锚机公务员考试录用中制度存在弊端及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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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中制度存在弊端及对策【摘要】: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核心内容。“为政之道,首重得人”,“将行美政,必先择人”。选用什么样的人从事国家行政管理,关系着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关系着国家各项事业的成败和国家的兴衰。因此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是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选拔优秀人才、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求。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推行十余年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凡进必考”制度尚未有效实施、国家公务员的报名资格规定不统一,给录用舞弊以很大空间、考试内容的设计不尽合理,缺乏考试信度、识别人才上存在局限性、公务员考试录用

2、制度监督体系不完善,徇私舞弊作为难以避免等。针对这些问题,文章提出了改革的思路与对策,包括加坚持和完善“凡进必考”的制度、合理安排考试录用环节,提高公务员考试录用效度合理设置考试科目和内容、引入第三方主考机关、严格面试考试形式及考官资格、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监督制度等。关键词:公务员 考试录用 考试录用制度一、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概述(一) 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内涵录用是公务员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录用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务员制度建立的一个主要标志。只有严格执行录用制度,把好公务员队伍的“进口”,才能保障公务员队伍的基本素质,为建立一支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打

3、下良好的基本。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是指国家关于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各种规定和准则的总和。具具体包括公务员录用的原则、标准和资格条件,录用的方法和程序,以及录用的组织实施等各方面的规定。(二) 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发展当代公务员考录制度公务员录用考试也就是为选拔、录用公务员而进行的考试,它是指:“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要机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通过笔试、面试、现场操作、情景模拟测验、心理测验等方式来测量、评价应试者的知识、能力、专业水平、心理、品德等情况是否符合国家公务员要求的手段和方法。”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一种办法,“不包括党委系统、企事业单位、群众

4、团体及国家机关中的权力机关的干部录用,也不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中级、高级公务员的选拔。”(注1)(三) 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选拔优秀的人才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在现代社会,通过考试选拔优秀的人才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参加公共事务管理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方法。这种方法具有科学性、客观性、严格性,能够最大限度地为政府吸引和选拔优秀人才。第二,有利于公务员队伍素质的提高。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建立高效的政府工作系统,而高效率政府系统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工作人员素质的高低。实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保证了公务员“入口”高质量,对于整个公务员队伍的提高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第

5、三,有利于现代人事制度的建立。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制度给我国留下了较浓的“人治”色彩,而在长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录用干部又缺乏客观的标准和程序,导致一些思想作风不正的人任人唯亲,选拔干部时只讲感情亲疏、只凭个人喜恶。我国要建立现代人事制度,首先就要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通过实行考试录用制度,确立科学、公正的录用标准,遵循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确保人才选拔的客观公正性,保障现代人事制度的建立个完善。二、 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弊端及其原因分析(一) 官本位思想日益严重。中国几千年的考选传统留给当今中国的最为显著的就是根深蒂固的官文化思想,即“官本位”思想。所谓“官本位”意识是指以官为本

6、,一切为了做官,把做官看作人生最高价值追求,同时又用做官来评判人生价值的大小,评判一个人的地位和作用纵观历史和现实。官本位至少包括了以下内涵:公共权力的运行以“官”的利益和意志为最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严格的上下层级制度,下级对上级唯首是瞻,上级对下级拥有绝对的权力;以是否为官、官职大小、官阶高低为标尺,或参照官阶级别来衡量人们社会地位和人生价值的社会心理。到了现在,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意味着当官就有尊严,有权就有一切。人们以官为贵,以官为尊,“官本位”思想逐渐渗透进了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惯性作用下致使职位、权力被私化和滥用,从而导致众多考生报考公务员考试,以求谋取“一官半职”,思想上的不正确认

7、识,势必会导致日后的权力腐化。另外,我国的权力相对比较集中和权力的运行主体又归各级领导干部的特点,加上部分考录部门正是由于存在“官本位”思想,为小部分人大开方便之门,暗箱操作,进而求得“领导赏识”,进行权力交换,甚至权钱交换,使得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在招收公务员时自己立法、自己执行,为部门或个人谋取相应的利益,严重影响考录工作的公平性和严肃性。(二) “凡进必考”制度尚未有效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办法。“凡进必考”也是保证公务员素质和公务员制度良性运转的重要保障之一。然

8、而,据人事部统计,2006年到2008年三年时间里,全国新增公务员七十余万,但经过考试录用的比例仅60%左右,乡镇一级的比例达不到50%,个别地方甚至违反规定,使一些素质低劣的人混入党政机关(三) 国家公务员的报名资格规定不统一,给录用舞弊以很大空间。平等原则是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平等,就是指应考者不论其政治派别、种族、肤色、宗教、信仰、年龄、性别、婚姻状况如何,在“分数”面前人人平等。公民在担任公职方面具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所以有的国家也把平等原则称之为机会均等原则。可是我国目前在对国家各级公务员的考试录用中,对某一职位的报考条件往往是由用人单位来随意规定。这就为考试

9、录用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开了方便之门。如果用人单位事先想录用某个关系人,这个人是二十七岁,那就把年龄限制为二十八岁以下,专业是经济管理,那就把专业限定在经济管理,如果是还没有结婚的话,那再把未婚规定为一个限制条件。这样一来,就把大多数本来有资格报考这个职位的考生给限制到门外。竞争性大大削弱,考上后再利用面试阶段的弊端,使关系人顺利通过。从而让国家公务员考试变成了失去“公平”灵魂的骗人作秀。(四) 考录环节不合理,考试缺少效度。在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录用环节中有以下问题很不科学,也不符合公平原则。一是考试轮制不科学,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公务员招考都是实行的二轮考试制度,即第一轮考公共科目,进行统考,较为公

10、平。第二轮面试,包括专业考试,由用人单位进行考试,因为用人单位并不太懂考试科学,这样一来就难以客观公正地选拔真正的人才。二是考试不分层次和级别。如报考一般办事员与报考主任科员使用同一试卷进行考试,很明显,把两种不同职位要求的人同用一试卷进行测试是不科学也是不公正的。而且不与教育实际相衔接,不管什么级别的职位,一般都是对文化程度划一个线,如中专以上或大专以上,那学士、硕士、博士还要它何用?实事求是地说,他们到底还是有差距的,不过一两次的考试与面试看不出来效果,因为考试的效度是有限的。三是面试的入围比率不科学。在目前的国家公务员考试录取中,一般都在第一轮考试后采取每一职位以三比一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

11、来安排入围人数,而不划分最低分数线。我们必须承认此时此刻考试成绩是与能力素质成正比关系的,否则我们的考试就应该被否定。不划最低分数线的后果就是让一些素质不高的人通过入围,打通关系,利用面试的缺陷,达到被录取的目的。四是面试问题多,难以保证科学录取。目前在国家公务员考试中面试成绩在总分中所占的比例很大,而按规定面试所负担的任务也很重,要测试应试者的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情绪控制能力、应变能力、人际关系能力等。要在短时间内全面测试出如此多的能力,首先,测试方法和测试内容要科学、准确、全面。其次,面试考官要有严格的专业训练、精通面试方法、具备现代面试技术和经验,并且尤其要具备客观

12、公正的素质。这两方面可以说在我国的公务员面试工作中都没有完全具备,其公平、公正性难以保障。(五) 考试内容的设计不尽合理,缺乏考试信都 在国家公务员考试科目与内容的设置中,应该综合考虑两种因素:第一, 职位分类的需要。不同职位有不同的工作要求,在考试中对科目的设置也应与之相对应。第二, 与教育制度相衔接。要从职位的专业构成寻找学校专业的“对口”资格条件。从职等的结构中认定对应的学历要求。而当前在我国公务员考试中,职位分类工作在公务员考试中没有科学体现,在考试内容的设置中,专业科目的考试题目都是由用人单位自己安排,这样极不科学,这是因为用人单位是一种实际工作部门,而不是一种考试机构,他们对考试的

13、科学命题所知甚少,无论是在笔试命题还是在面试中,用人单位一般不宜参与其中。可是在目前的国家公务员考试中,用人单位却在这两种考试中的作用出奇地大,用人单位自己选人的现实,让我国公务员考试的信度大打折扣。(六) 识别人才上存在局限性 面试考官队伍主要由两部分人组成,一是组织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的官员,二是高校和行政学院的专业技术人员。前者具有一定的干部选拔任用经验,但对于政府管理的专业知识缺乏深入研究,对于考生的书面和口头答案理解不深,判断不准,后者虽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但对社会需要和岗位特点研究不够,在面试环节往往对能说会道的考生子以高分,对那些善言辞但同样适宜于机关工作的人员则不予考虑。 (七)

14、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监督体系不完善,徇私舞弊作为难以避免在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录用管理中监督环节相当薄弱,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第一,是立法方面的工作滞后。至今还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来专门对我国公务员考试监督工作进行科学的规范。已经有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也是行政法规,法律地位相对较低,不具有应有的权威性。况且,也还不是对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的专门法规。第二,监督管理机构尚未独立。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第八十六条规定了对不按编

15、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及规定资格条件进行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晋升、调入和转任的;对违反国家规定,变更国家公务员工资、养老保险金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标准的;不按规定程序录用、任免、考核、奖惩及辞退国家公务员的,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事部门进行处理。由此可见,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录用与对此种活动的监督管理是一个部门。运动员与裁判员的职能集于一个部门,监督也就往往流于形式,空费人力和物力。三、 完善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的途径思考(一) 坚持和完善“凡进必考”的制度“凡进必考”作为公务员录用制度的第一道门槛,也是一面旗帜,同时要把它作为公务员录用制度改革的突破口。要规范考录程序,严格考试纪律,严格把好考试这

16、一关。要坚决、彻底刹住不经考试就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不正之风,不折不扣地实行“凡进必考”这一制度。(注2)在坚持“凡进必考”原则的基础上,扩大公务员的选拔录用范围。要进一步打破身份、地域、部门、行业、所有制的限制,使公务员的招录真正面向所有具备报考条件的普通大众,而不是“带着枷锁跳舞”。打破部门、行业和所有制的限制,可以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扩大公务员的招录的范围。要通过疏通“三支队伍”(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之间、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组织之间,尤其是要鼓励非公有制组织向公有制组织的人才输送和人才流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汇集着各种层次的大量优秀人才,是我国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后备力量。要把这些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各类人才纳入党和政府的工作视野,逐步完善公务员队伍的素质结构,努力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人才思想观念和人才创业机制,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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