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风险参与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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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 银行风险参与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丰富我行国际结算与(国际、国内)贸易融资 业务办理方式,规范 xx 银行风险参与业务管理和操作,有效控制风 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风险参与业务(Risk Participation)是指风险参与行通过承 担风险出让行出让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人付款风险,而获取风险承担收 益的业务。风险出让,即经办行作为风险出让行(GRANTOR ),向其他合 作代理行(或金融机构,下同)出让风险。风险承担,即经办行作为风险参与行(PARTICIPANT),承担其 他合作代理行出让的风险。本办法所指风险参与适用于所有存量及

2、新增国际结算及(国际、 国内)贸易融资业务。第三条根据风险参与业务的主体不同,风险参与分为行外风险 参与(简称行外风参)和行内风险参与(简称行内风参)。行外风险参与,即出让行和参与行不全是xx银行辖内的分支机 构。行内风险参与,即出让行和参与行均为xx银行辖内的分支机构含境外分行),行内风参只办理融资性风参。第四条 根据是否融资,风险参与业务分为融资性风险参与和非 融资性风险参与。融资性风险参与(Funded Risk Participation ),指风险参与行在风 险参与同时将其参与份额的款项贴现给风险出让行,风险出让行在到 期日收回款项后按照风险参与行参与的比例支付其应得份额。如债权 到

3、期后债务人不付款,风险参与行对风险出让行无追索权(本办法第 六条为追索例外情况)。非融资性风险参与(Unfunded Risk Participation ),指风险参与行 不向风险出让行贴现款项,如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付款义务,风险参与 行将按照其风险参与的比例向风险出让行支付债权款项。第五条 根据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中债务人身份不同,风险参与 分为参与金融机构风险和参与企业风险。如该项贸易融资业务已由金 融机构(银行、保理公司等)承兑 /承付/保兑/保付,即该业务的债 务人为金融机构,那么参与行参与的风险是金融机构信用风险;如该 项贸易融资业务的债务人为企业客户时,那么参与行参与的风险是企 业信

4、用风险。第六条 欺诈例外。如果终审、不可上诉的判决认为:因基础交 易或相关单据存在欺诈,债务人从而无须向风险出让行履行付款责 任,则风险参与行可对出让行追索(融资性风险参与)或可不对出让 行支付风险参与比例款项(非融资性风险参与)。第七条 采用风险参与方式办理各项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时应遵 循真实的交易背景和了解客户的原则。行外风参:经办行作为出让行 时,应保证基础贸易真实、所提供交易单据真实有效;经办行作为参 与行时,如参与的风险为金融机构风险,则由出让行承担贸易背景核 查职责;经办行作为参与行时,如参与的风险为企业风险,应进行交 易背景核查且对该企业(债务人)的尽职调查、审查、审批视同常规

5、信贷业务执行。行内风参:无论参与行参与何种风险,均由出让行确 保基础贸易真实、所提供交易单据真实有效和完成对债务人的尽职调 查等。同时,各经办行还应按照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对大额或可疑交 易进行记录、监控,并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报告。第八条 职责与权限总行:(一)总行环球交易服务部:研究制定我行以风险参与方式办理 国际结算及(国际、国内)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规划,负责该业务 相关制度的拟定、修改和解释工作;代表我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就风 险参与业务进行往来;牵头负责风险参与业务的产品营销;负责全 行风险参与业务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风险参与业务过 程中行内各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二)总行单证中心负

6、责以风险参与方式下处理国际结算及(国 际、国内)贸易融资业务的日常操作,以及风险参与过程涉及的对 外报文往来、头寸的收付等。(三)总行信贷审批部(含区域审批中心)负责超分行权限风险 参与业务的审查和审批。(四)总行法律与合规部负责协助本办法配套标准法律文本的制 定、修订,并根据人民银行和总行反洗钱相关规定指导分行反洗钱 工作;总/分行法律与合规部负责协助处理风险参与业务项下的法律 纠纷和诉讼。(五)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制定风险参与业务的科目核算规则。(六)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风险参与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分行:(一)分行业务经营部门(指环球交易服务部、贸易金融部、公 司银行部等):负责风险参与业务

7、中国际结算和(国际、国内)贸易 融资的具体操作、市场营销、客户资信调查、业务真实性审查、国际 收支申报管理等。各分行指定专人进行业务操作,及时向总行报告业 务异常情况等。(二)分行信贷审批部门:负责权限内(国际、国内)贸易融资 额度审批及业务风险管理。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境内外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采取风 险参与方式办理国际结算及(国际、国内)贸易融资业务时,需选择 与总行签订风险参与协议(附件1:风险参与合作协议格式参考 BAFT标准版)的代理行或xx银行境外分行(澳门分行)作为出让 行或参与行。境内分行与澳门分行或境内分行之间进行行内风参业务合作时, 可由总行统一与澳门分行签订合作协议或

8、参照总行风险参与协议 (附件1)自行签订合作协议。第十条 信息传递。各分行与代理行合作风险参与业务时,有关 风险资产出让邀请、风险参与确认、债务人违约通知等相关信息传递 应选择加押SWIFT报文方式进行。第二章 以风险参与方式办理业务的范第十一条 经办行作为出让行,采取风险参与方式办理的业务包 括:(一)邀请他行(含我行境内外分行,下同)参与开立或保兑 信用证。(二)邀请他行参与办理信用证、托收、汇款项下各类贸易融 资业务。(三)邀请他行参与开立或保兑的各类融资性或非融资性保函 (含备用信用证)。(四)邀请他行参与购买或持有一笔贸易项下汇票、本票、银 行承诺。(五)邀请他行参与对本票、汇票或其

9、他可流通工具、或应收 账款进行担保或反担保。第十二条 经办行作为参与行,采取风险参与方式办理的业务包 括:一)可参与代理行授信额度内的(国际、国内)贸易融资业 务。(二)可参与客户授信额度内的(国际、国内)贸易融资业务 上述规定以外的业务,各分行应在得到总行明确批复同意后方 可开展。第三章授权和授信管理第十三条 风险参与业务的额度管理1、风险出让业务(经办行为出让行)以融资性风险参与形式出让风险资产时:已出让风险部分无需 占用风险参与行在我行的同业授信额度。无论已出让风险部分比例如 何,该风险参与业务中的基础贸易融资业务均需全额占用债务人在我 行相应产品的授信额度。以非融资性风险参与形式出让风

10、险时:已出让风险部分应占用 风险参与行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无论已出让风险部分比例如何,该 风险参与业务中的基础贸易融资业务均需全额占用债务人在我行相 应产品的授信额度2、风险承担业务(经办行为参与行)无论是否是融资性风险参与,经办行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和 其所在国家/地区的国别风险,不承担有关单据风险,占用债务人在 我行授信额度。3、行内融资性风险参与(指出让行和参与行均为我行分行)对于风险出让行:以融资性风险参与形式出让风险,均需全额 占用债务人在出让行的授信额度,无需占用风险参与行的同业授信额 度。对于风险参与行:无论是否是以融资性风参形式去参与风险, 均无需占用债务人授信额度。第十四条

11、风险参与业务中,如需占用债务人授信额度(具体占 用授信额度种类按各基础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执行),则应纳入客 户统一授信管理;如需占用风险参与行同业授信额度,也应纳入统 授信管理。第十五条 采用风险参与方式办理国际结算或(国际、国内)贸 易融资业务时,要求风参业务金额、期限不超过基础结算及贸易融资 业务金额和期限,同时分行须按照不同结算或融资品种与客户签署相 关融资合同,融资币种金额、客户准入要求、业务授信审批流程和贷 后管理要求须严格按照具体国际结算及(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品种 操作规程或产品方案执行。第四章 业务操作流程第十六条 经办行作为出让行时业务操作流程:(一)受理客户的国际结算或(

12、国际、国内)贸易融资业务申请(附件 2:风险参与业务申请书)(二)经办行向代理行(参与行)发出风险参与邀请报文(参 考附件 1 中 Appendix I)。(三)代理行(参与行)以SWIFT加押电文形式同意风险参与 后(参考附件1中Appe ndix i),经办行须按双方约定的日期和金额 支付风险参与费。(四)如为融资性风险参与,经办行收到参与行融资款项后, 须通过 SWIFT 加押电文予以确认(或按照总行与代理行约定形式进 行确认)。(五)当客户违约时,如为融资性参贷,经办行须及时通知参 与行(参考附件1中Appendix皿);如为非融资性参贷,经办行须 立即向参与行提出支付要求(参考附件1

13、中Appendix ii )。(六)当收到客户偿还的本金或利息(包括罚息)时,经办行 应在按参与行风参比例扣除因银行获赔所产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包 括法律费用)后,及时支付给参与行风险参与款项。第十七条 经办行作为参与行时的业务操作流程:(一)收到出让行的风险参与邀请(SWIFT加押电文形式或其 他书面形式),经办行完成行内授信出账流程后,扣减债务人在我行 的相应贸易融资产品授信额度,并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通过 SWIFT 加押电文方式确认出让行的邀请(参考附件1中Appendix i)(二)行内授信出账要求:1. 参与金融机构信用风险时,经办行应仅扣减金融机构在我行相 应同业授信额度即完成授

14、信出账。授信出账材料及审核要求:出让行 风险参与邀请,金融机构承兑 /承付/保兑/保付的加押电文,用于核 实该笔贸易融资交易真实性的材料(复印件)。2. 参与企业风险时,经办行应严格按照该贸易融资产品制度规定 的流程扣减该客户相应产品授信额度完成授信出账。授信出账材料要 求:出让行风险参与邀请,该笔贸易融资业务原始交易资料(原则上 要求出让行提供原件,如有其他安排总行将另行通知)。(三)经办行办理融资性风险参与时,应按照对方发来的风险 参与转让邀请报文中规定的币种、金额、参与比例和时间等要素提供 融资款项。(四)遇有债务人违约,按以下情况办理后续手续。1、如为融资性风险参与,在收到出让行发来的

15、债务人违约通知 时,应将已支付的风险参与融资款项纳入垫款进行管理,有关垫款的 操作按现行贸易融资垫款要求执行。2、如为非融资性风险参与,在收到出让行支付要求后,必须在 协定的时间内,按照协议约定的币种和风参比例向出让行支付,支付 资金还应包括从到期日、议付日或偿还日到支付日的利息,但不包括 出让行提供如下文件的期间内所产生的利息:1)出让行向经办行提供客户违约书面确认;2)在经办行提出书面要求的情况下,出让行向经办行提供基础 贸易所有相关单据以及债务人与其交易对手之间的通讯信息,包括出 让行与债务人之间的书面约定和相关申请书。3、经办行按照以上1、2 点完成相关手续后,应根据本笔风险 参与业务

16、项下贸易融资产品制度、贸易融资合同(如有)以及贸易融 资产品适用的国际惯例规定,就债务人违约行为向其进行追索。五)当出让行收到客户偿还的本金或利息(包括罚息)时,应督促出让行按我行风险参与比例将款项支付给经办行。第五章 业务监督与贷后管理第十八条 各分行在采用风险参与方式办理贸易项下各项业务 时,应严格遵守当地银监、国家外汇管理和人民银行关于本外币跨境 收支及贸易融资相关政策。第十九条 各分行应对采用风险参与方式办理国际结算及(国际、国内)贸易融资业务进行台账登记,对办理的风险参与业务进行逐笔登记,并对业务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切实保障我行资金安全,防 范业务风险。第二十条 各分行应参照国际结算和(国际、国内)贸易融资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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