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配建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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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配建实施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2010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增加住房保障方式,切实解决好低收入家庭、特别是符合保障条件的孤、老、病、残以及其他急需救助家庭的住房困难,现就市区配建廉租住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廉租住房配建方式(一)廉租住房按照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则,在普通商品住房和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比例配建。二、廉租住房配建比例(二)凡2010年6月1日以后,在市区范围内新出让土地上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的项目和在划拨土地上集中新建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都应按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具体的配

2、建比例是: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比例不得低于地上总住宅建筑面积的5;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比例不得低于15%。因项目建设条件不宜同步配建或无法配建以及其他原因不宜配建的,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批准,或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决定,按照应配建廉租住房建筑面积乘以同一时期、同一地段商品住房销售均价向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两房中心”)一次性缴纳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由“两房中心”统一组织易地建设。“两房中心”收取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应出具缴纳凭证,存入“两房中心”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专户。廉租住房建

3、设资金记入项目开发建设成本。三、廉租住房建设标准(三)廉租住房建设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配建廉租住房的房源原则上依据项目建设规模,按栋和单元集中安排,不足单元部分按规定套数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配建的廉租住房要与其他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统一管理。(四)廉租住房总的要求是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普通装修并达到居住入住条件,其基本标准为:1.房屋结构安全,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2.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3.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和上水、下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等设

4、施,并能正常使用;4.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四、配建廉租住房的有关优惠政策(五)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享受有关文件规定的廉租住房各项优惠政策。(六)配建廉租住房的建设项目参照我市房地产项目联合审批绿色通道工作方案(石政发20092号)有关政策执行。五、廉租住房建设审批程序(七)配套建设廉租住房按照办理项目报建基本程序进行,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1.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时,须将“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比例不得低于地上总住宅建筑面积的5;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比例不得低于15%。”作为一个条件列入规划条件之中。2.在土地

5、招拍挂出让、划拨或协议出让前,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须根据规划条件将配建廉租住房作为土地招拍挂、划拨或协议出让的前置条件。3.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均应制定廉租住房配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配建方案”),报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并与“两房中心”签订廉租住房配建合同。“配建方案”中应明确项目(小区)名称、建设地点、配套建设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包括最大单套面积)、总套数、在项目中的位置等内容;对不配建廉租住房的项目,须在“配建方案”中明确不配建的原因及需缴纳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等内容,并提供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的批文和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缴纳凭证,否则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不予签署审批意见。4

6、.对配建廉租住房的建设项目,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或发放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前,要求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提供“配建方案”及廉租住房配建合同,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配建廉租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等事项。5.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受理项目申请文件时,须由项目开发企业提供“配建方案”,方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进行核准或备案,并在核准或备案证上注明配建廉租住房建筑面积。6.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规划方案时,应在规划方案总平面图上标注配建廉租住房的位置、总建筑面积和配建比例等内容。7.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施工图联审时,“配建方案”作为联合审图

7、的前置条件。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为联审部门审查其施工图是否与“配建方案”一致。如不相符,不得通过施工图联审,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出具审查合格书。8.市建设管理部门应按规划许可的配建面积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监督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优先建设廉租住房”的原则施工,按统一质量标准进行质监、验收,确保按期交付使用。9.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时,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为联验部门,要对廉租住房的位置、面积、套数和装修标准进行验收,不符合廉租住房配建合同约定的,不予通过综合验收,市建设管理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10.市房产管理部门在受理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审批及初始登记时,应要求开发建设单

8、位提交“配建方案”、廉租住房配建合同和缴纳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凭证,否则不予办理预售审批和初始登记。配建的廉租住房应与其他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分开登记,不参与预售,直接登记在“两房中心”名下,其性质为国有直管产。11.配建的廉租住房竣工验收后,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向“两房中心”提出廉租住房移交申请,并按照廉租住房配建合同的约定进行移交。各县(市)和矿区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本意见有效期自2010年6月10日起至2015年6月9日止。关于加快城区危陋住宅区改建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冀政2009114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保障性安

9、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20101号)精神,加快消除城区危陋住宅,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按照“拆旧建新、打造精品”的要求,危陋住宅区改建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依法拆迁、确保稳定的原则。二、实施范围本市城区内国有土地上1980年以前建造、房屋质量差、基础设施不配套、交通不畅、消防隐患大、环境脏乱差、不再适宜居住的集中连片平房和简易、危陋楼房区。三、组织形式危陋住宅区改建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管理,由辖区政府负责,采取居民自拆自建和政府组织改造两种形式实施。四、办理程序(一)采取自拆自建方式实施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0、1.在辖区政府指导下,房屋所有权人约定房屋所有权人代表,由其代表所有权人行使签约等权利。2.房屋所有权人代表向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房屋所有权人代表形成约定书、改建申请书、居民改建合约、安置补偿预案等资料。3.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始审查,出具石家庄市城区危陋住宅区改建(自拆自建)项目初审意见表。4.市危陋住宅区改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进行审核,征询规划部门意见。5.符合城市规划的,市危陋住宅改建工作领导小组核发石家庄市城区危陋住宅区改建(自拆自建)项目批准书。6.房屋所有权人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因资金、人力等原因不能自行组织改造的,房屋所有权人代表可以委托房地产

11、开发企业代拆代建。(二)采取政府组织改造方式实施的,按以下程序办理:1.辖区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危陋住宅普查和居民意向调查,初步划定改建区域,报市危陋住宅区改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提交危陋住宅区房屋状况、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说明、辖区政府意见并附改建区90以上居民的同意改建意向书等资料。2.市危陋住宅区改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进行审核,征询规划部门意见。3.符合条件的,市危陋住宅区改建工作领导小组核发石家庄市城区危陋住宅区改建项目批准书。4.市住房保障部门设立危陋住宅改建专业公司具体组织实施改造。危陋住宅改建专业公司持石家庄市城区危陋住宅区改建项目批准书办理前期立项(关于土地、房产征收征

12、用的立项批复)、规划(包括拆迁红线、规划红线、规划条件、总平面图)、土地、拆迁等手续。5.辖区政府根据补偿安置方案与居民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的居民户数超过总户数80%的,经公证后协议生效,由辖区政府组织实施拆迁,形成的净地由市国土部门公告收回;签订协议的居民户数未达到80%的,项目停止实施。6.危陋住宅改建专业公司按照批准的规划和市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的回迁范围组织回迁楼建设,市国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供应土地。拆迁、安置等费用(含10管理费)由市财政评审中心审定后计入剩余土地的出让成本。五、相关政策(一)危陋住宅区改建用于安置被拆迁居民的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商品

13、房用地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供应。(二)采取自拆自建方式实施的危陋住宅改建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取得城乡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新建住房总套数原则上应与原套数一致,总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原有住房总建筑面积的1.2倍以下(含1.2倍),各房屋所有权人所获得的新住房建筑面积也相应为原有住房建筑面积的1.2倍以下(含1.2倍),但不小于30平方米。新建的住房原产权性质不变。改建范围内属所有权人共有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和所有权人意愿实施建设。委托代拆代建的,全体房屋所有权人应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代建服务费,不得以所建住房抵顶。代建服务费由房屋所有权人代表按各房屋所有权人原有住房或新建住房

14、建筑面积向房屋所有权人筹集。(三)采取政府组织改造方式实施的危陋住宅区改建项目,要严格执行我市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鼓励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单户)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补偿。补偿后被拆迁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属于低收入家庭且其被拆迁前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所调换住房30平方米以内(含30平方米)部分不再支付购房款,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高于所调换房屋价格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差价。其他情形,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按照房地产市场

15、价格互补差价。对于安置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被拆迁人一次支付差价款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在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订立分期支付差价款合同后,应当允许其先期入住;对难以支付差价款的低收入家庭,其所调换的住房可以与拆迁人按一定比例共有;住房保障部门代其支付部分或全部差价款的,住房保障部门也作为产权共有人。被拆迁人应当向拆迁人支付拆迁人拥有部分的成本租金,向住房保障部门支付住房保障部门拥有部分的廉租住房租金。被拆迁人在具备支付能力且愿意购买时,可以将共有人拥有的部分按届时的市场价格购回。被拆迁人调换住房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对拆迁区域内已按房改价购买的现住房,按照私有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安置。符合房改购房条件但未按房改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可以先按房改价购买后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也可以在调换住房后,原住房面积部分由居民按届时的房改价购买,超出原住房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房屋整体上属私有产权。对无力按房改价购买公有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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