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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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纲:本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进行分析,并对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进行研究,力求对网络虚 拟财产的定性做一个最好的判断,以求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好相关权利人的利益。根据我国以及国外相关理论研究的内容,并且结合目前我国的国情,提出我国目前应当采取将网络虚拟财产定性为一种“新型财产”这一范畴,并且采取相关的立法模式。一、网络虚拟财产侵权案例所引发的思考(一)相关案例以及判决结果(二)相关总结和观点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及其评价(一)非法律权利说及其评价1 . 非法律权利说2 .非法律权利说过于逃避现实,闭关自守(二)物权说及其评价1 . 物权说2 .物权说在所谓的“物权绝对支配权下”有所欠缺(三)

2、债权说及其评价1 . 债权说2 .债权说,对于赔偿方面有违公平正义(四)知识产权说及其评价1 . 知识产权说2 .知识产权说,对于时间性而言存在相关漏洞(五)无形财产说及其评价1 . 无形财产说2 .无形财产说,无法完整描述网络虚拟财产三、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相关规定1 . 宪法2 . 民法3 .刑法4 .几大基本法(二)不足之处1 . 主法的不到位2 . 民法不完善3 .刑法不落实4 .其他基本法的不明确5 .制度不完善四、国外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的看法以及相关立法(一)美国的相关立法(二)英国的相关立法五、关于完善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建议论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

3、护【摘要】 :伴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侵害网络虚拟财产的事件也是层出不穷。这不但侵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同样也危害到了社会的经济利益。但是对于这类犯罪应该如何定性,依然存在许多争议。本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本身的性质进行分析,并对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进行研究,力求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做一个最好的判断,以求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好相关权利人的利益。根据我国目前的立法以及国外相关理论研究的内容,进行一定的分析,并且结合目前我国的国情,提出我国目前应当采取将网络虚拟财产定性为一种“新型财产”这一范畴,并提出相关建议。【关键词】 :虚拟财产、理论争议、双权合一【正文】 :一、网络虚拟财产侵权案例所引发的思考进

4、入 21 世纪,网络产业在我国的发展趋势不断上升,而且,其也渐渐成为一线龙头产业。但是繁荣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不断的纠纷。不同的案件也展示出网络虚拟财产在不同人的眼里的区别对待以及不同的处置结果。有判作是无形财产的(网游“红月”事件) ,也有判决为通讯工具的( QQ 盗号案件) ,也有判决为财产的(盗窃游戏充值卡事件) ,等等。就举“红月”事件吧, 2003 年 9 月 18 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我国第一例的虚拟财产的纠纷案件。原告李宏晨,一个网游“红月”玩家。被告北极冰科技发展公司。其从2001 年对该游戏投入了一定的金钱和时间,在游戏里拥有大量相关“财产” 。但是在 2003

5、 年,他登录时,发觉某个账号内的相关虚拟数据(一些虚拟装备以及其他物品)消失了。其认为这是一起盗号事件,所以其向游戏运营单位索要盗号者的相关资料,不料,对方以“玩家隐私”为由而拒绝。李宏晨以其侵犯其个人合法财产,将该公司告了,要求赔偿其所丢失的网络虚拟财产及其他费用。一审的判决在2003 年年底做出下达,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认为, 原告所丢失的标的物,虽说是虚拟财产,是无形的,但是其中由于有着原告本身性的实际投入,所以其所在的价值应该予以肯定,所以被告应该对于原告予以相应的赔偿,并且恢复原告已经丢失的相应部分。虽说下达了判决,但原告与被告心仍有不服,于是向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6、院于2004 年 12 月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这个案件中涉及到的是网络虚拟装备方面,在判决中,法院给出的意见为“其属于无形财产” ,其认为虽然“装备”是看似无形的,但是由于其存在于网络游戏环境中,对于获得这些“装备” ,玩家们是需要付出相应的“代价的” ,无论是金钱投入还是精力投入。比如其要继续玩这个游戏就需要买什么充值点卡或点券什么的,这些投入也恰恰说明了“装备”所拥有的现实价值。虽然“虚拟装备”的本身价值无法参考现实中那些商品的价值,但即便是如此, “虚拟装备”应该得到法律的相应保护。 既然其作为经营者, 那么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起就有了相应的责任, 消费者的

7、 “财产”被盗了,其就应当恢复“被盗财产”并且就一定的部分予以相应的补偿。在笔者看来,案件的争议,已经涉及到了关于网络虚拟财产其的本质的属性问题,而这个问题的出现,就导致了它与传统法律法规之间产生了一定的羁绊与挑战。笔者和法院所持态度也有所区别和相同之处。就相同点而言,都认为,游戏中的“财产”并不是一些简简单单的数字编程、编码。其在现实生活中拥有着一定的劳动时间,所以,可以这样说,其在现实当中也是具有一定的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对于其他案件,笔者也做过相关阅读,也有所思考。这些案件中这些案件中提到的东西似乎有所不同,并且各个法院对它的定性完全不同,有认为其属于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的,有认为其应该作

8、为一种通讯工具的,也有认为其是属于财产这一类型的,所以导致了不同的判决结果,对双方当事人的影响也是很有差异的。至为什么不同法院对其看法不同,这要归咎于目前我国立法不完善以及“学术百家”这一状态了。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及其评价我国大陆地区目前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依然很模糊。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实质定义的学说,目前存在五种学说,这五种学说各有各家的观点,当然,也有各自的缺陷,所以,笔者也对以下做出相关评价。(一)非法律权利说及其评价1 . 非法律权利说这种观点的看法是,虚拟财产由于是存储于网络以及网络服务器之上的,所以它是是虚幻的。而它的本质就是是二进制的数据和资料,所以不具有现实价值。其主要看法

9、有以下三点是:第一,虚拟财产本身没有现实的价值,因为大多网络用户都是因娱乐而非因为劳动去参与网络游戏中的,所以因此产生的游戏中的“相关内容”不应当属于劳动所得。而且,虚拟财产对于网络游戏世界,它被视之为珍宝,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它却一文不值。第二,虚拟财产与实体物是不同的,就它们的形式而言吧,虚拟财产可以说只是一种利用互联网技术设计出来的非实体物,其在现实中是看不到,摸不着的,要有特殊的“介质” ,比如网络游戏什么的才能显现。而实体物则不需要这么麻烦,它是实体存在的,是我们能够真正感受到的。第三,若是承认虚拟财产有着财产属性,那么对相关法律以及财产权利方面的确认会使网络运营单位承担难以承受的责任

10、。因为,网络运营单位会根据相关的市场,对一款游戏的经营作出适当的举措甚至封停这个游戏,若是由于虚拟财产这个“财产属性” ,那么运营单位将侵犯用户财产权,其中如返还用户的“财物等”也是不可避免的,如此的“担子”会打击网络运营单位的主动性以及积极性,这样下去就会成为网络游戏的发展的绊脚石。2 .评价对于非法律权利说,无论从哪个方面上来看,这种学说说都是处于一个逃避现实的状态。的确, 网络虚拟财产是在娱乐的过程中所取得的,不过,玩家在得到这些所谓的“财产”的时候,可不是 抱着娱乐的心态的,他们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甚至一定的金钱到这个里面,所以可以说,这些所得来的“财产”里面是凝聚着一定的劳动价值

11、的,怎么可以说它是没有价值的呢确实虚拟财产的存在形式也有别于实体物,它只是用机械化的二进制字符串表现出来的信息记录,但是,有着计算机终端服务器这个载体,它就可以借助这个介质可以它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物的价值。其中一方面就是,在一些网络游戏中就存在着虚拟财物交易平台。在这些交易平台里,各式各样的装备以及道具被拍卖方明码标价,让有需要的玩家去参与这些“物品”的拍卖,最终决定落入谁家。对于最后一点,反而觉得有点讽刺,游戏是大众化的,而对于虚拟物品的“制造”似乎不用费太大的力气,何来由于返还一些“物品”而使运营者大受损失从而导致打击他们的积极性,既然办了这个行业,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一个“企业”应该担

12、负起的。(二)物权说及其评价1 . 物权说这是目前网上最为广泛的观点。它主要来源于物权法上的函释。而其与“物”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也促进了这种学说的发展。我们知道物权有着很多性质,其中的独占性,也可以说是排他性是十分重要的一点。同样的,网络虚拟财产在一个用户手上的时候,是只够被该支配和控制(非法取得的不算) 。再加上权利人依法对其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所以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可以适用物权来保护。其认为其可作为动产,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玩家对其享有对其的所有权,而游戏供应商只是作为提供相应的场所而且负一定保存的义务的角色而已。该学说的着重点在于肯定玩家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拥有的权利,目的是为了使玩

13、家的利益得到最为充分的保护。2 .评价物权说而言,物权说有其合理的部分,但也存在明显缺陷。虽然网络虚拟财产权有着一般物权的特点,首先网络虚拟财产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它并不是一般意义上可以能够看见、能够触碰到的。但是,它借助计算机这个媒介体把它的本质展现给我们大家。比如, QQ 中,有着许多“相关服务” ,比如会员,超级QQ ,黄钻,红钻等等,这些等级也象征着一定成就感,因为这些虚拟财物在这个“社区”里代表着着他们的荣耀地位,同样,这也体现出了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现实的价值。并且,物权是有一定的支配属性的,其主要表现形式是,物权所有人是靠自己的意思表示来处分自己所拥有的标的物,有着一定的排他性,他人

14、的相关行为是无法介入的,也是无法干涉的。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处分而言,相应的权利人需要通过登陆一定系统通过一系列的程序运作才能进行对其进行操作和处分, 这与 物权法 中的 “物权人在大多数情况下仅占有物就能实现对物的支配。 ”是违背的。再次,我国物权法采用物权法定原则,即物权的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超出法律规定之外的当事人约定的物权形式无物权法上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在游戏平台上所交易的物品,若是根据物权法来操作,那么当一方耍赖时,那么另一方就有苦说不出了。并且,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在依靠于网络运营单位的存在。一旦运营单位宣告破产或者由于其他合法的原因而“消失”时,那么相应的网络游戏服务也将消失,用户

15、应当拥有的相应权利也将“被灭失”这与本来应当保护好网络虚拟财产的本意是相违背的。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由于我国目前采用物权法定主义,如同法律所规定的,物权是被相应的法律所规范,是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的种类和权能。(三)债权说及其评价1 . 债权说在民法之中,债权的主要形式靠合同关系来表现出来。而用户和运营方面也是一种合同关系。所以,合同关系是这种学说的核心思想,其认为,这种债权性权利,才是网络虚拟财产的本来面貌。在这种经营商和消费者合同关系中,游戏其本身以及游戏中的各种功能都是运营单位所提供的“商品” 。游戏运营单位提供相应的游戏以及游戏服务,而玩家则接受相应服务并支付对应价款。这是因为合同而产生的相互之间的关系,所以虚拟物品本身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这一服务合同关系。而且,债权也是应当被拥有的。我国的合同法对其也有所规定,其中里面就提到了“可预见的和应该可以预见的造成的损失” , 为了更加全面的保护好网络虚拟财产的拥有者的权益, 许多学者奉承的是将网络虚拟财产当做一种债权看待。2 .评价对于债权说,笔者认为这种观点缺乏的是对相关权益以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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