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恒姚、周满红、梁军旗盗窃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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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恒姚、周满红、梁军旗盗窃案 代恒姚、周满红、梁军旗盗窃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房刑初字第56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代恒姚,男,24岁,汉族,出生地安徽省长丰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左店乡韩庄村桥南组,因涉嫌盗窃,于20XX年3月11日被羁押,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被告人周满红,男,33岁,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正阳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正阳县岳城乡梁湖村。因涉嫌盗窃,于20XX年3月13日被羁押,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辩护人周雷,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梁军旗,男,31岁,汉族,出生地河南

2、省正阳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正阳县岳城乡梁湖村。因涉嫌盗窃,于20XX年3月13日被羁押,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辩护人张志松,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鹏,男,41岁,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新蔡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关津乡王新庄村。因涉嫌盗窃,于20XX年3月11日被羁押,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字第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恒姚、周满红、梁军旗犯盗窃罪,指控被告人徐鹏犯转移赃物罪于20XX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

3、检察员李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恒姚、周满红、梁军旗、徐鹏及辩护人张志松、周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XX年2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代恒姚伙同他人持压力钳等作案工具窜至房山区琉璃河镇供电所内,盗割电缆线米,因被人发现而未遂。经北京市房山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割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392元。二、20XX年2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代恒姚伙同他人持压力钳等作案工具窜至丰台区大瓦窑基建队北京市腾达前进电缆经销部院内,盗割电缆线共计213米。经北京市房山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割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5 813元。三、20XX年3月2日夜间,被告人周满红、代恒姚等人持压力钳等

4、作案工具窜至房山供电公司福庄变电站内,盗割电缆线米,后由被告人徐鹏驾驶白色福田牌货车将盗窃的电缆线运走。经北京市房山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割电缆线价格人民币17 508元。四、20XX年3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满红、代恒姚、梁军旗等人持压力钳等作案工具窜至房山供电公司福庄变电站内,盗割电缆线米藏于墙外,由被告人周满红事先叫来的被告人徐鹏驾驶白色福田牌货车欲将盗割的电缆线运走时被发现,而未将电缆线运走。经北京市房山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割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8 932元。被告人代恒姚、徐鹏于当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周满红、梁军旗于20XX年3月13日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代恒姚、周满

5、红、梁军旗、徐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均山、季华、许风、谢增方、吕晓泊、张立辉证言,报案记录,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北京市房山区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恒姚、周满红、梁军旗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代恒姚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周满红、梁军旗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徐鹏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转移赃物罪,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代恒姚、周满红、梁军旗犯有盗窃罪,指控被告人徐鹏犯有转移赃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6、,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代恒姚、周满红、梁军旗有犯罪未遂情节,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代恒姚、周满红、梁军旗、徐鹏认罪态度好,本院对四被告人均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代恒姚、周满红、梁军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被告人代恒姚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被告人徐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代恒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

7、告人周满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三、被告人梁军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四、被告人徐鹏犯转移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五、对被告人代恒姚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四万五千八百一十三元,发还北京市腾达前进电缆经销部,对被告人代恒姚、周满红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一万七千五百零八元,发还房山供电公司福庄变电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王 全 莹人民陪审员 隗 合 群人民陪审员 翟 友 林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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