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许可审查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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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南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许可审查制度为规范卫生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卫生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所称卫生行政许可,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核和认定,作出是否准予卫生行政许可的行为。二、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三、卫生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法定依据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审查与决定:(一)法律、行政法规;(二)国务院决定;(三)地方性法规;(四)省人民政府规章。卫生行政机

2、关不能自行设定卫生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在法定的卫生许可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标准。四、卫生行政许可的审查应在所辖区域范围内行使。五、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卫生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六、卫生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七、卫生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除当场可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的外,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对卫生许可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八、卫生行政机关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的,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现场核查结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九、卫生行政机关需要根据检验、检测结果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检验、检测工作由经过卫生行政机关认定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承担。申请人依法可自主选择相应的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十、卫生行政机关依法需要对申请许可事项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应

4、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卫生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并书面告知所需时间。检验、检测、检疫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十一、卫生行政机关依法需要根据技术鉴定、专家评审结论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组织进行技术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十二、依法应当逐级审批的卫生行政许可,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出具初审意见,并将全部申报材料报送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符合法定要求的,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十三、卫生行政机关对技术审查作出建议

5、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十四、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行政许可事项作出审查决定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组织听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二)卫生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十五、对下列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一)可能对周围居民的工作、学习、生活造成不利影响的事项的许可;(二)污染环境或者涉及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事项的许可;(三)其他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事项的许可。十六、对依法听证的卫生行政许可事项,卫生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卫生行政决定。未经听证程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据。十七、卫生行政机关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印章的卫生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卫生许可证由省卫生厅统一印制。十八、卫生行政机关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除涉及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的,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十九、申请人依法取得的卫生行政许可,凡没有规定地域限制的,各级卫生行政机关不得采用审查、备案、登记、注册等方式重复或变相重复实施卫生行政许可。二十、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南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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