变化。溢额分保具有以下特点:(1)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2)可以处理巨额业务。(3)手续繁琐费时。溢额分保适用于危险性较小、利益较优的业务。原保险人籍此多作自留,获得更多的自留保费。也适用于业务质量不一,保额不均齐的业务,通过溢额分保,使业务平均化。溢额分保广泛用于火险、水险的分保安排,国际分保交

8、换也常利用溢额分保方式。 4、国家对保险公司业务监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P420-P440答:对保险公司经营业务的监督管理是各国保险业法中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经营业务范围的核定、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单条款的核定和经营行为的管理。1、经营业务的范围:保险业经营范围的核定涉及兼营和兼业两个问题。兼营即同一保险业者是否可以同时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兼业即保险业者可否经营保险以外的其他业务,非保险业者可否经营保险或类似保险的业务。2、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厘定和保险单条款的核定是体现和运用保险专业知识、技术的重要一环。各国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及保险同业公会都对保险费率的公平合理,保险条款的

9、真实规范,既要避免过高的费率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也要制止过低的费率引起恶性竞争,并要取缔对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显失公平的保险条款。3、保险经营行为:保险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应坚持公平、公正、合理、竞争的原则。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人为其展业,也不得接受未经批准的保险经纪人介绍的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及其职员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保险人员不得在未经批准的区域展业。如果保险人擅自在经营区域外开展保险业务,视保险费收入的高低分别给予处罚。逾期未纠正者,加处停止承保新业务、责令撤换机构负责人或吊销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处罚。三、案例分析题1、2005年1

10、2月2日,个体运输户高某到保险公司办理小客车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手续。当保险单填好,保险人按规定收取保险费时,高某声称钱未带够,并对保险公司的业务股长要求说:“我急着出车,先把保险单给我,下午我一定将钱送来。”该业务股长答应了。高某缴了1000元后(应缴2850元)领走了保险单。2006年1-2月,保险公司曾多次催促高某缴纳拖欠的保险费,但是高某仍未缴纳。2006年4月,高某的小客车因零件脱落而翻车,造成车辆损失6600元。高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尚未成立为由拒赔。P148(1)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有哪些?(2)请问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合理?答:(1)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保

11、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经过协商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订立保险合同与订立其他合同一样,要经历两个法定程序,即要约和承诺。1、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一般先有投保人向保险人提起要约,即投保的请求,而保险人展业人员的展业宣传则一般视为一种要约邀请。2、承诺,是指受约人在收到邀约后,对要约的全部内容表示同意并作出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的订立一般由保险人予以承诺。在投保人提出投保请求后,保险人通过对投保单的审核、对保险标的查验以及对投保人的询问,确定承保的具体条件,对投保人作出承诺的承诺,保险合同正式成立。保险人作出承诺的意思

12、表示方式通常有:保险人在保单上签章。保险人向投保人出具保险费收据。保险人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暂保单等保险凭证。保险人以其他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表示同意承保。判断保险人的意思表示是否具有承诺的法律效力,即是否使保险合同得以成立,主要依据保险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包括了保险合同的实质内容,并且双方就这些内容是否已经完全协商一致等。总之,一旦保险人作出有效的承诺,保险合同即告成立。(2)综上所述,可以判定保险公司拒赔不合理,高某虽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缴纳保费,但是可以确定的是高某缴了部分保费后,领走了保险单,可视为保险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高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2、孙某与朋友王某于2001年5

13、月共同出资购得东风牌大卡车一辆,其中孙某出资3万元,王某出资5万元。二人约定,孙某负责卡车驾驶,王某负责联系业务,所得利润按双方出资比例分配。赵某(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得知孙某购车跑运输后,即多次上门推销车辆保险,并表示可以先帮孙某垫付第一年的保险费。在赵某多次劝说下,孙某碍于情面,表示同意投保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但保险费先由赵某垫付。随后,赵某为孙某填写了投保单并垫付了保险费,某保险公司也向孙某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单中孙某被列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2001月10月,孙某驾驶的卡车与他人的车辆发生碰撞,卡车全部毁损,孙某也当场死亡。王某在事故发生后,从赵某处了解到孙某曾向保险公司投保,于是与孙

14、某的家人一起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单记载,孙某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只能向孙某进行赔付。王某并非保险合同当事人,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并且,因投保车辆属孙某与王某共有,孙某仅对其应得的份额部分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不能全额赔付,而只能赔偿孙某应得份额部分价值。王某与孙某的家人均表示不能接受,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1) 王某是否享有保险赔偿金的请求权?为什么?(2) 共有财产受损,共有人应该如何分配保险赔款?答: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并且,按照保险法第18条的规定,“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必须在保险单中

15、载明”。未载明为被保险人的任何人,不得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因此,本案中,王某虽是投保车辆的共有人,但因未在保单中载明为被保险人,不能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应注意的是,在国外的若干保单中,有所谓“额外被保险人”的说法,即除保单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外,还包括其他在保险财产上有保险利益的人,或其损失亦包括于承保范围内的人。例如在火灾保险中,除保单列明的被保险人外,如有抵押权人条款,则被保险财产之抵押权人,可为额外被保险人。但在我国的保险实践中,则不存在所谓“额外被保险人”的做法,只有保单中列明的被保险人,才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我国保险法第11条还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

16、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理论上一般认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基于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和基于某一法律上的权利基础而产生的期待利益三种。财产的所有人、抵押权人、保管人、占有人、承租人等均可认为有保险利益。本案中,孙某虽仅对投保车辆享有部分所有权,但其实际保管和经营该车辆,应当认为孙某有完全的保险利益。当然,孙某的家人在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险赔款后,无权全部占为己有,而应与共有人王某按各自对共有财产享有的份额分配保险赔款。赵某为孙某垫付的保险费,也有权要求孙某的家人及王某按财产份额合理分担。四、计算题 王某在2007年12月1日向甲保险公司为他所有的房屋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由于疏忽,他在200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