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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2国家公务员申论热点分析:证人保护制度证人爱护是指国家对证人在履行公民作证义务的同时所赐予的人身及财产方面的法律保障,是国家保障证人合法权益所供应的一种爱护机制。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特地的举报人爱护法。有关举报人爱护的规定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章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且这些规定过于抽象,缺少详细的可操作性,不能赐予举报人切实、准时、有效的爱护。与法治兴旺国家严密的证人爱护制度相比,我国立法和详细举报落实制度都明显落后。其中,各类“隐性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因其手段“合法”,行为隐藏,难以界定,始终处于法律救济的“边缘死角”。证人爱护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到达合理的诉讼结
2、果而作出的制度安排,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制度设计,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举措。举报权是宪法给予公民的一项根本政治权利。人民群众通过举报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展监视,群众举报的线索是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的重要来源,在反*斗争中起着重要作用。爱护好举报人,这不但是爱护公民权利和公民人身安全的需要,也是推动我国司法制度安康进展的需要。因此,加快建立证人爱护制度极为重要。预防为主,防惩结合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是首要爱护对象,它是关系到举报制度能否正常运作、能否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的一个重要环节。我国对举报人的安全爱护是以事后的惩处制裁为主,预防性的手段仅局限于举报
3、线索的保密,这种爱护方式显得手段单一和力度薄弱,效果难以令人信服。只有“防患于未然”才能够真正给举报人以预期的安全感,消退被打击报复的顾虑。建立“预防为主,防惩结合”的举报人安全爱护机制,重点突出预防性的制度建立。一是建立举报人安全的风险评估机制。司法机关在举报人举报之初,受理举报线索之时,应对举报风险等级进展评估,准时启动有关举报人爱护程序,实行相对应的措施。二是建立举报人安全的紧急爱护机制。举报人在举报后,只要举报人发出人身安全需要爱护的求助,公安机关应当马上出警处置。检察机关可依据举报人的申请,监视公安机关对举报人供应的紧急爱护。三是建立举报人安全的特别爱护机制。对举报有关重大案件线索或有组织犯罪的具有特别奉献的举报人,可借鉴国外对举报人的身份重置、异地安置制度,可以根据举报人自愿原则并且不低于原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将举报人隐秘调开工作或迁往异地,给举报人供应根本的社会生活保障。严峻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打击报复实行零容忍制度,一经调查核实有打击报复行为,一律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