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联网的著作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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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互联网的著作权及其保护前言 当今时代,信息息资源己经成成为人类社会会的最重要的的财富,而网网络的普及、发发展和网上信信息的增多,则则在很大程度度上满足了公公众对信息与与知识的需求求;人们只要要轻点鼠标,天天涯海角的信信息扑来眼底底,使人们在在有限的时间间里以比传统统方式快上十十倍、百倍的的速度获取着着信息,但同同时也带来了了许多著作权权问题。综观观我国近年来来网络著作权权的纠纷,大大致可分成“上网”、“网上”及“下网”等三类。 第一类类是擅自将传传统媒体上发发表的作品“移植”到网站上;第二类是发发表在一个网网站上的作品品被另一个网网站擅自使用用;第三类是是将网上作品品擅自下载并并发表在报刊刊

2、上。这些纠纠纷对现行的的著作权法法及传统的的著作权保护护观念提出了了挑战:即网网络环境中的的各种信息是是否属于著作作权法保护的的“作品”;著作权人人在网络环境境中享有哪些些著作权利;以及如何对对网络环境中中的著作权实实行保护等。这这都是我们急急需解决的问问题。一、著作权保护护概述著作权是基于文文学、艺术和和科学作品依依法产生的权权利。著作权权的产生以作作品的存在为为前提,著作作权所称的作作品,是指文文学、艺术和和科学领域内内具有独创性性并能以某种种有形形式复复制的智力成成果。在我国国受到著作权权法保护的客客体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剧、曲艺、舞舞蹈、杂技艺艺术作品;美术、建筑筑作品

3、;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和以类似摄影影电影的方法法创作的作品品;工程设计图图、产品设计计图、地图、示示意图等图形形作品、模型型作品;计算机软件件;法律、行政政法规规定的的其他作品。著作权法所规定定的作品其特特征有三个:一是应当具具有独创性;二是能够以以某种有形形形式复制;三三是智力创造造成果。受著著作权法保保护的作品应应当具备四个个条件:(一)具有独创创性。受著作权法保护护的作品,必必须是作者创创造性的独立立完成的劳动动成果。当然然,创作性的的程度,虽不不如专利法中中的发明、实实用新型、外外观设计所要要求的创作性性那样高,但但其智力创作作的作用仍需需达到相当的的程度,足以以表现出作者者的个性及独

4、独创性。在智智力创造活动动中,主体的的创造力凝聚聚在客体中就就形成了智力力创造性的作作品才是真正正表现了作者者人格的作品品,才是作者者创作的作品品。(二)属于文学学、艺术和自自然科学、社社会科学、工工程技术等作作品,并且表表现了作者的的思想或感情情。(三)是固定于于己知的和将将来开发的任任何有形表达达介质的,具具有原创性的的作品,通过过这些介质,有有关的作品可可以直接或借借助于某种机机器或装置而而被人感知、复复制或以其他他方式交流。(四)作品的内内容不得违反反宪法和法律律,不能损害害社会公共利利益。作为本身是无形形的作品,因因自身符合法法定的各项条条件而被视为为为成立之时时,作品就作作为一个法

5、律律事实而存在在,它体现了了特定的自然然人的智力创创作的贡献,在在某种意义上上说还体现了了创作者的人人格价值,因因此作品是一一种“精神产品”。作品遵循循自动保护原原则,即作品品一旦完成,无无论发表与否否,都受到保保护。二、网络环境中中的著作权(一)网络作品品的界定 著作权权法所指的作作品是指文学学、艺术、科科学领域内具具有独创性并并能将某种形形式复制的智智力创造成果果。独创性与与可复制性则则是其最本质质的特点。那那么借助数字字技术表现在在网络中的“作品”是否符合这这一要求呢? 网络作作品从其来源源上可分为两两种:一种是是对传统形式式的作品如书书稿、电影胶胶片、唱片等等借助数字技技术在网络中中予

6、以重现;一种是直接接以数字化的的二进制编码码为载体在网网络上创造的的作品。对于于前者,其仅仅是对原有作作品表现载体体的改变,对对作品的内容容及其表达形形式并未做出出实质性的变变更,也即没没有独创性。因因此只能算是是原有作品的的复制品,这这种数字化的的过程仅是一一种复制行为为。而后者的的创造实与传传统作品无异异,也是其创创造者智力活活动的结晶,只只不过其载体体由有形(纸纸张、胶片)变为无形的的二进制编码码。但著作权权法所保护的的仅是内容的的表达形式而而非其载体,如如果信息社会会发展到以计计算机终端屏屏幕代替图书书,人们就不不会把文字作作品与载体混混淆了。(二)网络作品品的法律性质质问题1、信息产

7、品数数字化的法律律性质。数字化是将传统统作品转化为为计算机可以以识别的语言言,这同以往往采用的摄影影、录音等技技术没有本质质的区别,同同样不具备产产生新作品的的基础,但是是,这样做,很很明显会影响响到著作权的的保护。如果果认为作品数数字化是“复制”行为,却可可以得到更多多的支持。世世界知识产权权组织(WIIPO)提出出的伯尔尼公公约提出的条条款与美国国国家信息基础础设施推进工工作组(IIITF)发表表的知识产产权与国家信信息基础设施施白皮书都都规定“作品数字化化属于复制”。另外,我我国计算机机软件保护条条例中规定定,“数字化是复复制行为”,“复制,是把把软件转载到到有形物体上上的行为”。所以,

8、可可以认为将传传统信息作品品转移到新型型传播媒体上上应视为复制制。2、信息作品的的网络传播法法律行为的界界定。数字技术的发展展,几乎可以以将所有的信信息移置到网网络上,并得得以广泛地传传播,给人们们带来方便的的同时,如何何使信息所有有者的权利得得到合理的尊尊重,首先要要确定信息传传播的性质。数数据在网络上上的传输属于于什么性质的的行为,有人人认为是发行行行为。但是是这种发行行行为同著作权权法规定的发发行行为不完完全相同。通通过网络传输输提供给公众众的作品,不不涉及固定作作品的有形物物体,因此也也无所谓作品品的原件或者者复制件,复复制件是由用用户自己复制制的,不是网网络提供的。只只是在客观上上,

9、网络传输输起到了公众众复制作品的的可能。网络络传输是一种种发行行为的的问题还在于于:首先,到到目前为止,根根据通常的理理解,发行是是向公众提供供作品原件或或者复制件的的行为。而信信息数据在网网上的传输,有有可能通过被被用户的卸载载而形成一个个复制件,也也有可能仅仅仅只被用户浏浏览一下而已已。另一种观观点认为,这这属于类似广广播的公共传传播行为。因因为网络传播播同广播传播播没有本质的的区别,家庭庭录制设备出出现后,同样样遇到网络传传输所遇到的的复制问题,但但并没有将广广播权解释为为发行权。我我国著作权权法对广播播的定义是“无线电波、有有线电视手段段传播作品”,而计算机机网络和有线线电视传播作作品

10、没有本质质的区别,只只是,网络传传播是点对点点的传播,所所以网络上的的作品传播,可可以理解为更更广泛的公共共广播传播行行为。 当然,另另一方面,在在法律保护网网络作品著作作权的同时,也也应处理好对对信息的保护护与用户对信信息的合理使使用的关系。“个人使用”长期以来属于合理使用。如:作为个人使用的复制,各国法律都予以认可,这是根据当前国际公约上允许保留复制权的规定做出的。(三)网络环境境下著作权问问题的表现所谓著作权权,是指基于于文学、艺术术和科学作品品而产生的法法律赋予公民民、法人和其其他组织等民民事主体的一一种特殊的民民事权利。是是指作者基于于对特定的作作品依法享有有的专有权利利,是作者及及

11、其他著作权权人对文学、艺艺术、科学作作品等作品所所享有的人身身权以及全面面支配该作品品并享受其利利益的财产权权的总称。目目前给网络环环境的著作权权带来法律问问题最多的,是是信息数据在在网络上的传传输、拷贝、利利用等。这些些问题表现在在以下几个方方面:(1)网络络传输的普及及和应用,为为著作权人实实现自己的权权利带来了困困难。著作权权人无法知道道自己的作品品被谁利用了了,如果利用用了,利用了了多少次,也也无法发放许许可并收取报报酬。(2)当作作品在网络环环境下以数字字化形式存储储、传播时,各各类作品之间间的界限变得得相当模糊,数数字化作品的的特殊性,从从而使得著作作权的规定产产生模糊。例例如,网

12、上比比较著名的胡胡戈利用陈凯凯歌的电影无无极的镜头头剪辑“一个馒头发发生的血案”,就牵扯到到对著作权的的再利用问题题。(3)网络环境境下作品的复复制速度和难难易度、作品品的修改、复复制品的信息息含量等问题题都发生了本本质变化,它它对作者的最最主要经济权权利即复制权权产生根本性性的冲击,因因而“复制”的概念,“复制品”的概念,都都需要进一步步拓宽。(四)网络著作作权在权利保保护上的变化化开放和共享是因因特网的生命命。因特网的的这一特征使使得网络作品品有别于传统统作品。对网网络作品的作作者而言,其其作品一旦上上载,传播范范围将很难确确定,同时网网上作品确实实也应该会被被更多的网络络使用者阅读读。如

13、果将网网络作品的保保护与传统作作品的保护一一视同仁,不不仅在技术上上难以操作,更更有可能遏制制我国信息网网络业的发展展,这就需要要在网上作品品的保护和社社会公共利益益之间重新寻寻求平衡点。网络环境下的著著作权及其保保护主要从以以下几个方面面入手: 第一,现现行的著作权权法己不适应应网络的发展展,国际条约约和司法解释释的规定也不不完备。应该该根据网络著著作权的特点点,设计行之之有效的保护护规则。考虑虑到网络上的的信息是海量量的,那么这这些信息要获获得著作权人人许可必定就就是“海量许可”。海量许可可的操作难度度是很大的,而而且,也不适适应网络资源源共享的特点点。对现行“合理使用”重新界定,使使之适

14、应网络络著作权的需需要。保证私私人利益与公公共利益之间间的冲突得到到调和。这里里的“合理使用”是广义的包包括了狭义的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使用”。所谓狭义义“合理使用”是指“可不经著作作权人许可而而使用已发表表的作品,无无须付费,但但应指明作者者姓名、作品品出处,并不不得侵犯著作作权人享有的的其他权利”。“法定许可使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的直接规定,以以特定的方式式使用作品,可可以不经著作作权人许可,但但应向著作权权人支付使用用费,并不得得损害著作权权人的其他合合法权利”。 第二,实实行“推定许可”对作者权利利加以适当限限制,即作者者将作品上载载到网上,应应该充分认识识到其被转载载、复制

15、的可可能性和广泛泛性,如未作作说明,或没没有采取技术术手段预防其其被转载、复复制,即认为为作者自动放放弃其部分著著作权。允许许网络使用者者免费阅读和和下载网站上上享有著作权权的作品。但但是,下载后后自行复制并并出售复制品品就构成侵权权行为。 第三,允允许转贴,但但要遵守规则则。在网络上上经常有这样样的现象,网网民将其他著著作权人的作作品“贴”在某个网站站上,这对于于网站来说属属于“被动转载”,类同于读读者向文摘报报刊荐稿。这这种行为对于于促进网络中中信息流通是是有利的,但但是,网民和和网站的义务务应该加以明明确。网民必必须要做的是是在转载时注注明出处,按按原样署上作作者姓名,并并不得对原文文加

16、以删改,否否则视为侵犯犯作者著作权权。网站有义义务对被动转转载的作品进进行核查,核核实作品是否否注明“不得转载”,原作被转转载时是否己己有删改等情情况,并支付付原作者报酬酬。 第四,允允许网站先用用,之后适当当付酬。这有有个前提,除除声明不得转转载的作品以以外。对于著著作权人享有有的五种权利利,发表权、署署名权、修改改权和保持作作品完整权这这四种权利,网网站完全可以以而且应该按按照现行著著作权法加加以保护。第五,使用著作作权集体管理理的方法加强强对网络著作作权的保护。著著作权集体管管理是指著作作权人、邻接接权人或者其其他权利人授授权有关组织织,代为集中中管理著作权权、邻接权的的制度。随着着科技的进步步,作品的复复制成为越来来越简单的事事,而网络环环境下的著作作权及其保护护及更加剧这这一趋势。由由于网络作品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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