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境外购进“劳务”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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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境外购进“劳务”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工,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统称为应税劳务。显然,应税劳务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中的“应税服务”内容有别。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以下简称条例)删去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并增加了一项内容作为第四项:“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

2、,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新增加的这项有何新突破?新修订的内容既包括了“劳务”也包括了“服务”。对照条例修订前后内容并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对比分析:条例第八条修订前内容,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条例第八条修订后内容,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

3、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根据上面对比可知,条例修订前无“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但是财税201636号文件却有“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

4、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条例修订前,如果一个纳税人既有购进境外单位劳务,又有购进境外单位服务,则均需代扣代缴增值税,但是所购进境外单位服务可凭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所购进境外单位劳务则不能抵扣。因此,本次条例修订后,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买“劳务”也终于可以如同购买“服务”一样,以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作者单位:宁波诺丁汉大学、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国税局)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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