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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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0号上诉人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法律文书送达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永安路10号。法定代表人蔚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雪梅,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卢宁,该公司上海分公司经理。被上诉人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立跃路778号115室G座。法定代表人汪永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春雷,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之开,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

2、件着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上诉人精雕公司委托代理人冯雪梅、卢宁,被上诉人奈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春雷、郑之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XX年10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版权局”)向精雕公司颁发软着登字第0011393号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XXSR4460,软件名称JDPaint精雕雕刻软件,该证书推定精雕公司自20XX年7月16日起,在法定的期限内享有上述软件的着作权。20XX年7月9日,国家版权局

3、向精雕公司颁发软着登字第025028号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XXSR06627,软件名称:精雕雕刻软件 ,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首次发表日期为20XX年3月1日。20XX年5月21日,国家版权局向奈凯公司颁发软着登字第023060号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XXSR04659,软件名称:奈凯数控系统 ,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首次发表日期为20XX年3月29日。20XX年9月8日,国家版权局向奈凯公司颁发软着登字第041930号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XXSR10429,软件名称:维宏数控运动控制系统,权利取得方

4、式为受让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首次发表日期为2000年12月1日。20XX年4月20日,精雕公司申请北京市门头沟区公证处办理网上相关资料证据保全。由公证员现场监督精雕公司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电脑及上网设施,在网上地址栏搜索并登陆,打开该公司首页“公司新闻”、“产品介绍”、“活动与新闻”、“热点新闻”等栏目并打印相关报道。上述栏目报道中,具有以下相关内容:20XX年12月,奈凯公司推出NC1000雕铣机控制系统,该数控系统全面支持精雕各种版本Eng文件、该功能是针对用户对精雕这一排版软件的酷爱而研发的。北京市门头沟区公证处为此出具公证书陈述其公证员见证上述过程。原审另查明,奈凯公司的Ncst

5、udio软件能够读取精雕公司JDPaint软件输出的Eng文件,即Ncstudio软件与JDPaint软件所输出的Eng文件兼容。精雕公司在原审中指控奈凯公司Ncstudio软件因能读取精雕公司JDPaint软件输出的Eng文件而侵犯精雕公司对JDPaint软件的着作权,精雕公司所生产精雕雕刻机的销量由此减少,诉请判令奈凯公司:1、立即停止支持精雕JDPaint各种版本输出格式Eng的数控系统的开发和销售及其他侵权行为;2、在上海新民晚报和福州海峡都市报中缝以外非广告版面向精雕公司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精雕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85,000元。原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

6、条例的规定,现行法律对于计算机软件只保护程序和其文档的着作权。本案中,精雕公司现主张奈凯公司的Ncstudio软件读取JDPaint软件所输出的Eng文件之行为侵犯其软件着作权,因此 Eng文件是否属于法律保护的JDPaint软件的组成部分是本案应审查的重点。JDPaint软件所输出的Eng文件是数据文件,其所使用的输出格式即 Eng格式是计算机JDPaint软件的目标程序经计算机执行产生的结果,该格式数据文件本身不是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也无法通过计算机运行和执行。此外,根据精雕公司的陈述,Eng文件是JDPaint软件在加工编程计算机上运行所生成的数据文件。可

7、见,该文件所记录的数据并非精雕公司的JDPaint软件所固有,而是软件使用者输入的雕刻加工信息而生成的。因此,Eng格式数据文件中包含的数据和文件格式并不属于 JDPaint软件的程序,不属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据此,精雕公司主张奈凯公司的Ncstudio软件能够读取Eng文件的行为实质上是软件与数据文件的兼容。精雕公司关于奈凯公司的软件接收Eng文件构成软件着作权侵权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项、第项之规定,判决:对精雕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8

8、5元,由精雕公司负担。上诉人精雕公司上诉称:一、原审判决错误认定奈凯公司Ncstudio软件能够读取精雕公司JDPaint软件输出的Eng文件实质是软件与数据文件的兼容而非对JDPaint软件着作权的侵犯。JDPaint软件不作为一个通用商业软件在市场销售,而是作为上诉人所销售“精雕CNC雕刻系统”的一部分而存在。JDPaint软件输出的Eng格式文件是“精雕CNC雕刻系统”中解决不同程序间通讯问题的数据交换文件,JDPaint软件输出没有采用标准的NC格式,而采用自定义的Eng格式,并且不断提高这种文件格式的加密强度,目的在于防止JDPaint软件能在普通数控系统中使用。而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

9、JDPaint软件破解所输出的Eng格式,避开和破坏了上诉人为保护 JDPaint软件权利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因此,被上诉人破解Eng格式文件的行为已构成对JDPaint软件着作权的侵犯。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增加两项法律依据,即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项和第二十四条第项。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项之规定,软件着作权人有发表权即决定是否将软件公之于众的权利,由于上诉人Eng格式文件的文件格式、数据结构、指令意义、加密算法从未公开,所以被上诉人行为侵犯了上诉人对于软件的发表权。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项规定,故意避开或者破坏着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着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行为

10、是侵犯着作权的行为,被上诉人应就其破解Eng格式文件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为此,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判决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JDPaint软件输出的Eng格式文件不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的软件,被上诉人破解Eng格式文件的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二审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均未提交新证据。经本院审查,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认为,首先,上诉人所主张被上诉人破解JDPaint软件输出的Eng格式文件的行为构成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项规定“故意避开或者破坏着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着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行为,缺乏依据。上诉

11、人在上诉状中以黑体字作了这样一段表述:“为使上诉人拥有全部权利的JDPaint软件得到有效地保护,上诉人通过对JDPaint输出的Eng格式文件进行加密的方式来保护JDPaint软件的权利不被非法使用,从而使JDPaint只能在上诉人自己的系统中使用。但是被上诉人对JDPaint软件输出的Eng文件进行了破解,避开和破坏上诉人为保护JDPaint软件的权利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并将其破解后的结果作为自己产品的一项功能来促进被上诉人产品的销售。”上诉人的上述陈述以及上诉人在本案一、二审中的其他陈述表明:从功能上讲,JDPaint输出的Eng格式文件是在上诉人“精雕CNC雕刻系统”中两个计算机程序间完

12、成数据交换的文件;从设计目的而言,之所以采用Eng格式而没有采用通用格式是希望只有“精雕 CNC雕刻系统”能接收此种格式,换言之,只有“精雕CNC雕刻系统”中的雕刻机床才可以使用该软件。因此,本院认为:从技术上讲,上诉人JDPaint输出采用Eng格式不属于对JDPaint软件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上诉人JDPaint输出的Eng格式文件功能在于完成数据交换,假使不采用Eng格式也要采用其他格式来完成数据交换,故其基本功能并不在于对 JDPaint软件进行加密保护,对Eng格式文件的破解行为本身也不会直接造成对JDPaint软件的非法复制。另外,上诉人所谓对Eng格式文件进行加密则也只是对运行J

13、DPaint软件而输出的文件加密,而不是直接对JDPaint软件采用的加密措施。从设计目的而言,上诉人采取的技术措施不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规定“着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着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上诉人对JDPaint输出采用Eng格式旨在限定JDPaint 软件只能在“精雕CNC雕刻系统”中使用,旨在 建立和巩固上诉人JDPaint 软件与其雕刻机床之间的捆绑关系,这种限定排除了JDPaint 软件合法取得者在其他数控系统中使用JDPaint 软件的机会,已超出我国着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不属于“为保护软件着作权”目的设计的技术保护措施。因此,支持上诉人诉请将不适当地将软件着作权利益的

14、保护扩展到上诉人利用“技术措施”与其软件捆绑在一起的产品上,这不符合着作权法对于软件着作权保护仅限于着作权人基于软件着作权应当享有经济利益的法律精神。所以,被上诉人开发数控系统通过破解JDPaint软件输出Eng格式文件而可以接收JDPaint软件输出的数据,并不构成故意避开和破坏着作权人为保护软件着作权而采取技术措施的行为。 其次,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破解JDPaint软件输出Eng格式文件的行为构成对上诉人软件发表权的侵犯,也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上诉人称其Eng格式文件的文件格式、数据结构、指令意义、加密算法从未公开,但由于Eng格式文件不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指软件,上诉人因此也就不享有对Eng格式文件的软件发表权,被上诉人破解JDPaint软件输出Eng格式文件的行为不构成对上诉人软件发表权的侵犯。 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85元,由上诉人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丁文联代理审判员李澜代理审判员马剑峰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周洁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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