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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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工作,促进金融产品代销业务有序、规范、健康的发展,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代销金融产品业务是指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核批准获得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后,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第三条 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开展模式分为两类:销售模式和客户介绍模式(居间)。其中,销售模式是公司代理其他机构销售金融产品;客户介绍模式(居间)是公司接受其他机构

2、的委托为其介绍客户。二者均须符合本制度的业务规定。第四条 代销金融产品范围是根据可代销的金融产品进行划分,主要分为信托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等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在境内发行的各类金融产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代销的除外。公司代销开放式基金业务和销售本公司资产管理集合产品的,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第五条 公司对金融产品代销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形成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为决策机构、代销金融产品评审委员会为内核机构、经纪业务事业部为执行机构、营业部为销售机构,信息技术部、清算部、合规部、稽核审计部、人力资源部等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3、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组织体系。公司禁止分支机构擅自代销金融产品。第六条 公司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应当按照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使其所提供的金融产品适合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及投资目标。第七条 公司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应当向客户充分披露有助于客户理解相关投资并进行分析判断的必要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产品的说明、风险揭示、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等。第二章 组织体系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作为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决策机构,对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范围、类型、规模等各项事宜和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指导,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审批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范围、类型、规模等涉及业务发展

4、规划的重大事项;(二)定期听取各相关部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发展情况报告;(三)审批发生涉及代销金融产品突发事件时,单项业务风险处置预案或补救执行方案。第九条 金融产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公司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内核机构,评委会负责建立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委托人“白名单”;负责对金融产品委托人的资格审查、金融产品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及可行性评估审核等职责。评委会由研究发展部、经纪业务事业部、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部与投资银行部委派专职人员组成,具体议事规则另行规定。第十条 经纪业务事业部是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执行机构。负责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制度和业务流程的建设;负责外部金融机构的渠道建设

5、和维护以及金融产品的开发和引进工作;负责金融产品管理工作,包括产品立项申请、协议签订、产品报备等工作;负责公司金融产品代销机构“白名单”与金融产品库的健全与维护工作;负责金融产品的营销策划和组织销售等工作;负责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产品跟踪管理、售后产品信息披露、客户回访、受理投诉等客户服务相关工作。第十一条 研究发展部、信息技术部、清算部、人力资源部等职能部门是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开展协助部门;合规部、稽核审计部依法履行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监管职能;各证券营业部是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销售机构,根据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各项制度要求开展金融产品代销业务。第十二条 合规部负责对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方案

6、、内部管理制度、重大决策事项以及监管部门要求审查的公司对外报送申请材料和报告进行审查;负责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涉及的协议文本、合同等法律法规相关文本进行审核;负责对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开展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合规检查;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实施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的反洗钱工作和信息隔离工作。第十三条 清算部负责制定代销金融产品账户业务规范和操作流程并组织执行;负责制定代销金融产品清算、登记存管及资金结算业务流程,负责公司与客户、各分支机构和外部结算机构的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资金结算,以及其他相关工作。第十四条 信息技术部负责建立由公司集中管理的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系统;负责技术系

7、统的需求分析以及系统设计、开发和完善;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提供日常技术支持并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负责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技术准备评估及相关成本测算,以及其他相关工作。第十五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会计核算工作;处理业务部门提交的代销金融产品相关费用、报酬的委托资金收款申请,完成收款审批;处理业务部门提交的代销金融产品收取的费用、报酬开票申请,开具发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财务统计数据,以及相关工作。第十六条 稽核审计部负责制订、完善金融产品代销业务的稽核审计方案,明确稽核审计程序、方式、方法、报告等事项;组织、实施公司相关总部及营业部开展金融产品代

8、销业务的稽核审计;检查、评价公司相关总部及营业部开展金融产品代销业务的合规性;督促、落实监管部门、公司的相关规定与制度,切实履行检查、监督、报告职责。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人员的资格管理;配合经纪业务事业部做好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人员从业资质的信息公示;配合经纪业务事业部组织开展金融产品营销服务人员的有效培训;配合经纪业务事业部实施代销金融产品绩效考核工作。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总部、研究发展部、投资银行总部、固定收益总部根据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部门职责与分工安排的要求,配合经纪业务事业部做好金融产品前期调研和审查工作;配合协作金融产品的引进和推介,以及相关工作。第十九条 证券营业

9、部按照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制度以及工作指引的要求,贯彻落实金融产品的销售计划,组织员工做好产品销售以及客户服务工作,确保各个产品销售工作有序、合规地开展。第三章 运行机制第二十条 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运行机制是由经纪业务事业部统一集中管理,各职能部门应积极提供服务支持,为证券营业部提供安全、便利、节约、高效的服务支持平台。业务运行机制主要涉及四个环节,包括产品管理、销售管理、交易结算和客户服务。第二十一条 产品管理指通过制定和实施严格的产品内核机制,对委托人资格进行审查,对金融产品开展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有序引进、评估金融产品,从而建立健全公司代销的金融产品委托人“白名单”及金融产品库,有效规范公

10、司代销金融产品的管理。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尽职调查流程和标准执行经资格审查通过的金融机构委托代销的产品。对产品的尽职调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一)金融产品的发行依据;(二)金融产品的基本性质;(三)金融产品的投资安排;(四)金融产品的风险管控措施;(五)金融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六)金融产品的管理费用;(七)金融产品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事宜。公司在确认金融产品依法发行、有明确的投资安排和风险管控措施、风险收益特征清晰且可以对其风险状况做出合理判断后,方可代销。第二十三条 销售管理指计划、执行及控制金融产品销售活动,以达到公司的金融产品销售目标。具体包括销售业务管理、销售适用性管理、销售人员培训及

11、管理、销售行为规范以及销售资料管理等内容。第二十四条 交易结算指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运营和客户资金管理及清算、结算工作,通过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健全金融产品交易结算制度和业务规程,确保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后台运营支持高效规范、业务管理标准可控。第二十五条 客户服务指通过规范金融产品客户开发和服务的行为,强化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管理,有效控制业务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客户回访、客户投诉以及投资者教育工作。第四章 适用性管理第二十六条 代销金融产品销售适用性(以下简称“销售适用性”)是指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过程中,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代销金融产品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建立以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

12、管理和服务制度,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参与相应类型的代销金融产品,切实履行销售过程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实施销售适用性的过程中应遵循投资人利益优先、全面性、客观性、及时性这四个原则。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明确约定购买人范围的,公司不得超出委托人确定的购买人范围销售金融产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向客户推介金融产品之前,应以让客户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以及其他方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和收入状况、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情况,评估其购买金融产品的适当性。公司应当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具体等级,该评估结果应由公司及客户共同

13、签署确认,并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载留存。公司可以将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划分为低(保守型)、较低(稳健型)、较高(积极型)和高(激进型)四个等级,其风险等级应与金融产品风险评级体系对应。第五章 绩效管理第三十条 公司本着谁贡献谁受益的原则,对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产生的收入进行分配。第三十一条 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考核遵循结果导向、过程管理、正负激励结合原则,旨在打开创新业务发展局面,优化经纪业务收入结构,提升非通道业务收入比重,实现经纪业务转型。第三十二条 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考核参照xx证券营业部绩效考核激励管理办法执行。金融产品代销任务完成结果计入营业部经营指标考核中的多元业务拓展指标和专项任务指标

14、中,具体占比按照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另行确定。代销工作的合规开展情况计入营业部管理规范评价。第六章 销售人员管理第三十三条 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人员除应当具备金融产品销售资格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并遵守证券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按照规定需要取得执业资格的,还应当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二)对金融产品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等有充分了解和认识; (三)遵守监管部门和公司制定的金融产品销售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四)掌握所宣传销售的金融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金融产品的特性,对有关金融产

15、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五)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六)具备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第三十四条 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应当熟悉所代销的金融产品说明书、产品特征、宣传推介材料以及代销业务流程。第三十五条 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公司、协会举办的业务培训活动,保证充分了解所负责推介金融产品的信息及与代销活动有关的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和监管要求。第三十六条 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为投资者办理购买、退出等业务,不得擅自更改投资者的交易指令,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投资者的交易要求。第三十七条 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

16、一)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二)违规向他人提供委托方未公开的信息;(三)诋毁其它代销机构或销售人员;(四)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五)同意或默许他人以其本人或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代销业务;(六)违规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直接代理客户进行金融产品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七)违规对投资者做出盈亏承诺,或与投资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八)承诺利用金融产品资产进行利益输送;(九) 以帐外暗中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十) 挪用投资者的交易资金或金融产品份额;(十一) 从事其它任何可能有损公司声誉的行为。第七章 内控和管理机制第三十八条 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采取事前审批备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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