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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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科学事业单位特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第三条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四条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

2、出,规范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第五条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 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第六条科学事业单位预算是指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第七条国家对科学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科技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科学事业单位特点、财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

3、零。第八条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科学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财务主管部门制定。第九条科学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预算。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的预算。第十条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在单位负责人主持下,由财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 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科学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应当坚持以收定支

4、、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十一条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单位预算,由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第十二条科学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当上级下达的事业发展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单位应当报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

5、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单位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第十三条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将批复的预算及时分解、落实,明确单位内部预算执行责任,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效率。第十四条科学事业单位决算是指单位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第十五条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第十六条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第十七条科学事业单位是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预算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科研项目预算管理制度。第十八条科研项目预算应当

6、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协助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根据研究开发任务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科研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 收入管理第十九条收入是指科学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一) 财政补助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二) 事业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科学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

7、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三) 上级补助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从财务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四)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五) 经营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第二十条科学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包括:(一) 科研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承担科研项目取得的收入。(二)技术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三)学术活动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开展学术交流、学术期刊出版等活动取

8、得的收入。(四)科普活动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开展科学知识宣传、讲座和科技展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五) 试制产品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从事中间试验产品的试制取得的收入。(六) 教学活动收入,即科学事业单位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以上各项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第二十一条科学事业单位收入管理的要求主要包括:(一) 单位组织收入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规定,各项收入的来 源应当合法。(二)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三) 单位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调整收费范围和标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四)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

9、使用财政、税务等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第二十二条科学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科学事业单位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第四章 支出管理第二十三条支出是指科学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一) 事业支出,即科学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科学事业单位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科学事业单位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二) 上缴上级

10、支出,即科学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三)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科学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四) 经营支出,即科学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第二十四条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科学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第二十六条科学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

11、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单位规定,报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第二十七条科学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财务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财务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财务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对于不同来源的科研项目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要求进行管理,不得截留、挤占、 挪用和违反规定转拨资

12、金,不得虚列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谋取私利。第二十八条科学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第三十条科学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第三十一条结转和结余是指科学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第三十二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

13、三十三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单位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收支发生的亏损,提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其余部分并入单位的结余中进行分配。第三十四条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三十五条科研项目完成或者因故终止时,应当及时进行验收或者结算,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科研项目资金的结转和结余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的要求执行。第六章 专

14、用基金管理第三十六条专用基金是指科学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第三十七条专用基金包括:(一) 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二)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即单位从事业收入中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以及在经营收支结余中提取转入,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支结余较少的单位可以不提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三) 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 资金。第三十八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主管部门会

15、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第三十九条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七章 资产管理第四十条资产是指科学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四十一条科学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十二条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第四十三条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第四十四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前款所称存货是指科学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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