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和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培育壮大一批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 型职业农民,建立我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和扶持工作机 制,推进我县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发展,根据农业农村厅有关 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 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 者,具有明显的职业特性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 专业服务型三类一)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收入主 要来自农业、具备一定产业基础和资金投入能力的新型农业 经营主体带头人,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 作社带头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骨干、返乡涉农创业者等二)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是指在农业企业、家庭农场 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 动,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较高专业技能的农业从业 者,主要包括农业技术工人、农业雇员等三)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是指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 个体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 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 ,主要包 括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村级 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土地仲 裁调解员、测土配方施:肥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主要面向生产经营型职 业农民,分为初、中、高三个等级初、中级新型职业农民 认定工作由我县负责;高级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由我县推 荐,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第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是从业者从事农业行业所必 备的综合素质、专业技能、管理能力的证明,作为享受政策 扶持的重要依据,而不是农业行业的准入资格证书第二章 认定标准第六条 基础标准(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农村工作政策, 遵纪守法,热爱农业,具有农产品安全生产意识,有较高的 思想政治觉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年龄在 18-6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 农业生产岗位职责三)在本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从事农业职业 技能服务 3 年以上,有主要来自于从事农业领域的合法稳定 收入;(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积极参加新型职业农民教 育培训,成绩合格 ,技能水平能够适合发展规模经营和服务 的需要;(五)具有现代农业经营理念,有较强的经营管理、专业 技能或社会服务能力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 能够合理配置农业资源 ,掌握先进生产经营模式 ,具有示范 带动效应,能够带动当地农民致富第七条 产业标准。
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应当具备与其 资格认定相匹配的产业规模初、中级新型职业农民由我县 结合实际制定产业标准(部分产业标准详见附件 1);高级新 型职业农民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产业标准初级生产经营型和中级生产经营型在满足基础标准的 条件下,还应满足以下条件:1. 初级生产经营型(一) 带动能力强,示范带头作用明显,得到当地农民 群众认可二) 农业经营规模达到或超过县同行业、同类型、同 产品平均水平的1.5倍;(三) 近3年年均纯收入达到或超过其所在县(市、区) 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倍2. 中级生产经营型(一) 已被认定为初级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二) 积极参加新型职业农民继续教育培训,有一定的 理论基础和管理技术三) 示范带头作用明显,带动周边农户5户以上,并 能指导其生产经营,具有较高的群众声望四) 农业经营规模达到或超过所在市同行业、同类型、 同产品平均水平的2倍;(五) 应用和推广新技术、新品种,近3年年均纯收入 达到或超过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倍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在满足基础标准的 条件下,应满足以下条件:1. 专业技能型学历不低于高中或中专文化水平,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 入达到我县农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2倍及以上,在新型农 业经营主体服务时间不低于5年,至少能示范带动5个以上 农户从事相关农业产业。
2. 专业服务型学历不低于高中或中专文化水平,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 入达到我市农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2倍及以上,在新型农 业经营主体从业年限不低于5年,至少能示范带动5个以上 农户从事相关农业产业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八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采取“自愿报名、逐级 推荐、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社会公示”的程序进行,每 年进行一次一)初、中级新型职业农民由本人申请、所在地村委会 推荐、乡镇审核和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二)高级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由本人申请、县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推荐,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三)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名单,按程序向社会公布,接 受群众监督第九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对于存在破坏生态环境、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破坏耕地、不诚信经营等问题之一者,不予认定第十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原则上实行逐级认定,获得 初级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方可认定中级证书,获得中级证书 的方可认定高级证书首次申请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达 到相应认定标准的,不受逐级认定限制,可直接认定为相应 级别的职业农民第十一条 认定合格后,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证书 采用农业农村部统一证书样式,初、中级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由县人民政府或授权县农业局颁发和管理,高级新型职业农 民证书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和管理。
第四章 认定管理第十二条 对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实行信息化管理 ,农 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采集、录入和更新工 作第十三条 对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实行动态管理,落实 退出机制,每三年对获证的新型职业农民进行复核一次,有 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资格,不再享受相关扶 持政策一)有违法行为和不诚信行为的;(二)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 为的;(三)年龄超过60岁或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四) 不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各项管理服务的第十四条 对注销《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名单,由县 农业局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第五章 政策扶持第十五条 获得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农业从业者 ,可优 先享受国家支农惠农强农政策持扶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只限 本人使用,严禁伪造和违规发放第十六条 扶持措施(一)农业发展政策支持对新型职业农民在项目申报 土地流转、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机具购置等支农惠农强农 政策上予以倾斜既有的惠农政策,特别是中央、省相关文 件明确规定的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合作社带头人、 农村实用人才的政策措施,要优先细化落实到经过认定的新 型职业农民二)农业保险和金融信贷政策支持。
对购买政策性农 业保险、商业性农业保险的新型职业农民,优先纳入“农保 贷”项目支持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方便新型职业农民的 融资产品,开展适合新型职业农民特点的信用、联保等贷款 业务,适当提高新型职业农民业务风险容忍度 ,并给予利率 优惠三)技术服务支持鼓励引导农业科研院所组建专家 团队,对职业农民开展技术服务建立专业技术人员与新型 职业农民结对帮扶制度,发挥好农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作用 实施新型职业农民素质提升工程,遴选优秀初级、中级新型 职业农民免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进修四)鼓励拓展营销市场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参与产销对 接活动和在城市社区设立直销店(点)支持和帮助新型职业 农民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 及商标注册,打造特色品牌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带动农户应 用农业物联网和电子商务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日起执行附件1部分产业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1. 粮油产业:水稻、花生等种植面积5亩及以上,薯 类种植面积5亩及以上,其它作物参照执行;2. 蔬菜产业:普通蔬菜种植面积5亩及以上,设施蔬菜 种植面积3亩及以上;3. 茶叶产业:面积5亩及以上;4. 花卉(苗木)产业:面积3亩及以上;5. 林果产业:常规栽培水果5亩及以上,设施栽培水 果3亩及以上,经营林地面积30亩及以上,笋竹面积10亩 及以上;6. 畜禽养殖:生猪、山羊养殖50头及以上,牛养殖10 头及以上,禽类养殖500只及以上,其它参照执行;7. 水产养殖、捕捞:水产养殖面积5亩及以上,网箱10 口及以上,合法水产捕捞生产者;8. 特种经济作物:中药材种植面积5亩及以上,食用菌 500平方米或500袋,其它作物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