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某些虾及虾产品的进口限制案执行情况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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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对某些虾及虾产品的进口限制案执行情况介评2010-8-9 11:12来源:法律教育网【大 中小【我要纠错:一、案件背景:海龟是一种珍稀动物,已濒临灭种。为此国际社会在1973年就商定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中将海龟列为最高级别的保护物种。美国也在1973年制定了濒危物种法。为防止捕虾时顺带捕获海龟,美国组织科技力量发明了一种救活装置一一海龟驱逐设施(Turt1e Exc1uder Devices , TEDs), 1987年,美国根据1973年濒危物种法发布 规章,要求所有美国的拖网虾船在对海龟有重大伤害的规定区域捕虾时使用批准的海龟驱逐 设施(Turt1e Exc1u

2、der Devices , TEDs)或拖网时间限制。这些规章于1990年全部生效。1989年11月21 日又在濒危物种法中增设了第609节。规定凡未能在捕虾的同时放活海龟者,禁止从该国的海虾向美国出口。为实施609节的规定,美国国务院先后与1991、1993、 1996年发布几次指令,作为 609节的实施细则。其中1996年指令规定,所有进口美国的虾必 须附有 虾出口商声明”,表明虾或是在第609节认证的国家的水域捕获,或是在对海龟无害 的条件捕获。1996年10月8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裁决,如果附有对海龟无害的商业捕获技术捕虾的虾出口商声明”,1996年指令允许从非认证国进口虾,违反了第60

3、9节。1996年11月25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裁决澄清用不伤害海龟的人工方法捕获的虾仍可从非认证国进口。1998年6月4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搁置了国际贸易法院10月 8日和11月25日的裁定。但在实践中,对TEDs捕获的虾从非认证国的禁止进口的豁免,在争端提交专家组之前仍不能获得。1991年指令将第609节实施的禁止进口的地域范围限于较广的加勒比海/西大西洋区域的国家,给予这些国家三年的逐步实施期限。1993年指令维持了这一地理区域限制。1995年12月29 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裁决1991年和1993年指令,通过将地域限于较广的加勒比海 /西大西洋区域捕获的虾,违反了第609节,法院指

4、示国务院在不晚于1996年5月1日将禁止范围扩大到全球。1996年4月10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拒绝了国务院要求推迟1996年5月1日的最后期限的要求。1996年4月19日,美国发布了 1996年指令,将第609节扩大到所有外国捕 获的虾,该指令1996年5月 1日生效。二、案件初步进程:1996年10月8日,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和泰国对美国禁止从这些国家进口虾及虾产品,联合指控美国的措施违反了GATT1994的第1条、第11条和第13条,使有关的利益丧失或受到损害,并就此提出磋商请求。1996年11月19日,有关各方举行磋商,但是并没有取得圆满解决。1997年1月9日,马来西亚和泰国要求设

5、立专家组。1997年1月30日,巴基斯坦也要求设立专家组。1997年2月25日, DSB 召开会议决定设立了专家组。澳大利亚、哥伦比亚、欧共体、菲 律宾、新加坡、香港、印度、危地马拉、墨西哥、日本、尼日利亚、斯里兰卡,保留作为第 三方的权利。1997年4月 10日的会议上, DSB 对印度的要求同意设立一个专家组,但同意将该专家组 与已经设立的专家组合为一个专家组。1997年6月和 9月,专家组与争端方进行了会面。1998年3月 2日专家组发布中期报告, 4月 6日发布最终报告。1998年5月15日,专家组报告分发。专家组裁定美国采取的对虾及虾产品的禁止进口, 与 GATT1994 第 11条

6、第 1款不符,且不能据第 20条获得正当性。1998年7月 13日,美国通知 DSB 对专家组报告的 法律 问题和专家组的法律解释上诉的决 定,并向上诉机构提交了上诉通知。1998年7月23日,美国提交了上诉提呈。1998年8月7日,印度、 巴基斯坦和泰国 (联合被上诉方) 提交了联合的被上诉方的提呈, 马来西亚提交了单独的被上诉方的提呈。同日,澳大利亚、厄瓜多尔、欧共体、香港、尼日 利亚各自提交了第三参加方的提呈。1998年8月17日,经上诉机构的邀请,美国、印度、巴基斯坦、泰国和马来西亚就产生 于总协定第20条(b)款和(g)款的问题提供了另外提呈。1998年8月19-20日,上诉机构举行

7、了口头听证,参加方和第三参加方口头提出了主张, 并对上诉庭成员的提问进行了口头答复。1998年 10月8日上诉机构作出报告。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的美国措施不属于GATT1994第20条的前言所允许的范围的裁定,但认为美国措施虽符合第20条(g)项的临时正当性,但没有满足第 20条前言的要求。1 998年1 0月1 2日,上诉机构分发报告。1998年11月6日, DSB 通过了上诉机构的报告和上诉机构修正的专家组报告。三、案件执行进程:1998年11月25日,美国通报了其执行 DSB 建议和裁决的意向,并建议 “合理期限 ”。1999年1月21日,争端各方确定了 13个月的合理履行期间。1999

8、年7月15日、9月8日、10月14日、11月9日, 2000年1月14日,美国分别提交了 5份执 行情况的报告。1999年12月22日,马来西亚与美国之间达成了关于执行监督程序的谅解。2000年10月 12日,马来西亚提起了 21.5程序。2000年10月 23日,关于此案的 21.5程序专家组设立。2001年6月15日,专家组报告分发。2001年7与23日,马来西亚针对 DSU 第16条第 4段提出上诉请求。2001年10月22日,21.5程序上诉机构提交报告。2001年11月 26日, DSB 最终通过了上诉机构和专家组依据21.5条做出的报告。四、原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分析和裁判(一)专家

9、组报告认为:美国据第 609节对虾和虾产品实施的进口禁止与GATT1994 第11条第1款的规定不符, 也不能据第 20条得以豁免。专家组建议DSB 要求美国修正其措施,使之符合美国按照 WTO协定承担的义务。专家组还指出,成员享有制定其自己的环境目标的自由,但应以与 WTO 义务相一致的 方式实施这些目标,而不能破坏 WTO 协定的目标和宗旨。 1(二)上诉机构报告:1、推翻专家组从非政府渠道接受未经要求的信息与当前适用的DSU 的规定不符的裁定;2、推翻专家组的美国措施不属于关税与GATT 第 20条允许的措施范围的裁定;3、裁定,美国措施尽管据第 20条(g)款获得正当性,但没有满足第2

10、0条前言的要求,因而不能据第 20条而得以豁免。上诉机构建议 DSB 要求美国将专家组报告裁定的不符合GATTl994 第11条和上诉机构报告裁定的不能据第 20条获得正当性的措施与其据该协定的义务相一致。2五、美国的执行措施:根据美国提交的执行情况报告,可以简单总结出美国采取的执行措施包括:1、修订执行虾 /海龟法(第 609节)的指令; 32、允许从某些国家(如澳大利亚)进口虾及虾产品,一些国家不受进口禁令的限制; 43、派员评估某些国家的海龟养护项目来决定是否发证,也提供技术援助(如对巴基斯 坦);54、启动与印度洋地区国家政府海龟保护相关协议的协商,参与研讨会; 65、主动提供 TED

11、s 设计、建造、安装、操作的技术培训,并邀请他国人员赴美参观学 习。 7六、专家组对美国执行情况的总结 8美国提交的定期执行状况报告表明了美国修订依据第609节的 1996指令的目的在于:( 1)为判断外国项目与美国项目的匹配性提供更强的灵活性;( 2)提供一份时间表和发证决定的程序,包括仅在 1999年适用的加速时间表。 这些变动都是为了增加发证过程的透明度和可预 期性并为外国政府获取许可证提供更大程度的正当程序。 这些报告也表明美国参与到了协商 谈判与印度洋地区政府达成保护海龟的协议的努力之中, 而且美国也主动提供的设计、 建造、 安装和操作 TEDs 的技术援助。1999年3月25日,美

12、国国务院在美国联邦纪事文库中发布通知,总结了上诉机构报告的 意见、提出了履行争端解决机构建议和裁决的措施、并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1999年7月 8日,美国国务院发布了修订版指令。 新指令中总结了收到的意见和评论、 提 出了美国将会采取的执行措施。 新指令提出了发证的标准, 首先, 鉴于每个发证决定都基于 与美国法定项目的对比, 新指令中解释了美国项目的构成要素。 其次, 美国国务院确定了禁 止进口不适用的范围,包括 4种情形。此外,如果一政府已经采用了TEDs 并申请发证,有特殊的要求。 第三,新指令确认了所有进口到美国的虾及虾产品必须附有出口方或进口方对 于虾是在不危害海龟的情形下捕获或已

13、发证的国家水域内捕获的声明的要求。第四, 新指令中也承认海龟在整个生命周期中都需要保护, 而不只是在补虾过程中。 因此,在发证过程中, 美国国务院也会将捕获国采取的其他保护措施列入考虑之中, 如保护筑巢海岸和其他栖息地 的国家项目、 禁止直接捕龟的禁令、 国家执行和遵守的项目、 对国际性保护和养护海龟协议 的参与等。此外,新指令在未来还会不断修正。七、马来西亚诉诸 DSU 21.5专家组程序提出的请求: 9马来西亚首先重申了上诉机构最终通过的结论, 然后回顾了其与美国达成的为期 13个月 的合理履行期限。然后着重指出,直到现在(即2000年 10月13日),美国仍没有取消依据公法101-162

14、 第 609节所施加的相关进口禁令, 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来允许通过非限制的方式进 口某些虾及虾产品。马来西亚请求本事项制定原专家组依据争端解决谅解第21.5条来进行裁决, 也请求专家组裁决: 由于美国没有取消进口禁令, 也没有采取必要措施来允许通过非限制的方式进口某 些虾及虾产品,因而美国并未遵守并执行争端解决机构1998年11月 6日作出的建议和裁决。马来西亚还进一步请求专家组建议美国应当取消进口禁令并采取必要措施来允许通过非限制的方式进口某些虾及虾产品,来执行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建议和裁决。八、21.5程序专家组的裁决及思路:专家组的结论 10 :6.1 (a)美国为履行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和

15、裁决而采取的措施违反GATT1994第11.1条。6.1 (b)依据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和裁决,公法 101-162第609节(于1999年7月8日的修 订指令予以执行且现已由美国官方实施)依据GATT1994第20条是正当的,只要本报告中所述条件,尤其是正在进行的为达成多边协议而作出的善意努力,得以实现。另外,专家组注意到,只要上述6.1( b)中所指的其中一个条件在未来得以实现,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就可以不再履行。分析思路:(一) 对GATT1994第11.1条的违反马来西亚主张美国现在实施的第609节仍然继续违反 GATT1994第11.1条,美国没有主张其措施符合 GATT1994 第11.1条。专家组注意到被认定违反GATT1994第11.1条的原措施中的相关要素仍然是现在执行措施(如第 609节)的一部分。特别是,美国仍继续实施进口禁令,而且美国也没有对其继续 采取进口禁令提出异议。 因此这种禁令或限制仍归于 11.1条中规定的禁止或限制。(二) GATT1994 第20条的适用1 、 序言美国和马来西亚的主张都是基于原上诉机构的判决,没有提出新的诉求11.因此, 除了上诉机构没有涉及到的原措施是否是对国际贸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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