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追诉实体和程序争议问题探究.doc

上传人:壹****1 文档编号:560371016 上传时间:2022-08-21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512.1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核准追诉实体和程序争议问题探究.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核准追诉实体和程序争议问题探究.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核准追诉实体和程序争议问题探究.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核准追诉实体和程序争议问题探究.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核准追诉实体和程序争议问题探究.doc(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核准追诉实体和程序争议问题探究 作者:吕梅 陈小炜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2 年第 01 期 摘 要: 核准追诉本质上是对提起公诉的核准,司法实践中应秉持依法、严格和审慎的理 念。实体上,要准确把握核准追诉的四个条件,其中法定最高刑无需评价量刑情节,在判断 追诉必要性时应坚持综合因素说。程序上,倡导坚守逮捕证明标准,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瑕 疵证据以及非法证据,全面审查社会影响证明材料,將矛盾化解原则贯穿始终。 关键词:核准追诉 实体难题 程序困惑 伴随着侦查技术的不断进步,一些陈年旧案得以侦破。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法定最高 刑达到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经过 20 年必须追诉的,需层报最高人

2、民检察院核准。在此背景 下,一批核准追诉案件涌现出来,但是囿于法律规定的宏观概括,司法实务中对于这些案件的 处理争议颇大,亟待对其中的疑难复杂问题深入探讨和予以理清。 一、核准追诉概述 (一)核准追诉的性质 核准追诉是指根据我国刑法第 87 条第 4 项,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 20 年 不再追诉,必须追诉的需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关于核准追诉的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是对立案的核准,另一种观点认为是对起诉的核准。1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原因主要有三:一是我国刑法第 88 条第 1 款的表述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

3、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其 中的立案和追诉是并列的关系;二是根据刑事诉讼规则第 321 条,公安机关在核准之 前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得对案件提起公 诉。可见,核准追诉发生在立案侦查后提起公诉前;三是如果将追诉理解为立案,那么将 意味着只关注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而忽略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是否消除或者减弱以及被破 坏的社会关系是否得以修复。2质言之,从立案直至是否核准追诉其实就是全面把握是否具 有追诉必要性的过程,核准追诉就是核准提起公诉。 (二)核准追诉的原则 关于核准追诉的原则,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以核准为原则、以不核准为例外;另一种是以 不

4、核准为原则、以核准为例外。笔者赞同和主张第二种观点。第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 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核准追诉规定)第 2 条规定办理核准追诉 案件应当严格依法、从严控制,实际上就暗含着核准追诉应当坚持以不核准为原则、以核准 为例外的内容,刑事诉讼规则同样也体现了以不核准为原则、以核准为例外的内在要求。 3第二,追诉时效制度有助于督促和倒逼司法机关及时行使职权,有助于及时实现公平正 义,有助于限制国家的求刑、量刑和行刑,也有助于实现法秩序的稳定。而在个别案件中,尽 管超过 20 年追诉时效,但是考虑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不追诉会影响社会稳定 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故而

5、刑法又作出了例外性和补充性规定,增加设置了核准追诉制度。 因此,核准追诉是对追诉时效期限的突破4,属于追诉时效制度的例外规定,司法实务中应 当遵循追诉时效的精神内核和核心要义,原则上不应作出核准,核准只能是一种不得已的特 殊、例外情形。 二、核准追诉的实体考量 (一)核准追诉的条件 刑事诉讼规则第 322 条和核准追诉规定第 5 条对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条件予以了 明确规定,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二是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三是涉嫌犯罪 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 20 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

6、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 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而必须追诉的;四是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到 案接受追诉的。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核准追诉的四个条件是递进关系,如果不符合前几个条 件,径直考虑后几个条件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5关于第四个条件即追诉可能性条件,犯 罪分子必须到案接受追诉才能提起公诉和作出判决,不能缺席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程序中 止或者终止的有关规定精神,笔者认为具有如下情形时就属于追诉可能性条件缺失:(1)犯 罪人员仍然处于潜逃状态,目前下落不明,尚未被抓获;(2)犯罪分子由于年老或者疾病等原 因,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或者受审能力;(3)犯罪嫌疑人业已死亡。检察机关在办理核

7、准追诉案 件过程中,出现上述第一种情形时应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等到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时再 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核准追诉,在第二种情形下应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在第三种情形出现时 应退回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 (二)对法定最高刑的理解 在判断法定最高刑时,难题之一为是否需要考虑量刑情节,如故意杀人未遂法定最高刑的 确定是否需要考虑未遂、自首、立功等因素,共同犯罪中是否需要考虑主从犯等因素。譬如甲 和乙共同实施的故意杀人案中,甲系主犯,其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并无疑议,追诉时效应当是 20 年,关键是对于从犯乙法定最高刑的确定,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乙系从犯,考虑到 该量刑情节,对于乙的实际量刑一般不会

8、达到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能在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的档次,故对于乙追诉时效为 15 年。另一种观点认为确定法定最高刑时不应考虑具体犯罪情 节,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共同对犯罪结果负责,所以甲和乙的法定最高刑均为死刑,追诉期限 都应是 20 年。6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自首、立功、预备、未遂、中止和从犯等量刑情 节需要到审判环节才能得出是否从宽或者从重以及具体幅度的确定结论,这些因素不应当进行 前置化考虑,否则就有僭越审判权的嫌疑,侵蚀程序正义。详言之,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罚,分 别规定有几条或者几款时,即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或者款的法定最高刑计算;如果是同一条 款中,有几个量刑幅度时,即按其罪行应

9、当适用的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计算;对犯罪行为对 应法定最高刑的确定不应计入从轻、减轻、免除等处罚情节,即不应根据实际可能判处的刑期 确定法定最高刑。 (三)核准追诉必要性的把握 关于核准追诉必要性的把握,有两种观点:一是单一因素说,即只考虑被害方的态度; 二是综合因素说,即还必须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表现、当地的影响等方面。7笔者总体赞同第 二种观点,并认为不能简而化之地以是否达成和解协议作为判断和衡量追诉必要性的唯一根 据,否则就犯了片面化和以偏概全的错误,还应当对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被害方赔偿要求 是否合理、赔偿意愿和能力、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有无赔礼道歉、当地居民和政府的 反应、社会影

10、响等多个方面全面评估、综合判断,这方才是科学、正确的方式方法。核准追诉 的必要性意味着不得不追诉、不能不追诉。核准追诉案件主要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危害公 共安全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类型犯罪案件。和法定最高刑的 判断不同,追诉必要性除了犯罪性质的考量,尚需考虑情节和后果,包括法定从重、从轻、减 轻和酌情从宽、从重情节,以故意杀人罪为例,需要评价杀死一人抑或数人、预谋杀人抑或激 情杀人、杀死的是无辜人员还是不法侵害人员、直接故意甚或间接故意,以及殺人动机和手段 等各个方面和角度。同时,尽管已经超过 20 年追诉时效,但是如果被害方和社会公众依然反 应强烈,坚决要求追究

11、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那就说明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影响没有消除,被破 坏的社会关系没有得到较好修复,此时如果不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追诉,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和谐。 (四)对共同犯罪和一人犯数罪的处理 是否需要对共同犯罪中所有犯罪嫌疑人报请核准追诉,存在分歧,主要有全部报请核准 说和部分报请核准说两种观点。8笔者认为对于共同犯罪并非必须对所有共同犯罪人全部 进行核准追诉,主要基于如下理由:对于从犯、胁从犯、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等并不一定具有追 诉必要性,不核准追诉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能够节约司法资源,当然不核准追诉不代表 就免除民事赔偿责任;9对共同犯罪中地位较低和作用不大的犯罪分子不核准追诉,有助于瓦 解分化犯罪团伙,对案件办理起到助推作用;对于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或者仍在逃匿无法到案的 其他共同犯罪分子,一并核准追诉并无现实合理性,可以先行对能够追诉的人员核准追诉,时 机成熟时再审查决定是否核准追诉其他共同犯罪人。对于一人犯数罪,其中有犯罪法定最高刑 达不到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时,如果与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存在关联,则应当 一并报请核准追诉。适例就是麻继钢强奸、故意杀人案和李某斌抢劫、故意杀人、强奸案。 10 三、核准追诉的程序反思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