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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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准则第1章总则1.1 目的1-11.2 范围1-11.3 资产类别及管理部门1-11.4 资产管理部门工作职责1-11.5 使用部门工作职责1-11.6 资产保养部门工作职责1-21.7 保管人设定1-21.8 固定资产编号1-21.9 列账原则1-3第2章固定资产之增置与异动处理2.1 设备申购2-12.2 增置处理2-32.3 保修责任2-52.4 保险2-52.5 设备质量与投资效益追踪2-52.6 移转2-62.7 租借2-62.8 闲置2-72.9 医疗仪器汰旧换新2-72.10 报废2-82.11 让售2-92.12 减损2-92.13 固定资产数据之建立、更新及管

2、理.2-92.14 研究计划购置之设备2-9第3章设备之借用与保养维护3.1 借出入3-13.2 保养修缮3-23.3 警卫抽盘3-2第4章固定资产盘点4.1 使用部门自主盘点4-14.2 外部稽核4-1第5章资产短缺之索赔5.1 赔偿人员5-15.2 赔偿金额5-1第6章附则6-1附表附表一固定资产编号原则A-1附表二设备借用单A-2附表三设备委修单A-3附表四固定资产增加单A-4第1章总则1.1 目的为规范本院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等管理作业,特定本准则。1.2 范围本院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物、道路、排水沟、蓄水池、计算机设备、交通运输设备、机械设备、公用设备、电仪设备、医疗器具、医疗

3、仪器及杂项设备等十三项,凡其编号、增置、移转、闲置、减损、让售、租借、租赁、资料建文件、盘点、异常提报及赔偿等作业均属之。1.3 资产类别及管理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依资产类别或特性,归类如下:(1)总务处:土地房屋及建物、道路、排水沟、蓄水池、载客用(交通车、公务车、救护车等)交通运输设备及什项设备(2)信息管理处:非医疗仪器类之计算机设备(3)工务处:机械设备、电梯、公用设备、电仪设备、医疗器具、医疗器械、非载客用交通运输设备(4)仪器处:医疗仪器及其连控使用之计算机、配套之其他设备1.4 资产管理部门工作职责(1)不动产增置、减损及闲置等异动数据之建立及更正(2)固定资产帐物管理、编号(3

4、)固定资产增置、移转、闲置、减损报废、出租、外借等作业管理与督导(4)固定资产投(续)保、设备闲置审核、处理对策之拟定与执行(5)闲置固定资产调度整合与运用(6)固定资产抽样盘点、异常反应与处理(7)固定资产申购规格、要求等审核与验收(8)固定资产动用、保养维护执行情形之检核与呈报1.1 固定资产安全性检查,及适用性评估1.5 使用部门工作职责(1)动产增置、减损、移转等异动数据之建文件、更正及保管作业执行(2)资产自主盘点、异常反应及处理(3)资产动用率异常检讨及闲置设备主动提报(4)资产移出通知及移入点收(5)资产出借、送修后续追踪(6)呈准减损资产办理缴库作业(含附属设备)(7)资产设备

5、充足性、适用性与安全性评估与处理(8)资产设备操作程序及日常保养规范之建立与更新1.6 资产保养部门工作职责(1)协助使用部门编写日常保养规范,指导使用部门执行设备日常保养。(2)编写设备定期保养规范,并依保养计划执行设备定期保养。(3)固定资产报废之鉴定。1.7 保管人设定(1)使用部门一级主管应负部门内资产保管之责,并依成本中心别指派适当保管人管理该成本中心资产。基于各成本中心资产配置之范围大小、数量及管理难易度之不同,得合并数个成本中心设一保管人;另资产为个人专用者,得指定该使用者担任该资产保管人。(2)各使用部门于资产增置或移入时,一级主管(至少二级主管以上)应指派适当之保管人,并办理

6、资产增置或移转作业。土地、房屋、道路、蓄水池因属不动产,使用部门于资产增置时,得免设立保管人。(3)固定资产保管人因离(调)职,或工作内容变更等因素需调整时,应由一级主管指派新保管人。原保管人应于HIS固定资产作业之一保管人变更单建档新保管人,且双方逐项点交无误,经一级主管及会计处复核后,更新保管人。(4)拟离职人员如离职前未办理移交完固定资产移交者,由计算1管制不得打印离职单办理离职手续。(5)保管人对经管之固定资产,移交有短缺时,部门一级主管应依本准则第5章规定签报处理。1.8 固定资产编号(1)资产管理部门接获使用部门新增资产时,应依固定资产编号原则(附表一)予以分类编号。若该设备是由主

7、体搭配不同规格或功能之配件组合后使用,则设备主体建档后,其所有配件应于该主体之配件数据中逐一建文件,其编号则由计算机依据该主体现有配件数量,自动编给流水号二码,故配件之资产编号以主体10码加配件流水号二码为辨识。(2)固定资产编号之第一码代表资产种类,除租赁设备,土地、房屋建物,道路、排水沟、蓄水池类等资产,其余种类则依资产取得价值,编给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以为会计科目之识别。(3)资产管理部门应于固定资产明显位置,将其编号依财务管理组统一格式之标识予以标示。若标识损坏或脱落时,使用部门应反应资产管理部门补标识。1.9 列帐原则(1)固定资产设备其取得金额及使用年限符合以下条件时,应予列帐管

8、理: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其中: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2)新设院区因特殊因素考虑,拟调整应列帐管理之设备取得金额下限或使用年限时,须呈报院务会核准后凭以办理。第2章固定资产之增置及异动处理2.1 设备申购2.1.1 设备申购检讨及投资效益分析(1)预定申购设备之金额大于人民币一万元(不含)时,申购部门须于HIS固定资产之设备申购作业中,建文件该设备之各项数据,并经部门一级主管复核后,始予立案。(2

9、) 设备申购作业立案后,由计算机自动产生电子表单会签其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部门,由资产管理部门协助拟定规格说明书并预估金额、设备审核部门审核投资效益分析预估等。(3)申购所有设备,不限于以下三类设备,均需开立规格说明书,并随附具核决棚吐管签准之申购根告复EP件,经部门一级主管核签、资产管理部门审核规格说明书通过后,方可至采购管理信息系编入请败激据,依规定办理请购。A申购设备之金额低于人民币一万元,经签呈核准购买者。B申购设备之金额超过人民币一万元,经报告呈准案件。C研究计划用设备,经检附其审核部门及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研究计划核定清单复印件,办理申购作业。(4)各部门所申购之医疗设备需增加使用空

10、间者,应于呈核决权限前,先将该案件寄工务处及医政组覆审通过后,再呈核决权限核决。(5)申购审核部门接到申购案件后,应就申购设备之投资效益予以检讨。(6)检讨结果应于HIS固定资产之设备质量及投资效益输入(预估)作业中建文件。(7)申购案件之审核结果,应以申购案件审核报告签注意见后呈核。2.1.2 申购案件审核(1)资产管理部门接获设备申购表单及规格说明书后,应审核其申购之品名、规格、功能、安全性等,同时清查院内有否相同功能之闲置设备可供调用,如属研究计划之设备申购案件,应确认为研究计划核定清单上所列册之设备,并应于规格说明书右上角签注确认结果。A清查后若有可调用之设备,应协调申购部门优先调用及

11、办理移转,并将设备申购表单及规格说明书退回申购部门。B清查后若无可供调用之设备,则于设备申购表单意见栏签注无闲置设备可调用,并视需要于规格说明书填注需由厂商提供之有关技术资料(包括操作及保养手册、工程技术数据)及人员训练具体方式等逐项详细填写后,加注审核意见,并将设备申购表单及规格说明书转送申购单位之审核部门列入参考。(2)设备申购案件应经审核部门审后,转呈院级主管核准,各单位审核部门如下:A医务专科审核部门为经营管理组,其余部门为其部(处)级单位。B属研究计划设备,审核部门为科教处。(3)申购设备经审核部门通过,须依下列核决权限准购后,方可至采购管理信息系统输入请购数据,依规定办理请购。A申

12、购设备之金额在人民币二千元以上、未超过人民币一万元者,核决权限为副总执行长。B申购设备之金额在人民币一万元以上、未超过人民币五万元者,核决权限为总执行长。C申购设备之金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未超过人民币十万元者,核决权限为院长。D申购设备之金额在人民币十万元以上者,须送院务会讨论决议。2.1.3 为有效管制申购案件作业时效,经办部门收件后之标准作业天数如下(1)资产管理部门审核:五天(2)审核部门审核:三天(3)院级主管核定:两天(4)医政组及工务处、仪器处审核部门复审:三天(5)院务会核定:七天2.1.4 经办部门为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部门及经营管理组者,逾期完成时,由计算机以电子邮件跟催一级

13、主管,逾期天数及跟催对象如下:(1)第一次(预定完成日+1天J经办部门一级主管(2)第二次(预定完成日+3天)院级主管(持续通知经办部门一级主管)(3)第三次(预定完成日+6天)财务管理组主管(持续通知经办部门院级主管、一级主管)2.1.5 经办部门为院级主管者,则第一次(预定完成日+3天)仍跟催该院级主管(另通知经办部门一级主管)第二次(预定完成日+6天)则增加通知财务管理组主管。2.1.6 请购案件询价结果会签(1)设备请购案件经采购部门询价后,将请购案件连同各厂商报价结果之一比价表、报价型录,送请购部门进行会签。(2)请购部门应在资产管理部门协助下,就规格说明书中厂商所报价之内容,逐项与

14、院方需求之规格、适用性及安全性检讨比较,并于采购事务洽办单签注意见后,送交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会签后,覆请采购处凭以办理。2.1.7 请购案件买卖合约书签订(1)凡属医疗仪器请购案件总价在人民币一万元以上,或需对保修期、付款条件有约束的,及管理部门认为须签订合约之案件,经依核决权限呈准订购后,采购部门应依规格说明书内院方要求之条件,与厂商订立买卖合约。(2)买卖合约书内容应包括设备规格及功能、技术数据(操作手册、保养手册、工程技术数据等)人员训练、交货期限及地点、运费负担、保修责任、零组件供应价格及其涨幅限制、有效期限、供应时效、安装试车规定、罚则、及履约保证等项目,且不限于上述项目。2.2 增

15、置处理2.2.1 不动产增置(1)资产管理部门于取得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等不动产所有权状或自建房屋于建造完成办理产权登记后,应于HIS开立固定资产增加单并编定资产编号,送会计处复核取得价值、耐用年限、折旧等数据后,完成新增。(2)资产管理部门应分别依土地、房屋建物之有关数据,建立土地基本数据表及房屋登记卡,另土地、建座落相关位K标示,则附蹴图及建物相关配图标示。2.2.2 动产增置设备类资产于取得或建造工程完工,经移交请购(使用)部门前,请购(使用)部门须于HIS开立固定资产增加单,会签资产管理部门编定资产编号,送会计处复核取得价值、耐用年数及折旧辍据后,完成资产新增。其作业方式如下:(1)经领料取得者医疗仪器请购案件A请购之资产设备经供应处收料后,供应处应即通知请购部门及资产管理部门办理验收。供应处应同时开立材料检验报告表,以办理验收。B请购部门应于到货七日内,依据买卖合约书之规定事项,会同资产管理部门、供应处执行验收,并依下列方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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