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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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概论教案本课程本学期开两次面授课,大部分内容只能略讲,详细课件请见蚌埠电大在线自建资源经济法概论课件。绪论第一章 经济法原理本章要点: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律关系。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概念 如何给经济法这个概念下定义,理论界争议较大,尚无定论。国外法学界,主要是德国、日本和前苏联的法学家,多数认为经济法是经济秩序法、经济干预法、经济管制法,或者干脆认为经济法就是反垄断法。 我国学者对经济法的概念也有多种理解。有的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计划法,有的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行政法,有的认为经济法是经济管理法,有

2、的认为经济法是企业经济法,有的认为经济法是综合经济法,有的认为经济法是纵横经济法,有的认为经济法是学科经济法等等。纵观对经济法概念的各种观点,不难发现,人们对于经济法的概念已经形成了两点共识,一是经济法是国家调控(干预)经济的法律;二是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经济关系的法律。在此共识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在表述或理解经济法的概念时,还应注意以下四点: 1、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国家调控经济的法律。2、经济法是矫正市场失灵、与民商法一起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3、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形式是由经济法的内容所决定的。由于经济法所调整的

3、经济关系在门类上复杂多样,所以,它就不可能由一个或者几个法律规范组成,而是由许许多多不同形式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表述的经济法律规范构成的。也就是说,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并不等于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指的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和,而经济法律规范则只是组成经济法的个体。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给经济法下这样一个定义: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调整国家为了矫正市场失灵而管理和调控经济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为了矫正市场失灵而管理和调控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具体包括下列几种关系: 1、管理和调控市

4、场主体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管理和调控市场主体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是指国家在管理和调控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相应的法律制度是: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律制度和破产法律制度等。2、市场秩序的管理和调控关系市场秩序的管理和调控关系是国家在造就市场平等竞争条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过程中与市场主体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具体来说,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如企业法、公司法等,规定了市场组织的地位、法律形式及内部组织机构,规范了投资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以保障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与内部经营管理秩序;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的法律制度如物权法、债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范市场主体

5、之间的交易活动,以保障实现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主体之间竞争活动的法律制度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了市场主体间的竞争规则,以保障实现市场竞争秩序;规范政府对市场管理与调控的法律如计划法、价格法等,规定了政府对市场经济活动的管理权限与程序,以保障市场管理秩序的实现,另外还如金融法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险法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证券法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等等,都是不言而喻的,尽管这些法还有其他的功能。3、调整资源配置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调整资源配置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是指国家在配置经济资源、自然资源、人口资源的活动中与市场主体和其他主体之间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国家调控资源配置的目的是为了纠正市场配置

6、资源中出现的消极现象,使有限的资源得到最佳的或者优化的配置组合。调控资源配置的方法则可以有经济方法、行政方法和法律方法等。法律方法中主要有反垄断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固定资产投资法、招标投标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可持续发展法和促进科技进步法等等。4、经济稳定调控关系。经济稳定调控关系是国家为了保持、实现宏观经济稳定而在管理和调控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调控的工具主要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表现在法律领域就是财政法、金融法。而其中相关的税法、银行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会计法等也都是重要工具。 5、社会保障关系。社会保障关系是国家为了实现社会公平、保持社会稳定,在建立

7、和实施社会保障过程中与各种社会主体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社会保障关系主要包括社会救助关系、社会保障关系、社会福利关系和社会优抚关系。主要的法律制度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6、涉外经济管理关系。涉外经济管理关系是国家在管理涉外经济活动时与涉外经济主体之间发生的纵向经济关系。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有利于各国繁荣的自由贸易是经济发展的大趋势。但是自由贸易并不等于放弃管理。出于经济、政治以及文化甚至军事上的考虑,国家必须对涉外经济进行管理。国家对涉外经济的管理,是国家对于国内经济进行管理和调控的延伸。成功的涉外经济管理,必然有利于国内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国内经济的稳定发展。而失败的涉外经济管理或者放弃涉外

8、经济管理,或者干脆闭关锁国,都必然会大大影响一国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因此涉外经济管理法是经济法的当然组成部分,是国家管理和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本书第六编就是对涉外经济管理法的阐述。第一编 市场秩序维护法第一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本章要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不正当竞争的概念、特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立法宗旨从广义上讲,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理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

9、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此法。二、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对象是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是市场交易中的竞争关系。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是由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一) 自愿原则(二) 平等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实守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邻法律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专利法的关系

10、。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概述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主要有:1、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2、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不公平的竞争行为。3、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4、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危害社会或他人的行为。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列举规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对“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界定,而且在第二章对我国应予制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列举规定。(一) 假冒、仿冒行为假冒、仿冒行为是经营者假借和冒充其他经营者的商业标识,以使人混淆产生误解的行为。(二) 商业贿赂行为商

11、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三) 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违法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四) 虚假的广告和宣传行为常见的虚假广告和宣传行为有:1、 经营者制作虚假广告即经营广告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这类广告都是盈利性的。2、 广告经营者代理、设计、制作、发布的虚假广告。即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是虚假广告或应当知道是虚假广告的情况下,而实施广告、宣传的行为。(五) 倾销商品的行为倾销商品行为,是指商品的生

12、产经营者为排挤竞争对手,达到支配、控制、垄断市场的目的,以非正常的价格出售商品的行为。(六) 实行地区、部门封锁销售,限制竞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有:(1)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2)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3)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4)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七) 搭售行为搭售行为是指商品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迫消费者接受不合理的销售条件,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的行为。(八) 不正当设奖销售行为设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为推售自己的商品,提供奖品或奖金以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13、不得进行以下有奖销售:(1)采用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售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 5000元的。 (九)诋毁商誉行为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损害竞争对手是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行为。(十)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现行投标招标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1)恶意串通投标行为。一般是两个以上经营者,为获取非法商业利益,相互勾结和配合,以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的合法利益的行为;(2)投标者和招标者之间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十一)强制交易行为强制交易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

14、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第三节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一、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一) 监督检查机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二) 监督检查机关的职权监督检查机关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享受四种职权,即询问权、查询复制权、检查权、和处罚权。二、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一)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概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了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法律责任。(二)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责任我国反不正

15、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责任1、 行政处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条和第31条对行政处分作了以下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7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2、 行政处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形式主要是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四)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行为人违法刑事法律规定,依法应接受刑罚制裁的法律后果。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销售伪劣商品和商业贿赂等三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还以第31、第32条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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