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机关计划生育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枫** 文档编号:560540947 上传时间:2023-08-12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3.0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院机关计划生育管理规定.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法院机关计划生育管理规定.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法院机关计划生育管理规定.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法院机关计划生育管理规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院机关计划生育管理规定.doc(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中级人民法院机关计 划 生 育 管 理 规 定第一条为认真执行国家、河北省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进一步加强机关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根据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中院机关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共同责任,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条中院机关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机关的计划生育工作;政治部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关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含非在编职工,以下

2、简称干警职工)应当提倡晚婚晚育、按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禁止提前生育、婚外生育、非法收养、送养子女。第六条机关干警职工,符合晚婚晚育条件的育龄夫妻,给予以下优待和奖励:1、女方年龄满23周岁、男方年龄满25周岁以上的初婚为晚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另加晚婚假15天(包括法定节假日)。一方再婚或一方不够晚婚年龄,双方均不享受晚婚假。2、已婚育龄女干警职工24周岁以上初育的为晚育,除享受规定的90天产假(产前15天,产后75天)外,可增加奖励假15天。晚育并及时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加奖励假45天,男方可享受照顾假10天。一方再婚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双方均不享受奖励假,也不享受独生子女

3、优待政策。3、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发给独生子女奖励费,由夫妻所在单位发放。第七条办理生育证明,必须出具结婚证复印件,并由所在处室领导签字认可。申请再生育的,还必须出具目前未怀孕的证明材料,政治部方能对外出具生育证明。第八条凡自愿采取上环、埋线等长效节育措施的育龄妇女,凭医院计划生育证明给予一次性营养费100元。除享受医院规定的假期外,另加奖励假3天。第九条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其父母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符合特别扶助对象的,帮助申请一次性经济帮助。第十条符合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的夫妻,须办理再生育申请,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批准领取生育证

4、后方能怀孕。处级以上干部申请再生育的还需向市委组织部报告。严禁未经审批再生育。第十一条年满45周岁,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给1000元奖励费。第十二条机关各党支部应组织干警职工开展计划生育法规政策和优生优育等基本知识的学习,每年不少于二次。干警职工尤其是党员结婚、离婚、再婚均应向处室主要领导报告。第十三条机关各党支部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应及时发现和上报计划外生育和超计划生育的问题,并积极做好工作,妥善处理。各党支部应设立兼职计划生育管理人员,协助支部书记做好计生工作。第十四条机关各党支部应加强对本处室离异、再婚、夫妻分居两地的育龄人员的管理,每半年了解排查一次计生情况,切实做到心中有数,确保不发生计划外生育等问题。第十五条计划生育工作列入干警职工的考核内容。对违反规定者,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三年内不得评为各类先进,不得晋升职级。处室干警职工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问题的,将追究支部主要领导失察失职责任。第十六条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有关事宜,按河北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