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检察院设计任务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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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河口市检察院项目设计任务书 老河口市检察院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目 录 前言项目概况规划目标 总体要求工作内容与深度工程设计范围与成果其他说明 后续服务与承诺一、前言老河口市位于湖北西北部,汉水中游,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大坝下游,东依中原,西依武当,北枕秦巴,南眺荆襄;地处襄渝要道,秦楚通衢,扼鄂、豫、川、陕四省要冲,因地处汉江故道口而得名,是鄂、豫、川、陕毗邻地区首屈一指的交通要津和物资集散地,明清时期曾出现“商贾辐辏,烟火万家”的繁荣景象。历史上形成的水运文化、商贸文化、抗日爱国文化及梨花湖等生态旅游资源都使老河口这个小城充满魅力。根据老河口市城南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老河口市政府决定在老

2、河口市城南新区化工东路以西、环一路以北启动老河口市检察院的建设。二、项目概况2.1名称老河口市检察院2.2地点中国,湖北老河口,城南新区,化工东路与环一路交叉口2.3规划范围老河口市检察院位于老河口市城南新区化工东路以西,规划用地面积约19.62亩(见用地范围图)三、 规划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定的的法律监督机关,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其规划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1)区域性原则检察院的建设应着眼于整个城南新区区域,要从大区域及城市层面来规划,协调检察院与其他功能片区的关系,特别是与行政中心、文化艺术中心等群体的关系。(2)生态性原则检察院的建设必须依托

3、城南新区良好的生态资源,保护和利用好现有的生态要素,围绕建设生态城市和低碳城市目标,实现城市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一规划、统筹建设,依据功能划分相对独立设置;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分开建设;同一城区内距离较近、交通便捷的人民检察院之间,在确保满足各自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可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提倡资源共享。 四、总体要求1、 检察院建筑应充分展现老河口市政务文化形象,并突出检察机关的法律权威形象,庄严大方,功能齐全的原则。2,根据市政府要求,大楼打造成为城南新区地块上的标志性景观工程,成为湖北省基层检察院代表性的建筑物。建筑控制条件为:容

4、积率2.5,建筑密度30%,建筑限高40米,绿地率35%,出入口方位为化工东路。3、道路交通组织“畅达、安全、舒适”,外部道路注重与城市道路的衔接,解决好内外部交通关系,便于瞬间、集中人流的疏散;内部道路设计合理,应考虑其特殊性质和用途,按照安全保密、因地制宜、卫生环保、有利工作、方便群众的原则。4、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协调社会、经济、环境三者效益。5、按140人的人员编制进行设计,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应按照立足当前、兼顾发展、统筹规划、科学建设、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做到功能齐全、经济适用、简朴庄重。根据适用单位的级别,按照本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面积指标合理确定建设规模。五、设计

5、规模与内容本项目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老河口市检察院主体建筑设计和总平面规划设计。(一)建设规模规划用地面积约19.62亩(见用地范围图),总建筑面积15700平方米。地块位于城南新区中轴线西侧,与政治文化中心地带仅一路之距,区域优势明显。地形较狭长(环一路侧长约159米,化工东路侧约85米),地块设置2处出入口:1.基地机动车入口设置在化工东路,入口通过广场和通道与信访中心和办案区连接,方便实行信访接待服务以及干警日常办公进出;2.基地靠近北侧的家属区设置步行入口,为办案区及办公人员提供便捷的绿色通道;(二)功能设置 设施功能包括办公建筑、办案用房、专业技术用房、附属用房以及门房五部分,总建筑面

6、积为15700,分项建设内容与规模如下:2.1 办公用房办公及相关配套总面积 10300平方米其中:陈列展廊 500平方米 门厅 500平方米 大报告厅 350平方米 小办公室 72间25平方米 中办公室 10间35平方米 大办公室 15间50平方米 小会议室 7间50平方米 中会议室 2间 80平方米 值班室 25平方米 接洽室 5间25平方米 档案室 200平方米 管理室 2间25平方米 员工活动室 820平方米 消防水箱 250平方米 发电机房 100平方米 高压配电 50平方米 低压配电 50平方米 消防控制室 30平方米 休息室 8间50平方米交通及相关配套用房包括合成前室、卫生间、

7、走廊等 3215平方米2.2 办案用房办案用房及相关配套面积2800平方米 主要包括如下:(1)控告申诉接待用房 350平方米其中:访候谈大厅 80平方米 接待室 80平方米 检察长接待室 30平方米 网络接访室 20平方米 12309电话接访室 20平方米 调解室 30平方米 刑事申诉案件审查室 20平方米 听证室 20平方米 信访资料文印室 20平方米 警务工作室 30平方米(2)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用房 640平方米 其中: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用房100平方米 办案工作区490平方米 包含案件研讨室 130平方米 询问室 3间35平方米 讯问室 3间35平方米 当事人接待室 20平方米 司法

8、警察值勤室 30平方米 扣押物品保管室 30平方米 临时诊疗室 35平方米 办案人员休息室 35平方米(3)侦查监督用房 100平方米 其中:案件审查室 20平方米 主办检察官研讨室 30平方米 远程证据传输室 20平方米 远程视频审讯室 20平方米 (4)公诉和审判监督用房 110平方米 其中:案卷保管分流室 30平方米 案件审查室 20平方米 主诉检察官研讨室 20平方米 庭审远程指挥室 20平方米 多媒体示证制作室 20平方米(5)刑罚执行监督用房 60平方米 其中:案件审查室 30平方米 主办检察官研讨室 30平方米(6)其他业务用房 90平方米 其中:案件受理分流室 10平方米 律师

9、接待室 20平方米 会议室 30平方米 案件研讨室 30平方米(7) 信息通讯中心用房 200平方米 其中:检察专网视频会议室 50平方米 信息网络机房 30平方米 机要保密机房 4间30平方米(8) 诉讼案件档案用房 320平方米 其中:档案目录库 30平方米 纸质档案库 100平方米 实物档案库 30平方米 电子档案库 130平方米 阅档室 30平方米(9) 诉讼案件档案用房 70平方米 其中:赃证物保管室 30平方米 枪弹保管室 40平方米(10) 交通及相关配套用房 910平方米2.3 技术用房技术用房及相关配套面积 1200平方米(1)鉴定案件管理用房 60平方米其中:物证保管室 30平方米 专家鉴评室 30平方米(2)检验鉴定用房 810平方米其中:法医检验鉴定用房180平方米 包含法医临床检验室 30平方米 病理取材室 20平方米 病理切片制作室 20平方米 标本室 20平方米 尸体解剖室 30平方米 消毒室 30平方米 物证检验室 30平方米 文件检验鉴定用房 80平方米 包含笔迹检验室 20平方米 书写材料检验室 30平方米 印刷文件检验室 30平方米 痕迹检验鉴定用房100平方米 包含手印检验室 30平方米 足迹检验室 30平方米 工具痕迹检验室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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