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指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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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广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指引(试行)1 总则1.1 为保证我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的顺利开展和工作质 量,特制定本技术指引。1.2 本技术指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范围 划定工作,其中河湖包括河道、湖泊、人工水道和行 洪区(不包括河口)。1.3 本技术指引主要针对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关于权 属范围的相关技术要求按自然资源部门的有关规定 执行。1.4 设计洪水资料收集、整理、分析计算工作应由具有水 利行业设计乙级以上资质和水利工程咨询乙级以上 资质的单位承担。1.5 对已划界、已埋设界桩和标示牌的河湖管理范围进行 复核:对不满足要求或不切实际的,本次应予以修正; 基本满足要求的,

2、维持现状。1.6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除执行本技术指引外,还应按 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法规、文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 行。2 术语2. 1 河湖管理范围1指为维护河湖生态健康、行洪畅通、河势稳定而划定的河湖管理区域。2.2 河湖管理范围线指为管理河湖岸线资源,维护河湖基本功能而划定管理范围的外缘边界线。2.3 界桩由政府、河湖主管部门或河湖管理单位依法埋设的,用于指示河湖管理范围边界的标志物。2.4 标示牌由政府、河湖主管部门或河湖管理单位依法设置的,向 社会公众告知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及其划定依据、管理要求的标志物。3 依据3. 1 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3、中华

3、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4、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5、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6、广东省实施办法3.2 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1、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2013)2、防洪标准(GB/T50201-2014)3、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国测管发201431 号修订版)24、广东省河湖及水利工程界桩、标示牌技术标准(粤水建管函20161292 号)3.3 相关文件1、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的通知(粤委办(201742 号)2、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 号)3、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

4、水河湖2018314 号)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落实全面推行河长制进一步加快 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的通知(粤水建管201738 号)4 划界标准4. 1 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 洲、滩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有堤防的江心洲,堤防、护堤地及堤防迎水侧以外属于河道管理范围。4.1. 1 背水侧护堤地范围1 、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干流的堤防和捍卫重要城 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其他江海堤防,从背水侧堤脚线起算三十至五十米。2 、捍卫一万亩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从背水侧堤脚线起算二十至三十米。33 、其他堤防的背水侧护堤地

5、范围, 由县或乡镇人民政 府参照上述标准和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2013)的有关要求划定。4 、城市规划区内的堤防背水侧护堤地范围, 由水行政 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4.1.2 堤防已达标加固1 、现状背水侧堤脚线清晰的, 以堤脚线为基准进行划界。2 、现状背水侧堤脚线不清晰的,但内侧堤肩线清晰的河道,可以内侧堤肩线为基准确定堤脚线,再进行划界。3 、现状堤身断面不明确,需通过补测现状断面确定背水侧堤脚线,断面间距宜按 200 米500 米布置。4.1.3 堤防未达标加固现状有堤防,但堤防未达标,且有经批复、明确了设计断面的规划,可根据规划断面,确

6、定河道管理范围线。4.2 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 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无堤防的江心洲,历史最高洪水位所淹没范围属于河道管理范围。设计洪水位应当根据河道防洪规划或者国家防洪标准规定的城市防护区、 乡村防护区的防护等级拟定。4.2. 1 无堤防河道,无规划要求无堤防河道,又无规划要求,山区河道按设计洪水位(或4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河道管理范围;平原网河区河道按设计洪水位与岸边交界线外延一定距离确定河道管理范围。4.2.2 无堤防河道,有规划要求无堤防河道,且有经批复的河道治理规划,明确了设计断面的,按规划要求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线。4

7、.3 湖泊管理范围湖泊管理范围为湖泊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区域,包括湖泊 水体、湖盆、湖洲、湖滩、湖心岛屿、湖水出入口, 以及湖水出入的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及其管理范围。湖泊岸线带已建设堤防的,应按 4. 1 的有关规定基础上划定湖泊管理范围。4.4 特殊情况1 、北江大堤管理范围划定要求以广东省北江大堤管理办法为准。2 、堤防堆土区较宽的, 以堆土区背水侧坡脚线为基准划定范围。3 、如堤防有缺口、不连续,可通过上下游有堤防段平顺连接。4 、 因交通、市政、土地整理等建设对堤身培厚、加宽 后有明显堤脚的堤防,其河湖管理范围以背水侧堤脚为基准确定,或以堤后排水沟外口确定。5 、 因交通、市政、土地整理

8、等建设对堤身培厚、加宽 后无明显堤脚的,其河湖管理范围线划定至少按达标堤防断面确定堤脚线,再按管理要求划定管理范围线。56 、堤防直接为防洪挡墙或无明显背水坡脚的, 以堤身结构外边界线为划界基准。河湖管理范围示意图见附件 1。5 工作流程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分步实施,流程包括:现状调查、 实施方案编制、方案审查及批复、组织实施、成果验收等。5. 1 现状调查现状调查可按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2015 年 印发的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 工作调查技术方案(建安( 201515 号,附件 2) 中有关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调查技术要求执行。5.2 实施方案编制5.2. 1

9、 编制主体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的编制按照堤防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确定编 制主体,有堤防的河道, 以堤防管理单位的上一级水行政主 管部门作为方案编制主体;没有堤防的河道, 以县级水 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方案编制主体。方案编制要以市、县为单元进行编制。北江大堤所在岸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划定,由省北江流域管理局作为方案编制主体。5.2.2 方案内容实施方案的内容可按水利部办公厅 2015 年印发的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6编制大纲(办建管( 201559 号,附件 3) 中有关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内容进行编制。5.3 方案审查及批复编制完成的

10、方案,须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复。5.4 组织实施1、收集整理河湖管理范围 1:10000 及以上比例尺的地形 图,有条件的地方,可收集整理测绘 1:2000 以上比例尺的地形图。2 、 以地形图为底图,可辅以高精度正射影像图,采用 内外作业方式,先进行图上作业,完成管理范围线布置,在 一定间隔和拐点处预布界桩点;再通过外业,根据设计图纸对管理范围线和界桩点现场测量放样,复核成果。3 、河湖管理范围内的界桩制作与安装。4 、根据实地放样情况,形成河湖管理范围界线及界桩点设置平面图,制作与安装河道管理范围标示牌。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通知公告、 网站、 电视

11、、报 纸、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告河道管理范围平面图及其有关管理要求。6 、编制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报告(包括:报告书正 文、管理范围界线及界桩点设置平面图、控制点成果表、界桩成果表、标示牌成果表、政府公告情况)。5.5 成果验收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完成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7织相关部门组成验收组,通过查看内业资料及随机实地抽验等方式,对划界成果进行验收。6 界桩与标示牌河湖管理范围界桩、标示牌的设计、埋设和管理,按照 广东省河湖及水利工程界桩、标示牌技术标准(粤水建管函20161292 号,附件 4)有关要求执行。7 地形图测绘7.1 已在经自然资源部门认可的地形图上完成河

12、道管理 范围划定的,可继续沿用。7.2 重新开展地形图测绘的,应由同时具备水利工程测量 和不动产测绘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并满足测绘资 质分级标准(国测管发201431 号修订版)相应 要求的单位承担。7.3 河道管理范围内地形图测绘应按照广东省河湖及水 利工程界桩、标示牌技术标准有关要求执行。7.4 坐标系统应统一按水利部最新要求采用 2000 国家大 地坐标系。附件:1. 河湖管理范围示意图2. 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调查技术方案的通知3. 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4. 广东省河湖及水利工程界桩、标示牌技术标准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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