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要点-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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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1 2 3 4 5 6 7 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 规范一般可以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类。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法律规范是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它反映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技术规范是指规定人们支配和使用自然力、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的行为规则。 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区别: (1)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其适用和遵守要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其他社会规范既不由国家来制定,也不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 (2)在一定的国家中,只能有统治阶级的法律规范。其他的社会规范则不同,在同一阶级

2、社会中,可以有不同阶级的规范,如既有统治阶级的道德,又有被统治阶级的道德。 (3)除习惯法之外,法律规范一般具有特定的形式,由国家机关用正式文件(如法律、命令等)规定出来,成为具体的制度。其他社会规范则不一定采用正式文件的形式。 (4)法律规范是一般行为规则。它所针对的不是个别的、特定的事或人,而是适用于大量同类的事或人;不是只适用一次就完结,而是多次适用的一般规则。 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3个要素构成。假定是指适用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每一个法律规范都是在一定的条件下才出现,而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这种条件就称为假定。处理是指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它规定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

3、。这是法律规范的中心部分,是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制裁是指对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如损害赔偿、行政处罚、经济制裁、判处刑罚等。法律规范这3个组成部分密切联系并不可缺少,既可以把各个部分规定在一个法律条文中,也可以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 (三)法的本质 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 1意志内容的一般性 2意志内容的客观性 3意志内容的社会性 (四)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即法的生效范围,是指法律规范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1关于人的效力 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2关于地域的效力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

4、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3关于时间的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涉及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法律一般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通常不具有溯及力。如我国刑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就有溯及既往的特别规定。 (五)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它与法律制裁相联系。法律制裁是指依据法律对违法者采取的惩罚措施。国家公职人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并具备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则应当承担其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国家依法给予其法律制裁。违法行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

5、前提,法律制裁是追究法律责任的必然结果。追究法律责任,实施法律制裁,只能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实行,具有国家强制性。按照违法的性质、程度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六)法的特征 法所表现的意志首先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但又不单纯是意识形态,而是一种社会规范。法具有如下特征: 1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 2法是依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 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的分类: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我国社会主义法属于成文法范畴。 2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 法应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

6、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宪法的特殊地位和属性,体现在4个方面:一是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准则。宪法被称为“母法”、“最高法”。但是宪法只规定立法原则,并不直接规定具体的行为规范。二是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三是宪法的制定与修改有特别程序。四是宪法的解释、监督均有特别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 (2)法律。广义的法律与法同义。狭义的法律特指由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7、。行政法规有广狭二义,广义的行政法规泛指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法令;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法律、法令,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规。狭义的行政法规专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法、决定等。 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施行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但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5)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国家行政机

8、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行为或者某一类人员的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3.实体法和程序法 4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 宪法又称根本法或者母法,是具有最高地位和效力的法律文件。宪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普通法律是指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通常规定某种社会关系或者社会关系某一方面的行为规则,其效力次于宪法 5特殊法和一般法(普通法) 适用于特定地区的法律为特殊法,适用于全国的法律为一般法。从时间效力看,适用于非常时期的法律(如紧急戒严法、战时实施的法律)为特殊法,适用于平时的法律为一般法。从

9、对人的效力看,适用于特定公民的法律(如兵役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为特殊法,适用于全国公民的为一般法。从调整对象看,适用于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为特殊法,适用于一般调整对象的法律为一般法。 二、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 1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2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1)合法行政(2)合理行政(3)程序正当 (4)高效便民 (5)诚实守信 (6)权责统一 (二)社会主义法治 社会主义法治有3层含义: (1)社会主义法治泛指立法、执法和守法。 (2)社会主义法治专指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法治专指法律、制度时,常称其为法制。这是一种狭义上的法治概念。 (3)社会主义法治特指守法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实现社会主义

10、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国家管理的一种方式。 2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 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内容的精辟概括,其核心是依法办事。 (1)有法可依是确立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 (2)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 (3)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切实保证。 (三)社会主义法的体系 法的体系亦称法律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子体系,安全生产立法是社会主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社会主义法的适用 法的适用有两层含义,

11、一层含义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另一层含义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其职权范围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事项的活动。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负有法律适用职权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它们依法享有实施法律和法律责任追究的权力。 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原则主要有3个: 1法律适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二节 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安全生产是指通过人一机一环境三者的和谐运作,使社会生产活动中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

12、系统性管理:源头管理,过程控制,应急救援,事故查处4个部分组成。 一是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 二是安全生产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亟待依法规范。 三是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立法滞后。 四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后,没有依法确立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尚未建立健全依法监管的长效机制。 五是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执法手段。安全生产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 1它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 2它是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的需要 3它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4它是建立健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普通

13、法,属于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法律。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2、预防为主的原则3、权责一致的原则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是指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事前管理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重点抓好生产经营单位申办、筹备和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设施“三同时”等工作,在正式投入生产经营之前就符合法定条件或者要求,把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消灭在建设阶段。事中管理是指在生产经营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其环节最多、过程最长,需要每时每处都保证安全,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章立制,加强管理,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过

14、程管理,以保证安全生产。事后管理是指发生事故后的抢救、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应当把握以下5点: 一,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三个代表”和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指导思想。 二, 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 三,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首位。四,从业人员必须提高自身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 (二)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

15、法是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普遍适用的基本法律。 2主体和行为的适用 法律所谓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具体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 3排除适用: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法的灵魂。预防为主体现为“六先”, (1)安全意识在先。(2)安全投入在先。 (3)安全责任在先。 (4)建章立制在先。 (5)隐患预防在先。 (6)监督执法在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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