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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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 号-超募资金使用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一、适用范围上市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达到或者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计划募集资金金额20%的,适用本备忘录。二、基本要求(一)超募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二)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

2、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三)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20%。(四)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三、程序(一)制定超募资金使用计划1、上市公司最晚应在募集资金到帐后6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2、上市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并在公告中披露:(1)公司最近12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2)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

3、贷款的,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3)保荐机构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前述条件进行核查并明确表示同意。3、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披露内容应当包括:(1)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帐时间、金额、超募金额、超募资金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超募资金使用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2)超募资金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逐项说明计划投入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3)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包括公司流动资金短缺的原因, 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为公司

4、节约的财务费用,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详细计划及时间安排(如适用);(4)董事会审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程序及表决结果;(5)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6)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4、上市公司披露超募资金使用计划之前需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1)公告文稿;(2)董事会决议;(3)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4)董事会关于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必要性的专项说明(如适用);(5)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二)实际使用超募资金1、上市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之前,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的要求,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信

5、息披露义务。2、上市公司单次实际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20%的,应事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3、超募资金实际使用项目的披露内容包括:(1)超募资金计划投入该项目的情况;(2)拟将超募资金实际投入该项目时,该项目的基本情况或可研分析与已披露的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及变化的详细情况;(3)该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说明(如适用);(4)董事会审议超募资金实际使用项目的程序及表决结果;(5)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4、上市公司披露超募资金实际使用计划之前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1)公告文稿;(2)董事会决议;(3)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如发生变化);

6、(4)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5、超募资金拟实际投入项目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所列项目发生变化,或单个项目拟实际投入金额与计划金额差异超过50%的,应当按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6、上市公司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司应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在公告中披露。7、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年度专项报告、注册会计师的鉴证报告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跟踪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年度内超募资金各投入项目的实际使用金额、收益情况;(2)年度内超募资金各投入项目的实际使用金额与计划使用进度的差异情况;(3)超募资金累计使用金额;(4)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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