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质量月活动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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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质量月活动总结益阳项目由于今年来一直处于停工、半停工状态,主要工作是完成去年留下来的部分断头道路连通,管道连通,以及业主要求的高新大道路面维修、迎新三期配套工程、安置房维修等工程,工程量不大,但点多面广,工作量不小。九月下旬,经过多方努力益阳项目污水提升泵站终于开工了,但没有过几天,由于业主的协调不到位,工程又被迫停下来了,工地上只开挖了一个大坑,安装了100多米D1000的污水管。业主现在又把工作转到污水干管上来了,污水干管有DN600的PE管1800m,D1000的砼管250m,希望能够顺利完成,另外长1500m的雪花弯路正在放红线,还需要业主对红线的确定和征地,估计还要一些时间

2、才能开工。综合现场的实际情况,结合公司质量月的活动要求,益阳项目对本次活动作以下总结。一、质量月宣传阶段,组织项目部员工认真学习了公司对质量月活动的要求,并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和教育,把质量是企业的生命植入每个员工的心里,项目班子牵头组织大家学习管理手册,听质量知识讲座等,并积极组织管理人员向作业层宣讲质量管理的基本知识,工艺标准,方案要求等,让广大农民工接受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张贴宣传标语和挂横幅,提高全体管理人员的质量生产意识、素质和能力。二、质量月竞赛阶段本月项目部组织了座谈会进一步促使员工的质量生产意识提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并且还积极组织和开展质量隐患的排查工作,结合项目部的施工特点,寻

3、找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组织自查自纠,特别针对污水管道安装施工接口漏水问题的短板。同时项目部还结合目前正在全局开展的推广劳务实名制管理活动,确保进出场登记信息完整真实,特种作业持证上岗,进场教育和施工技术交底全面覆盖。此外在职工中还开展了征文活动,征文主要围绕弘扬信和文化,建设幸福五局,发表自己的认识感受且提出自己在管理方面合理化的建议。三、质量月总结提高阶段本阶段主要是总结活动开展以来本单位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效果,总结分析本单位存在的普遍问题,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评出项目部管理人员、劳务队在本次活动中的排名,对其进行奖惩,以质量生产管理短板的有利机会,提升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全年的安全生产

4、管理工作处于可控状态。通过本次活动的开展,在项目上下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提高了职工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全体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责任心,质量是企业的生命,责任重于泰山等意识已经逐渐成为人们的普遍共识,使我项目在开展工作中考虑质量问题的意识明显增强,各项安全措施得到进一步落实,为今后更好地开展质量管理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提高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施工水平,规范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申报及评选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5、)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以下简称“标准化示范工程”)是指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要求,能对本地区安全质量标准化施工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经建筑施工企业申报纳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目标管理范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定条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行文公布的工程项目,是创建“标准化示范工程”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创建项目”)最终结果的反映。本办法所称“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创建标准

6、化示范工地”)是指纳入创建“标准化示范工程” 目标管理的项目,在施工全过程中全面加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施工进度完成主体结构工程50%以上,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评定条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行文公布的工程项目,重点反映创建项目施工过程控制情况。“标准化示范工程”和 “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分省、市(州)两级评定,分别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文公布。第四条 湖南省建筑施工“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和“标准化示范工程”的评选采取建筑施工企业创建申报、专家评审、动态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工作应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

7、准化认证和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开展。第五条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建筑施工“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和“标准化示范工程”评选工作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监总站”)具体组织实施。省质安监总站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小组(以下简称“达标验收组”)负责实施省级建筑施工“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和“标准化示范工程” 的验收评定管理工作。市(州)级达标验收组根据本办法负责实施市(州)本级和所辖县(市)建筑施工“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和“标准化示范工程” 的验收评定工作。省质安监总站达标验收组应加强对市级达标验收组的审定,加强对其

8、验收评定工作的指导、检查和动态监督。第六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工作的监督管理,并设立畅通的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工作投诉受理渠道,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 创建条件与目标管理第七条 本省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其监管信息已录入“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湖南省建筑信息网),且进入主体施工前,符合以下条件,承建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可向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安全监督机构申报创建“标准化示范工程”:(一)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房屋建筑或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安装工程;(二)已

9、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依法办理施工许可;(三)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项目管理人员,明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投入,对施工现场危险源识别和监控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规范;(四)已完工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发生重伤1人及以上的施工安全责任事故,未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公示严重不良行为,未在省(部)级监督检查中被通报批评。(五)工程在开工前,已列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计划,编制创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作方案,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六)工程项目地基基础分部工程通过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阶段性动态评定,复

10、查评分分值在75分以上,且检查评分分表均有得分(不作为创建申请条件,作为挂牌必备条件)。申请材料应包括:(一)创建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申请表(附件1)(二)创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作方案;(三)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检查自评表;(四)工程项目办理开工安全条件审查、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明材料。省管工程项目向省质安监总站提出创建“标准化示范工程”申请。市(州)级 “标准化示范工程”的创建条件由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第八条 工程项目存在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由建设单位直接分项发包或施工单位分包,且装饰装修、安装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

11、上,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具备本办法第七条其他申报条件的,其施工单位可以作为参建单位申报创建“标准化示范工程”。第九条 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接到企业创建“标准化示范工程”申请后,达标验收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核实,申请材料核实结果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将其确定为创建项目,进行备案登记并建立创建档案。第十条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要加强创建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监督规范化工作要求,落实监督检查频次,将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以及项目现场重大危险源监管情况等

12、相关监管信息及时录入“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第三章 过程控制与动态监管第十一条 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加强过程控制,实行挂牌、摘牌动态监督管理制度。创建项目基础工程完工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申报创建“标准化示范工程”条件规定的工程项目,应在项目入口的显要位置悬挂“创建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公示牌”,注明投诉电话或其他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创建项目挂牌后,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对其实施摘牌处理。第十二条 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将标准化示范

13、工程创建工作与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工作有效结合,强化对挂牌后的创建项目的过程控制与动态监管。市州达标验收组对挂牌后的创建项目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要求进行逐项检查评分。检查评分分主体结构和装修施工二个阶段,检查评分时,工程施工完成不少于该分部工程工程量的50%,与达标验收阶段性动态评定工作同步实施。第十三条 摘牌处理分临时摘牌和永久摘牌。创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相关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实行临时摘牌:(一)未按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制定项目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二)工程项目存在专业分包,但未明确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的

14、;(三)项目管理人员实际配备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四)因安全投入不足造成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五)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隐患签发整改通知不及时整改的,或签发停工整改通知的;(六)在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阶段性动态评定中,复查评分汇总表评分达不到75分或有检查评分分表未得分的;(七)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审批,或不按照已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的;(八)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未及时补录的;(九)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通过开工安全条件审查施工的;(十)未按相关规定建立农民工学校并备案的;(十一)发生危害市

15、政管线事件的;(十二)由于噪声、扬尘及污染造成周边群众投诉及相关管理部门警告整改不力的;(十三)未按照进一步推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0107号),及时录入监督信息的。创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实行永久摘牌:(一)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或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并签发停工整改两次以上的,或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二)发生重伤1人及以上施工安全事故的,或发生虽无人员伤亡但性质严重或社会影响恶劣的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三)存在违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不及时纠正的;(四)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照抄照搬,与现场实际不符,无针对性的,或不按照已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且不及时纠正的;(五)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阶段性动态评定不合格的;(六)发生重大危害市政管线事故的;(七)由于噪声、扬尘及污染造成周边群众集体投诉并受到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八)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九)发生恶性病疫或群体性食物中毒的;(十)受到省(部)级检查通报批评的;(十一)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有责投诉、治安案件等其他事件的;(十二)受到临时摘牌处理两次的,或受到临时摘牌处理30日内未能重新挂牌的。第十四条 受到临时摘牌处理的创建项目在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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