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BOT方式的会计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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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高速公路BOT方式的会计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高速公路是一种投资大,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收慢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制约了高速公路的发展,多渠道地筹集建设资金是目前的首要任务,BOT就是目前政府普遍采取的一种融资方式。BOT主要应用于高速公路建设、跨海(江)桥梁建设、公铁立交、水电站建设等能带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第五项均对BOT等融资方式都进行了讲解,但都是些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具体案例支撑和详细的计算演示。本文拟通过案例解析高速公路BOT方式的会计处理问题。 高速公路收费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企业会计准

2、则解释第2号解释中规定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只能作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对于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这项无形资产即其获得的公路收费权。 与BO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 BOT根据项目进展,其收入确认一般分两个阶段:项目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项目建成运营期间,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l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高速公路大修费用的费用化还是资本化 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3、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 由于高速公路车流量较大,为使高速公路在移交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预计发生的大修等费用,应按现值计算预计负债。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要求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鉴于高速公路大修是对建成使用后的高速公路进行的预防性、应急性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使其恢复原设计状态的作用,其目的是为了改善通行条件,但并不能大幅增加高速公路的车流量,也不能延长高速公路的收费年限和收费里程,所以不宜将高速公路大修费用资本化,出于稳健性原则的考虑,应将其费用化,将大修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BOT项目移交的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公路收费权记入了无形资产核算,

4、在特许经营期内已摊销完毕,高速公路日常经营养护管理费计入当期损益,因而到期移交只进行实物交接,不作会计处理。 例、某市政府欲建一高速公路,由于地方财力有限,决定采取BOT方式筹建,经省物价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厅等相关部门许可,投资方经营收费30年,期满归还政府。2010年由甲公司投资10亿元,组建了高速公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在签订BOT合同后组建了项目公司并开始项目运作。丙公司中标承建该项目的主要工程,并于2010年下半年进入施工建设阶段,整个建设工程预计在2013年10月1日前完工。经营期间通行费收入按7:3比例进行分配,甲公司占收入的70%,地方政府占30%,经营管理费用由甲公司承担

5、。 解析: 1、建造期间,丙公司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丙公司发生各种成本的会计处理: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结算工程价款。 借:应收账款甲 贷:工程结算。 确认计量收入费用: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2、甲公司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要求: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而是作为无形资产或者金融资产。 (1)项目开工前的会计核算 项目进行土地预审、环境评价、水土保持及工程可行性研究发生的前期费用的会计处理: 借: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2)建造期间,

6、甲公司按合同规定计量支付给丙公司工程款 借:无形资产 贷:应付账款丙。 (3)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借:无形资产 贷:应付利息。 (4)通过预测高速公路的大修周期,为保证高速公路移交时保持良好的运营状态,高速公路移交前的运营期内,每年需预计发生的大修等费用,按现值计算预计负债 借:管理费用 贷:预计负债。 (5)经营期间发生的各项经营养护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6)经营期间,按合同规定分配通行费收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70%) 应付账款地方政府(30%)。 (7)经营期内每

7、年采用车流量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累计摊销。 (8)30年经营期满,项目移交时,由于在特许经营期间,高速公路收费权无形资产已经摊销完毕,无需再作会计处理,只进行实物交接。 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2011年3月4日公布的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系列报告显示,十一五时期,交通运输业成就卓著,高速公路里程达到7.41万公里,居世界第二位。国家高速公路网主骨架预计十二五末将基本建成,届时,中国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将有望达10万公里,超过美国跃居世界第一。 报告指出,截至2010年底,全国公路网总里程达到398.4万公里,5年增加63.9万公里。2007年底,五纵七横12条国道主干线提前1

8、3年全部建成,西部开发8条省际通道基本贯通,全国公路网密度由十五末的每百平方公里34.8公里提升至40.2公里。 相关链接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BOT业务应当满足的条件: 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 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 3.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

9、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 BT项目的税收征管探索 关于BT业务涉税问题分析 渝地税发2008195号 建筑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8号 宁地税发2009139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意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BT方式建设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漳政综201111号 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郑政办201111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税收政策的公告结语: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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