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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完整笔记观察内容的选择,我本着先静后动,由近及远的原则,有目的、有计划的先安排与幼儿生活接近的,能理解的观察内容。随机观察也是不可少的,是相当有趣的,如蜻蜓、蚯蚓、毛毛虫等,孩子一边观察,一边提问,兴趣很浓。我提供的观察对象,注意形象逼真,色彩鲜明,大小适中,引导幼儿多角度多层面地进行观察,保证每个幼儿看得到,看得清。看得清才能说得正确。在观察过程中指导。我注意帮助幼儿学习正确的观察方法,即按顺序观察和抓住事物的不同特征重点观察,观察与说话相结合,在观察中积累词汇,理解词汇,如一次我抓住时机,引导幼儿观察雷雨,雷雨前天空急剧变化,乌云密布,我问幼儿乌云是什么样子的,有的孩子说:乌云像大海

2、的波浪。有的孩子说“乌云跑得飞快。”我加以肯定说“这是乌云滚滚。”当幼儿看到闪电时,我告诉他“这叫电光闪闪。”接着幼儿听到雷声惊叫起来,我抓住时机说:“这就是雷声隆隆。”一会儿下起了大雨,我问:“雨下得怎样?”幼儿说大极了,我就舀一盆水往下一倒,作比较观察,让幼儿掌握“倾盆大雨”这个词。雨后,我又带幼儿观察晴朗的天空,朗诵自编的一首儿歌:“蓝天高,白云飘,鸟儿飞,树儿摇,太阳公公咪咪笑。”这样抓住特征见景生情,幼儿不仅印象深刻,对雷雨前后气象变化的词语学得快,记得牢,而且会应用。我还在观察的基础上,引导幼儿联想,让他们与以往学的词语、生活经验联系起来,在发展想象力中发展语言。如啄木鸟的嘴是长长

3、的,尖尖的,硬硬的,像医生用的手术刀样,给大树开刀治病。通过联想,幼儿能够生动形象地描述观察对象。 总论宋以后,京师所设小学馆和武学堂中的教师称谓皆称之为“教谕”。至元明清之县学一律循之不变。明朝入选翰林院的进士之师称“教习”。到清末,学堂兴起,各科教师仍沿用“教习”一称。其实“教谕”在明清时还有学官一意,即主管县一级的教育生员。而相应府和州掌管教育生员者则谓“教授”和“学正”。“教授”“学正”和“教谕”的副手一律称“训导”。于民间,特别是汉代以后,对于在“校”或“学”中传授经学者也称为“经师”。在一些特定的讲学场合,比如书院、皇室,也称教师为“院长、西席、讲席”等。 第一章 公司法概述第一节

4、 这个工作可让学生分组负责收集整理,登在小黑板上,每周一换。要求学生抽空抄录并且阅读成诵。其目的在于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引导学生关注社会,热爱生活,所以内容要尽量广泛一些,可以分为人生、价值、理想、学习、成长、责任、友谊、爱心、探索、环保等多方面。如此下去,除假期外,一年便可以积累40多则材料。如果学生的脑海里有了众多的鲜活生动的材料,写起文章来还用乱翻参考书吗? 公司法的定义与性质一、 公司法的定义所谓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公司法和广义的公司法狭义的公司法仅指冠以“公司法”之名的一部法律。广义的公司法包括一切有关

5、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公司法理论研究的对象通常是广义的公司法二、 公司法的性质1、 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2、 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3、 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4、 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第二节 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一、 公司的定义按一般定义,西方国家的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这一定义可以分解成三层意思:1、 公司是法人,即公司是以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成立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民事组织。2、 公司是社团法人, 即公司是两个或两个以

6、上股东共同出资经营的法人组织。3、 公司是营利社团法人,即公司股东出资办公司的目的在于以最少的投资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在我国,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二、 公司的法律特征1、 合法性2、 营利性3、 独立性第三节 公司的分类一、 现行法律上的分类1、 按公司是否发行股份和参与投资人数的多少,可将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须有5人以上,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

7、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独资公司:股东仅为一人,股东以其投入的资本金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2、 按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控制依法依附关系,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有时也称 控股公司。它拥有另一公司半数以上的股权或虽不足半数以上的股权但实际控制了另一公司半数以上的投票权。子公司:有时也称 附属公司 ,它被母公司控制了多数股权或投票权。3、 按公司除受公司法调整外是否还受其他特别法调整,可将公司分为一般法上的公司与特别法上的公司。4、 按公司的股票是否上市流通,可将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

8、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部门核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已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未获准上市交易,因而不能在证券市场上流通。非上市公司有时泛指上市公司以外的所有公司。5、 按公司的国籍。可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二、 理论上的分类1、 有限公司与无限公司这种分类的标准是依据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形式而定的。2、 公开公司与封闭公司这种分类是以公司股东构成和股份的转让方式作为划分标准的。公开公司 是指以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无法定限制,股份可以在公开的市场进行自由转让的公司。多数情况下是指股份年股份有限公司,有时仅指上市公司。封闭公司 是指股份全部由设立时的所有股

9、东持有,且其股份不能在公开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这种公司通常是有限公司,其人数有一定的限制,股份的转让也有较严格的限制。3、 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这种分类是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作为划分标准的。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资本为基础的公司。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资本而非股东个人的信用为基础的公司。第四节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一、 责任有限原则二、 股权保护原则三、 管理科学原则四、 交易安全原则五、 利益分享原则第五节 公司法的体例与结构一、 公司法的体例从公司法的发展历史分析,世界各国公司法大致分为法国法系、德国法系和英美法系。德国法系以其条文严谨、论理缜密见长,

10、英美法系则以切合实际为特点,而法国法系则立于两者之间。第六节 中国现行公司法的特色一、 确立了一系列社会主义的法律原则二、 选择两种公司形态三、 严格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票的发行及上市四、 从资产规模和公司性质上限制债券发行主体五、 有自愿清算、强制清算之别,而无任意清算、法定清算之分六、 专章规定法律责任七、 明显带有转轨时期的烙印第二章 公司法简史第一节 英美法系公司法的产生与发展一、 公司、公司法的早期发展(11世纪1720年)在英国,最早被称之为公司的商业组织,是由从事海外冒险的商人组建的殖民公司。由于英国东印度公司在早期公司发展中的地位,按英美学者的通说,一般认为其是现代股份公

11、司的鼻祖。我国亦有学者支持德国学者黎赫曼的主张,即现代股份公司起源于17世纪初的荷兰1602年荷兰东印度公司。“南海泡沫”事件是英美早期公司立法史的重要分水岭。二、英国“泡沫法令”以后的公司与公司法的变化1843年,格兰斯顿成为英国皇家贸易委员会主席,他促成了具有跨时代意义的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这部公司法为现代英国公司法确立了三大原则:1、 划清了个人合伙与合股公司的界限2、 公司只需登记便可成立3、 公示主义英国著名公司法学家高维尔称誉格氏为“毫无疑问是现代公司法之父”。1948年以来的英国公司立法凸现如下几个特点:1、 政府有形之手对公司监管力度加强2、 公司立法由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

12、位第二节 大陆法系的公司法发展史一、 法国法兰西国王路易十四于1673年颁布了商事条例,正式以制定法取代了自由贸易时代的商业惯例和商事习惯法,商事条例对公司进行了规范,开创了公司立法的先河,学者们普遍认为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公司立法。1673年的商事条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有普通公司与两合公司两种。第三节 我国的公司法发展史一、 旧中国早期公司立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法公司律诞生于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1904年1月)第三章 公司法设立第一节 公司法设立的概述一、 公司设立的定义与性质公司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为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必须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对于设

13、立行为的法律属性,在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和说法,归纳起来大致有:1、 设立行为是协议行为2、 设立行为是单方行为3、 设立行为是共同行为二、 公司设立的原则公司设立的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在法律上对公司设立所采取的基本态度,即以怎样的程序限制来规范公司的设立。从历史上看,公司设立的原则大致有以下几种:1、 自由设立主义2、 特许主义3、 核准主义(又称许可主义)4、 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三、 公司设立的方式公司设立的方式以设立时的公司资本募集的方式可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共同出资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的一种方式。发起设立的重要特征是公司发行的股份不向社会公开募集,

14、在全体发起人范围内认购全部股份。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按法律规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募集设立的主要特征:一是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所以也称招股设立。二是募股的顺序是先由发起人认购部分股份,然后余额部分由社会公众认购,所以又称渐次设立。三是与发起设立相比,募集设立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利益,法律对此规定的程序严格且复杂。四、 公司设立与成立的区别公司成立是指设立中的公司经发起人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完成了所有设立行为并得到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取得法人资格,可以依法经营的特定的状态。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的全部设立行为。公司成立是发起人设立行为与政府审查核准的结果。公司

15、成立与设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1、 行为性质不同2、 行为的效力不同3、 行为主体不同第二节 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一、 公司设立的条件1、符合公司组织体的要求作为一个组织必须具备下列要求:公司类型。 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经营范围2、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3、 股东出资符合法定最低额第三节 公司发起人一、发起人的定义公司发起人也称公司创办人,是指筹划、实施公司设立,在公司章程上签名并承担设立承担的人。确认公司发起人,一般需要具有下列条件:1、 发起人之间具有共同设立公司的意思表示2、 发起人必须有出资行为3、 发起人必须是实施设立行为的人4、 发起人必须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第三节 公司设立登记一、公司设立登记的意义公司设立登记的意义是指设立申请人即全体发起人,为使公司取得法人资格,按法律规定事项向登记主管部门提出要求,登记主管部门依发起人申请和法律规定条件给予核准登记的法律制度。公司设立登记具有下列意义:一是具有创设公司的功能二是具有规范公司行为的功能三是国家主管部门通过设立登记收集设立公司信息数据,实现宏观经济调控公司设立登记包括两项主要内容:一是提出设立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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