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的德治与法治的关系探究论文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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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 考 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论文题目 当今社会的德治与法治关系探讨作者姓名樊丽香专 业 名 称行政管理学 准 考 证 号指 导 教 师吴翠丽2012 年 4月 20 日内容摘要:对于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有效治理来说,德治和法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一样,不可偏废、缺一不可。我们不得不承认,无论是道德还是法律,在功能上都是有其各自限囿的,都有失灵的地方。当法律失效的时候,道德就派上了用场;反过来,法律的不可替代作用就凸显出来了。法律并不能代替道德,家长里短很难诉诸法律来解决,俗语道“清官难断家务事”,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同样道德也不可能完全替代法律,本文首先对德治与法治进行了简述,其中包括了

2、德治与法治的概念以及起源,其次阐述了处理德治与法治关系的必要性,再次主要分析了我国德治与法治的关系,之后论述了正确处理德治与法治的关系,最后论述了结语。关键词:德治 法治 法律 必要性 关系目录一、德治与法治的概述1(一)德治与法治的概念1(二)德治与法治的起源1二、处理好二者关系的必要性2三、德治与法治的关系3(一)德治与法治的区别31.德治具有非强制性32.法治具有强制性4(二)德治与法治的联系41.德治是法治的补充52.法治是德治的保障63.德治与法治的统一7四、正确处理德治与法治的关系7(一)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结合以德治国作为价值基础7(二)运用立法、执法等手段,促进依法治国与

3、以德治国的结合8(三)发动群众制定和执行各种规章,法律对这一活动给予一定支持9(四)建立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必须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9五、结语9参考文献10正文一、德治与法治的概述(一)德治与法治的概念“德治”,是指以礼乐教化来提高人民的道德素质,将遵守社会等级秩序及其行为规范变为一种自觉,从而达到国泰民安的目的,其中心思想便是对人民施行道德教化,以令人主动地心悦诚服,而不是靠严刑峻法来迫使人民畏敬。“法治”,是指在某一社会中,任何人都必需遵守法律,包括制订者和执行者本身。政府(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而这些法律本身是经过某一特定程序产生的。即,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机

4、构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1盛湘鄂:关于法治与德治并举的理性思考,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3年第16卷第6期第96页。(二)德治与法治的起源“德治”与“法治”之争在中国与西方很早就有了。在中国,其最早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与“法家”之争。这两家在治国方略的选择和运用上针锋相对,见仁见智,古代中国的“德治”学说与“法治”学说就诞生在这场纷争的硝烟之中。春秋战国时期,由于经济关系的变革导致了政治局面和社会秩序的混乱,在这种局面下,有大批有识之士以满腔热情一边思考,一边参与社会实践,纷纷提出了治国平天下的主张,开始了后世学者所称道的先秦诸子之间的“百家争鸣”,儒家德治思想的孕育和发展成熟,主导了中

5、国德治思想的发展方向,构成了中国德治传统的主要内容。儒家的德治思想垂范两千年而不衰,是中国封建社会绵延两千年的重要的思想文化基础;春秋时期,法家还没有成为独立学派,法治思想还在萌发时期。当时,管仲、子产已有重视法治的思想,是法家的先驱者,战国时期,法家正式形成,商鞅是法家法治思想体系的奠基者,韩非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从管仲提出“以法治国”的主张,到商鞅治国重“法”,再到韩非“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的构建,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经历了一个从萌芽到发展再到成熟的衍变过程。特别指出的是,在管子丰富而杂的思想中,以法家思想略为占多。在重视经济学意义上的德治的同时,管子特别重视法治,法治思想应该是管子根

6、据当时社会形势变化的新发明。管子及其后来的法家都强调经济和法治对政治的根本意义,反对儒家的亲亲原则,即反对儒家以伦理代替政治或者以伦理干涉政治。他们认为,伦理无法信任,不能被当做政治的根本;即使伦理有些积极意义,也由于其生效太过缓慢而变得微乎其微。二、处理好二者关系的必要性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经验教训基础上,结合新的形势需要,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奋斗目标、核心内容、主要手段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1997年9月,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强调了道德建设的意义。他指出:提倡共产主义思想道德

7、,同时把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鼓励一切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在现在这个社会,人情味变得越来越少,轰动一时的“小悦悦”事件更是对全民道德的考验,我们要呼吁社会,在这个法制逐渐健全的时代,道德不能丢。在中共中央举办的中央领导同志法制讲座上,听完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王家富的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讲座后,江泽民发表了重要讲话。他对依法治国的内涵、基本要求、现实意义作了说明,号召各级领导干部加强法学和法律知识的学习,掌握和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本领,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带动广大干部和群众,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风气,

8、为坚持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这两个理念的提出以及对两者互相关系的阐述,是中国共产党人国家管理理论上的一个重大创举,是对人类政治文明成果的吸收和创造。坚持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 ,是以江泽民为代表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总结古今中外一切治国经验基础上得出的科学结论。把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统一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 ,这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性认识的升华。贾应生:论德治与法治的统一,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87页。所以如何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对促进社会主

9、义和谐社会具有及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三、德治与法治的关系德治和法治,作为调节人类社会的两个手段,有着密切的关系,特别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作用,二者的组合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统一的。二者相辅相成又是党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完善和创新,这种创新体现着丰富的哲学思想,吸取古代儒法并用的思想精华,体现了软硬相佐的治国方略的辩证关系。3苏盾:论“德治”与“法治”的关系,理论月刊,2003年第12期105页。江泽民同志在“十五”计划实施的第一年年初,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

10、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一重要论述,为我国社会经济步入新的时期发展提出了极其重要的治国方略,对于我们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国体系,意义十分深远。(一)德治与法治的区别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但二者又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和作用。 1.德治具有非强制性尽管道德也是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它和法律不同,道德的实施不是依靠强制性手段,而是通过道德教育的手段,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使人们自觉地遵守这些行为规范。道德诉诸人们的“良心”,诉诸人们内心

11、的“道德信念”。所谓“说服力”,主要是指通过启迪人们的道德觉悟、激励人们的道德情感、强化人们的道德意志、增强人们的荣辱观念,培养和形成古人所说的“羞耻之心”,从而使人们在内心深处形成道德行为的内在动因,培养和形成人的道德行为的最重要的基础和前提。所谓“劝导力”,就是指通过形成广泛的道德舆论,培育良好的道德环境,增强人们的道德责任感,使人们认识到,如果一个人不能履行自己应尽的道德义务或者违反了社会的道德要求,就必定要受到舆论的谴责和公众的批评,甚至招致事业的挫折和失败。社会舆论的力量是无形的,却是不可忽视的。强大的社会舆论,能够对社会的一些重大问题发生重要影响。它能够在潜移默化中,改变人的性情和

12、气质,改变社会的风气,形成某种道德的氛围。这种社会舆论,一旦同内心信念相结合,就能发挥更大的作用。2.法治具有强制性法律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着国家对其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行为的要求,体现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国家靠法院、警察机关等带有强制性的国家机器来保证法律的实施。强调用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用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是“法治”的主要内涵。从维护社会的秩序、保障社会的稳定来说,法律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社会大变动的时期,旧有的各种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建立新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有着更为迫切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为

13、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们十分重视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并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德治和法治具有宏观上的一致性,但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与普遍的道德规范必然具有并存在着差异性,不管是法还是德同样受到各阶层,各自利益的制衡,在某一阶段认为是符合道德准则,却不符合法律规范,另一阶段可能判定为不符合道德规范,却符合法律规范,这就产生了道德与法律的差异。如目前存在私营企业雇用工人做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私营企业主获取了工人的剩余劳动价值,如果用道德规范来衡量,是不道德的行为。但从国家社会长远发展利益而言,只有允许存在诸如类似情况的一定“获取”,才能最大限度地促进生产力的发

14、展,才能充分调动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才能增强综合国力,然而,这种人们普遍认为不符合道德范畴的东西,法律却往往难以禁止,甚至从更好更快地发展社会生产力的目标出发,不仅不加以禁止,反而视其为合法收入加以保护。因为,没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就不可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二)德治与法治的联系“法治”与“德治”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不可偏废的两种途径,而两者的理性统一实际上要求建立一种宪政秩序。作为法治的最高形式,宪政不但为法治提供了道德源泉,而且也为实现德治提供了法治的保障,总之,从维护和保障社会的稳定来说,法律和道德有着同样重要的作用。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

15、共同发挥作用。有了良好的道德素质,人们就能自觉地扶正祛邪,扬善惩恶,有利于形成追求高尚、激励先进的良好的社会风气,从而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法治,而且也需要德治,使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忽视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能达到使我们的国家长治久安的目的。但是,一个时期以来,我们对法治的重要性看得比较清楚,而对德治的重要性却认识得不够,甚至忽视了德治的作用,结果法治也没能收到预期的效果。鉴于此,江泽民同志在今年初召开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

16、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江泽民同志的这一重要论述,为我们正确处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提供了根本指针。4魏志明:关于法治和德治的辩证思考,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3年第24卷第7期15页。1.德治是法治的补充法治概念的内涵必须以适当的道德理论为基础。法治的首要问题是:究竟依什么“法”治国?“法治”概念本身并不能完全回答这个问题。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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