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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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x年x月xx日 地址:x电话:x 传真:x 邮编:x目 录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2释义4第二部分 专项法律意见书正文5一、关于公司股东变更的专项法律意见5二、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专项法律意见6三、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专项法律意见8四、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后公司是否存在新的关联方的专项法律意见9五、整体结论性意见9x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编号:xx律意字20xx第xx号致:xx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x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

2、下简称“xx”或“公司”)的委托,对xx申请变更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重大事项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专项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规范登记公告”)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3、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一、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投资基金法、暂行办法、备案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及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及承办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作为xx申请变更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重大事项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

4、的法定文件,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本所仅就与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重大事项变更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的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三、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承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四、本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1、全部文件、资料和信息是全面、完整和真实的,不存在隐瞒、虚假、篡改和误导的情况;2、复印件、传真

5、件、扫描件均与原件一致,内容相符;3、所有签字、印鉴、印章均为真实有效的,且依法获得了必要的授权、许可、同意或批准;4、所有合同、协议、契约均系签约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已经合法签署、送达并可执行;该等合同、协议、契约的签约各方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已依法获得了必要的资质、许可、同意或批准;5、所有政府机关出具的有关同意、批准、许可、登记、备案等文件,均为真实有效,且均在其职权范围内,或者依法获得了必要的授权、许可、批准或同意。五、对于本专项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六、本所同意公司部

6、分或全部在申报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核要求引用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七、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基于上述事宜,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如下。释义除非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本所/律师指xxxx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公司/xx指xx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基金业协会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司法指中华人民

7、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订)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公司章程指现行有效的xx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章程暂行办法指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21日施行)规范登记公告指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xx年2月5日施行)法律意见书指引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xx年2月5日施行)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第二部分 专项法律意见书正文一、 关于公司股东变更的专项法律意见(一)公司的股权结构现状经承办律师于xx年10月25日13:20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x)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8、,xx共计两名股东,股权结构及出资比例如下: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1190095%21005%合计/2000100%(二)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动情况经查验xx截至20xx年9月28日在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相关资料,xx设立时的股东为xx、xx。其中,xx出资900万,持有xx90%的股权;xx出资100万,持有xx10%的股权。2014年4月8日,xx将其持有的公司90%的股权转让给xx,双方依法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xx年5月4日,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变更为2000万元,股东xx增资1000万元,其出资由900万元变更为1900万元。此时,公司的股

9、权结构为xx持有公司95%股权,xx持有公司5%股权。xx年6月15日,股东xx将其持有的公司95%的股权转让给xx,双方依法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此时公司的股权结构为xx持有公司95%股权,xx持有公司5%股权。(三)股东信息经核查公司股东的身份证信息,了解到公司股东的信息如下: 1、x。xx,x。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股权变更行为以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行为均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必要程序、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股权变更行为以及变更注册资本行为均合法有效。公司现行股东xx、xx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中国国籍、住所,不具有境外居留权,不存在法律法规、任职单位规定不得担任股东的情形或

10、者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等主体资格瑕疵问题。公司股东及股权结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二、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专项法律意见1、xx年6月27日,xx召开股东会会议,会议决议内容为:同意免去xx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同时免去xx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职务。同意选举xx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选举xx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职务。xx年7月12日,xx依法对法定代表人变更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本所律师于xx年10月25日13:30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x/),查询到xx的基本信息如下: 基本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名称xx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注册资

11、本2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x住所xxx室营业期限自x营业期限至永续经营登记机关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日期xx年7月12日登记状态存续2、经核查xx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履历资料以及与法定代表人的访谈资料,xx法定代表人xx个人信息如下:x祝x。xx于xx年4月23日参加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基金从业资格。3、经本所律师于xx年10月25日14:00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系统等公开资料,并经公司法定代表人xx书面承诺,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法定代表人xx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被采取任何行政监管措施。经本所律师于xx年10月25日14:10查询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公示信息(http:/ xx年5月,xx向xx出具书面声明,同意xx将其持有的xx的全部股权转让给xx。xx年6月15日,xx与xx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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