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电网地区调度规程(最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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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 南 电 网地区调度规程湖南省电力公司二二年九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调度管理2第一节调度管理任务2第二节调度管辖范围划分4第三节调度管理制度5第四节运行方式7第五节检修管理8第六节负荷管理11第七节电能质量管理13第八节电能损耗管理15第九节新设备投产运行管理16第十节并网运行管理20第十一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21第十二节调度自动化管理25第十三节调度通信管理26第三章 调度操作27第一节操作原则27第二节断路器、隔离开关操作30第三节线路操作31第四节母线操作32第五节变压器操作32第六节消弧线圈的运行操作33第七节合、解环操作34第八节并、解列操作35第九节冲击合闸

2、操作35第十节零起升压操作36第十一节融冰操作37第四章 事故处理38第一节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38第二节线路事故处理39第三节母线事故处理40第四节变压器事故处理41第五节小电流接地系统接地故障处理42第六节频率异常处理43第七节电压异常处理44附录45附录一 地调调度员职责45附录二 调度值班制度47附录三 调度交接班制度48附录四 调度值班室必备资料50附录五 调度术语51附录六 湖南电网设备编号原则及规定63附录七 保护装置调度运行规定66附录八 导线、电缆的允许长期工作电流72附录九 电力变压器事故过载能力78附录十 发电机、调相机事故过载和接带不平衡电流能力79附录十一 电压正弦波形

3、畸变率及注入电网谐波电流允许值80附录十二 操作指令票格式及举例81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了保障电网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湖南电网调度规程、行业有关标准、规程、规定以及湖南地区电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第2条 电网调度机构是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电网运行管理的职能机构,依法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第3条 各级调度机构按照分工在其调度管辖范围内具体实施电网调度管理。第4条 湖南电网地区调度人员、与湖南电网地区调度活动有关的发电厂、变电站的值长及电气运行人员,无人值班变电站监控中心值班人员、维护操作队员(以下

4、简称维操队员)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本规程。有关领导、技术人员也应熟悉、遵守本规程。第5条 本规程由湖南省电力公司负责解释。第二章 调度管理第一节 调度管理任务第6条 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协调电网的运行,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1、 按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充分发挥电网的发、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和人民生活用电的需要。2、 按照电网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使电网连续、稳定、正常运行,电能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3、 按照电力市场规则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有关合同或者协议,保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4、 按照电力市场的有关规定及合同、协议(包括现行

5、和将来出台的法规、政策及合同),负责电网的运行和有关交易与结算,并提供相关服务。第7条 地调的主要职责1、 负责本地区(市)电网的调度管理,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发布的调度指令;实施上级调度机构及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制定本地区(市)电网运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对县调调度管理的考核办法,并报省调备案。2、 参与制定本地区(市)电网运行技术措施、规定。3、 维护全网和本地区(市)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按计划和合同规定发电、供电,并按省调要求上报电网运行信息。4、 组织编制和执行本地区(市)电网的运行方式;运行方式中涉及上级调度管辖设备的要报该调度核准。5、 负责制定、下达和调整本地区

6、(市)电网日发、供电调度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检修。6、 根据省调的指令进行调峰和调频或控制联络线潮流;指挥实施并考核本地区(市)电网的调峰和调压。7、 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8、 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新(改)建设备的并网方案,参与签订并网协议,并严格执行;参加本地区电网与外地区电网的联网方案的制定;参与组织本网新工程、新设备投产的有关接入系统的调试。9、 负责划分本地区(市)所辖县(市)级电网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经本级电网经营企业批准,并报省调备案。10、 负责制定本地区(市)电网事故限电序位表,经本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11、 负责本地区(

7、市)电网和所辖县(市)电网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通信网络和自动化系统的规划,并负责其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12、 参加电网规划、系统设计和有关工程设计的审查。13、 负责本地区(市)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负责所辖县(市)级电网调度值班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考核和上岗考试。第8条 县调的主要职责1、 负责本县(市)电网的调度管理,实施上级调度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县(市)电网运行的有关规章制度。2、 维护全网和本县(市)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按计划和合同规定发电、供电,并按上级调度要求上报电网运行信息。3、 负责制定、下达和调整本县(市)电网日发、供电调度计划;

8、监督计划执行情况;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检修;运行方式中涉及上级调度管辖设备的要报上级调度核准。4、 根据上级调度的指令进行调峰和调频或控制联络线潮流;指挥实施并考核本县(市)电网的调峰和调压。5、 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6、 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新(改)建设备的并网方案,参与签订并网协议,并严格执行;参与组织本网新工程、新设备投产的有关接入系统的调试。7、 负责本县(市)电网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和自动化系统的规划,并负责其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8、 负责本县(市)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第二节 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第9条 调度管辖范围按有利于电网安全经济运行

9、、有利于电网运行指挥、有利于电网经营管理的原则划分。第10条 地调调度管辖范围一般为:1、 本地区总装机容量在100MW以下,5MW及以上的并网发电厂。2、 地调所在城市市区的110kV及以下变电站和线路,县间联络线路。3、 省调调度范围外的220kV线路和变电站。第11条 县调调度管辖范围一般为:1、 装机容量在5MW以下的并网发电厂。2、 本县范围内的110kV及以下变电站和35kV及以下线路。3、 无县间联络意义的线路。第12条 发电厂、变电站自行调度管辖范围厂、站自用系统设备。第13条 地调与县调之间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由地调确定。第14条 凡列入调度管辖范围的设备,其铭牌参数改变,必须

10、按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相应调度机构备案。结线变更等必须征得相应调度机构同意。第三节 调度管理制度第15条 各发、供、用电单位和各级调度,必须遵守调度纪律,服从统一调度。第16条 地调值班调度员是本地区(市)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总指挥,必须按照规定发布调度指令,并对所发布的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第17条 地调调度员必须经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正值调度员经地区(市)电业局总工程师批准,副值调度员经调度管理所所长(主任)批准,方可正式上岗值班。第18条 地调调度范围内的调度对象为下列人员:1、 发电厂:值长、具有正值及以上资格的电气值班运行人员。2、 县调:具有副值及以上资格的值班调度

11、员。3、 变电站(监控中心):具有副值及以上资格的值班运行人员。4、 维操队:具有副值及以上资格的人员。5、 高压用户(含小电网):经电力部门考试合格的电力调度员和变电值班人员。6、 经有关部门批准有权与调度联系操作的人员。第19条 地调的调度对象如有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地调。第20条 各运行单位必须保证在任何时间都有调度对象在主控制室(监控中心)内。第21条 地调调度对象受理和执行地调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地调值班调度员无权对非调度对象发布调度指令,非调度对象无权受理地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第22条 值班调度员对调度对象发布调度指令、进行调度联系时,必须使用统一的调度术语,双方应

12、先交换单位(代号)、姓名,作好记录,复诵无误,调度应录音。发生错误,以录音或原始记录为依据确定责任归属,如无记录、录音可查,由发令单位对其后果负主要责任。第23条 调度对象不执行或延误执行调度指令,其后果由受令人和支持该受令人的领导负责。如受令人对调度指令有疑议,应立即向发令人提出,如发令人仍重复其指令,受令人必须迅速执行。如执行该指令确会严重威胁人身、设备或电网安全时,受令人应拒绝执行,并报告发令人和本单位直接领导人。第24条 必要时,地调值班调度员可以越级直接向电网下级调度机构管辖的发电厂、变电站等运行值班单位发布调度指令,指挥操作下级调度管辖的设备。运行值班单位同时接到两级调度相互矛盾的

13、调度指令时,由高一级调度决定执行哪级调度指令,受令人将执行情况分别汇报两级调度值班调度员。第25条 调度对象必须及时向值班调度员汇报调度指令执行情况。遇有危及人身、设备及电网安全情况时,调度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处理后应立即报告有关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第26条 除调度机构负责人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要求值班调度员发布任何调度指令。电网经营企业的主管领导(电业局正、副局长,正、副总工程师)发布的与地调调度业务有关的指示,应通过地调负责人转达给值班调度员。如地调负责人不在,值班调度员应直接接受和执行,并尽快报告有关负责人。第27条 如有以下行为之一者,按严重违反调度纪律论处,地调应及时

14、组织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有关电网管理部门处理:1、 不执行或故意拖延执行调度指令。2、 擅自越权改变设备状态。3、 故意违规操作。4、 性质恶劣的其他行为。第四节 运行方式第28条 地区(市)电网的正常运行方式应根据省网的运行方式和地区(市)电网各部分供电的可靠性、经济性进行编制,并满足调度管理的基本要求。第29条 编制运行方式的原则:(1)、 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2)、 当电网发生事故时,能迅速有效限制事故扩大和消除事故;(3)、 使地区电网电能质量符合规定;(4)、 做到各处短路电流不超过设备的允许值;(5)、 力求做到经济性和灵活性;(6)、 充分考虑特殊重要用户供电可靠。第30条

15、地区(市)电网运行方式分为年、日运行方式两种。第31条 年运行方式应于年初编制好,包括下列内容:1、 上年度电网运行分析2、 本年度电网运行方式(1)、 地区月最大负荷预计;(2)、 主设备大修进度计划;(3)、 水火电综合出力计划;(4)、 新、扩、改建设备投运计划;(5)、 地区系统潮流计算及经济运行方式的确定(包括丰水期、供水期及重大系统事故下的潮流分布情况,监视点电压水平,电容器投退和变压器分接头的调整);(6)、 根据上级调度要求,编制本地区低频(低压)减载方案;(7)、 系统运行结线;(8)、 地区系统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进意见;(9)、 主母线最大短路容量。第32条 日运行方式应在前一天17:00前编制好,并下达现场,其内容包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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