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串联记忆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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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串联记忆之“日期”同学们是否在为CPA经济法考试中繁杂的知识点记忆而苦恼呢?经济法考试知识点众多,十分容易混淆。为此,将学员在论坛中归纳的复习记忆经验进行整理,在此分享给大家。希望能帮助同学们提高复习效率,成功应考!经济法“日期”串联记忆整理:2日: (1)当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5%以后,再每增减量5%时,应报告和公告,在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2)可转换公司发行人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3)招股说明书应当在股票承销期开始前2

2、个至5个工作日期间公布。 3日: (1)票据持有人追索及再追索的期限为3日; (2)承兑人作出承兑或不承兑的期限为3日; (3)投资者第一次持有一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日起3日内报告、通知及公告,并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4)投资基金上市公告应在上市首日前3个工作日内公告。 (5)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双方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收购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须予以公告。 5日: (1)无记名股东应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5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

3、止将股票交存公司; (2)股票上市公告书在上市交易前5个工作日内公告; (3)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于承销前2-5个工作日公告; (4)企业债券公告日期为上市交易的5日前; (5)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专业机构及人员在接受委托及文件公开后5日不准买卖该股票。 (6)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 7日: (1)法院在接到破产申请后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破产案件; (2)召开债权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开会前7日(外地应为20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 (3)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

4、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4)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作出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8日: (1)“全额预缴款”方式发行的时间不得超过8天。 10日: (1)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 (2)股份公司董事会开会应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3)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4)支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日期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 (5)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但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6)

5、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案件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 12日: (1)票据付款人在接到挂失止付通知后12日内没有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的,不再有协助义务。 15日: (1)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 (2)债权人会议第一次会议应于债权申抱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 (3)收购人应当在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4)产权纠纷,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5)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日期通知各个认股人或予以公告。 (6)债权人提

6、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15天内,向法院提交债务清册、会计报表等有关证 据材料。 (7)发行人和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承销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提交承销情况的书面报告。 (8)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的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管理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20日: (1)交易所上市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 (2)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年度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应在股东大会年会召开20日前置备在公司住所。 30日: (1)股份有限公司应由董事会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7、(2)合伙人可提前30日向其他合伙人提出退伙; (3)被除名的合伙人在接到除名通知30日内向法院起诉; (4)股东大会召开30日之前,应将会议将审议的事项通知各股东; (5)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应在股款筹足,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后30日内召开 (6)公司合并、分立应在30日内公告3次; (7)基金中期报告为前6个月后的30日内; (8)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提示承兑日期为出票后1个月; (9)见票即付的汇票提示付款日期为出票后1个月。 (10)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债权人申报债权 (11)企业对收取费用的项目性质不明确的,财政部门应在接到企业报告后30日内

8、作出应否缴纳的答复,期满不答复的,即视为不同意缴纳。 (12)企业在规定情形发生后,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注销产权登记。 (13)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4)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15)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16)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1个月股票的平均价格为基准,上浮一定幅度作为转股价格。 (17)收购要约期限

9、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18)持证会计人员调离原单位的,应在离岗日30日内,由所在单位报发证机关备案。 45日: (1) 企业成立审批机关45日决定审批 (2)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以前将会议要审议的的事项作出公告。 60日: (1)出现公司法规定的情形,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解散60日内公告3次; (3)上市公司中期报告为前6个月后的2个月内进行; (4)收购要约期间为30-60日; (5)留置权行使为2个月以上; (6)票据公示催告为60日; (7)本票付款期不超过2个月。 (8)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债权人未接到通知的在公告之日起60天

10、内向债权人申报债权 (9)企业债券发行公告的有效期为60天,自发行公告签署完毕之日起计算。 3个月: (1)合资企业中外双方约定分期出资为第一次出资营业执照签发后3个月; (2)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 (3)合资企业成立批准日期为3个月; (4)合作企业批准为90日; (5)证交所理事会每季召开一次; (6)90日内债权人申请偿还或要求提供担保; (7)破产条件中,债权人申报为3个月; (8)证监会应在3个月核准发行股票; (9)基金募集期为3个月;(开放式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净销售额超过2亿,该基金

11、方可成立:封闭式自批准之 日起3个月内募集的资金超过该基金批准规模的80%的该基金方可成立) (10)证券承销期最长为90日; (11)公司债券交易所3个月内安排上市; (12)基金年报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 (13)基金组合投资3个月公告; (14)票据再追索权为3个月。 (1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告3次) (16)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申请登记。 (17)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年检制度) (18)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12、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期限不超过两年) 4个月: (1)股份公司年度报告应在年终后4个月内报告 6个月: (1)合资企业一次出资的,应在6个月内交清; (2)外方以收购方式出资的,对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一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3)担保合同中6个月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法院受理破产前6个月损害债权人的行为无效; (5)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结束6个月后可转股; (6)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为6个月; (7)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

13、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 (8)为发行股票出具文书的机构、人员在承销期内至期满后6个月内不准买卖该股票; (9)证交所6个月内安排股票上市; (10)支票持票人从出票日起6个月不行使请求付款权丧失;票据追索权6个月丧失。 (1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发生前述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12)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13)合营企业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应当在合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14)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 1年: (1)外方收购方式出资的,收购资金1年内交清; (2)破产终结后1年又发现破产财产的由法院

14、追回; (3)A新股发行应与迁移次隔1年以上; (4)公司债券要上市其期限为1年以上; (5)下列诉讼时效为1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6)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本企业1年工资总额的,不再提取。 2年: (1)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 (2)证券协会会员任期2年,会员大会年一次 (3)公司债券连续2年亏损的暂停上市 (4)见票即付汇票2年丧失付款请求权 (5)对出票人、承兑人行使权利为票据到期日2年 (6)设立外资、外资财务公司境内代表机构有2年 (7)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具备条件之一: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3年: (1)稽查特派员及助理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但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2)合作企业董事会任期3年 (3)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有责任的负责人3年内不得任董事、经理 (4)国有企业股份制前3年盈利 (5)股票上市前3年连续盈利 (6)发行债券应连续3年盈利 (7)发起人3年内不准转让股票 (8)上市公司连续3年亏损应停牌 (9)可转换债券期限为3-5年 (10)兼并方的应付价款数额较大,在取得担保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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