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勒乡财务运行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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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锡勒乡财务运行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乡财务管理,规范财政收支行为,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对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支出等内容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条 乡政府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乡财政所及其相关人员依照本制度履行相关职责。第二章 现金管理 第四条 财政所出纳人员负责机关现金的收付、保管工作。现金管理实行钱账分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人员也不得兼任出纳工作。 第五条 财政所应设置专门场所和工具保存库存现金。 第六条 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一般不超过三天日常报销额,超过部分要及

2、时送存开户银行。 第七条 不得坐支现金,大额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并连同发票及交款单送交相关会计人员记账。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于第二日送存,支出再向银行领取。 第八条 现金开支范围: 1.未纳入工资统发的职工工资、福利费,个人的劳务报酬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2.出差人员随身携带借支的差旅费用(外出人员返回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账,不允许长期借款挂账); 3 . 小额购置费、接待费等零星开支; 4.符合有关规定确需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含食堂支出等)。 第九条 出纳应根据真实、合法、完整、手续齐全(要有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单位财务负责人的签字)的原始凭证办理收

3、付手续,并将办理后的原始凭证移交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不完整、手续不齐全的,应退回经办人,要求更正。 第十条 出纳应对现金收支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终了,要将现金实存与账存相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一条 财政所要不定期检查现金使用和保管情况,确保现金安全。不准私人借用公款(预借差旅费除外),不得以“白条”抵库,如有发现,要及时整改,发现盘盈、盘亏的要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三章 银行存款、银行票据 第十二条 财政所要根据“乡财市管”要求统一开设财政 “零余额账户”和“专户”, 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超出第八条有关现金使用范围规定的款

4、项一律用银行结算方式办理结算。 第十四条 银行支票的购买、使用和保管必须由专人负责。要建立支票登记本,将购买和使用情况按支票号码逐一登记;要有专门的保管工具,发现丢失和短少,必须及时查找,并向领导汇报。 第十五条 空白支票和支票印鉴必须专人负责保管,且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第十六条 签发支票时,支票填写要内容真实、手续齐全,金额准确,字迹清晰,不得更改。 第十七条 严格结算办法,必须做到“五不准”。1.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2.不准将支票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3.不准将支票抵押;4.不准将支票交给其他单位代为签发;5.不准签发印鉴不全、印鉴不符的支票。 第十八条 出纳应根据

5、有关真实、合法、完整、正确的银行存款收付原始凭证办理收付业务,根据原始凭证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收付业务完成以后,要将相关凭证传送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会计人员每月还要与银行对账单进行对账,对账实不符的,要及时查找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均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专项工程建设决算后,一次性转作固定资产。乡固定资产具体包括: 1.房屋和建筑物。指产权属于乡乡的一切房屋、建筑物及各种附属设施; 2

6、.办公电器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扫描仪、传真机、复印机、相机、装订机及配套的其他附属设备等; 3.交通工具。包括各类轿车、专用车、摩托车等; 4.办公用具。包括大宗家具、会议桌、办公椅、办公桌、档案柜、文件柜、沙发等; 5.其他固定资产。上述类别中未包括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 财政所应设固定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机关所有固定资产的购置、登记、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手续工作。机关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固定资产购置统一由固定资产管理员办理。固定资产购置凭证应当取得正式发票,须由购物人、证明人签名,并附相关报审批资料。基本建设和装修、维修应根据实际需要

7、,经党委、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按有关政府采购规定承办,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工程质量、预决算须经有关单位、人员审核,费用须经经办人员、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经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支付。对购置的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管理员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验收。固定资产管理员应按固定资产编号贴好标签,在固定资产登记卡(簿)上做好登记。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和基建工程、服务活动的支出,都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上级调拨、外部门调拨、捐赠等方式注入的固定资产,各接收部门要及时做登记,并将有关凭证和填制好的固定资产验收单报乡财政所固定资产管理员

8、和会计人员入账。 第二十三条 乡财政所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建立本乡固定资产台账、管理统一印发的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台账应登记固定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品牌、购置时间、价格、固定资产的保管责任部门等。 第二十四条 乡财政所、固定资产管理员每年至少对乡乡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填制固定资产清查表,对于盘亏(盈)的固定资产,应填制固定资产处置审批单并说明原因,使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经财政所固定资产管理员审核,按规定权限报批后,调整乡财政所固定资产明细账、总账和固定资产台账。 第二十五条 干部、职工退休或工作调动、调离时,对其使用的固定资产,需向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办理固定资产清点交接手续,相应调

9、整固定资产台账;涉及跨部门调动的,还需向乡财政所固定资产管理员办理有关调整手续。 第二十六条 乡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拨出、对外捐赠、报废和出售固定资产的,应当由乡财政所固定资产管理员按规定权限报批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核销手续。核销时,乡财政所固定资产管理员和会计人员根据审批表及相关凭证登记固定资产台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和总账。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乡乡政府经费实行年度收支预算管理办法。乡财政所根据年度预算计划组织实施,乡财政所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经费事项。 第二十八条 政府经费审批实行分级审批,对500元及以下的开支由乡长审批,对500元以上金额较大的支出由书记、乡长共同审批,重大工程、基

10、建支出须经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后,由书记、乡长签批。 第二十九条 各项开支报销必须注明时间、地点、人物、事由及其相关附件,经会计实行合法性、完整性、正确性、合理性审核,再按规定程序报批签字后,才可给予报销。对不合法(除对小额零星支出、食堂支出外,其他必须取得合法凭证)、不真实的凭证,出纳人员应当拒绝办理并向财务主管领导报告;对不完整、不正确的凭证,出纳人员应当退回补充、更正。 第三十条 乡财政所要定期向党委、政府汇报经费来源和开支情况。各项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公示。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章制度相抵触的,以上级规章制度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锡勒乡财政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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