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转发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意见的.doc

上传人:枫** 文档编号:560340756 上传时间:2023-12-01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19.4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福建省人民转发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意见的.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福建省人民转发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意见的.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福建省人民转发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意见的.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福建省人民转发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意见的.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福建省人民转发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意见的.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福建省人民转发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意见的.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福建省人民转发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意见的.doc(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当前位置 :中国福建政府公报 2011年第28期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1196号字体显示:大 中 小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福建省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

2、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民政厅、公安厅、教育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分管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各级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统筹协调当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二、健全救助保护机构。救助保护机构是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载体和依托。尚未建立救助管理站的县(市),要在今年年底前明确救助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确保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顺利开展。各地救助保护机构基础设施纳入市县社会福利中心统筹规划建设。三、明确部门职责。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民政

3、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能力建设,强化对救助保护机构的监督管理,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工作。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针对流浪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在执行职务时发现的流浪未成年人及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会同救助保护机构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按规定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建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联系人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学校思想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教育,落实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的各项政策措施。支持救助保护机构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建立适

4、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劝学、返学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不断完善定点医院制度,坚持“先救治、后救助”原则,建立流浪未成年人医疗救治绿色通道,提供及时规范医疗服务。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开展流浪未成年人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和康复训练等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民政等部门组织开展针对流浪未成年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对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财政部门要做好包括流浪未成年人在内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保障工作。发展改革、司法行政、交通运输、城管、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四、落实经费保障。各级财政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

5、救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救助量等变化情况核定专项经费,切实保障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省财政厅会同民政厅积极争取、统筹使用中央补助资金,并根据各地开展救助工作量等实际情况,逐年核定省级补助资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九月一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受人口流动加速、一些家庭监护缺失和社会不良因素影响,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仍然存在,甚至出现胁迫、诱骗、

6、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问题,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妨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进一步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切实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和谐安定,关系到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落实。及时有效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

7、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提升救助保护水平,维护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二)基本原则。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把未

8、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健康成长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对家庭监护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严厉打击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坚持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积极主动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保障其生活、维护其权益;同时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强化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责任,不断净化社会环境,防止未成年人外出流浪。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各方协作,充分发

9、挥基层组织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积极性,形成救助保护工作的合力。三、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政策措施(一)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公安机关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其中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无力自行返乡的由救助保护机构接送返乡,公安机关予以协助配合。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城管部门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应当告知并协助

10、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和民政、城管部门应当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作用,组织和动员居民提供线索,劝告、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救助保护机构求助,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二)加大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力度。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要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加强接处警工作,凡接到涉及未成年人失踪被拐报警的,公安机关要立即出警处置,认真核查甄别,打击违法犯罪活

11、动。强化立案工作,实行未成年人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充分调动警务资源,第一时间组织查找。建立跨部门、跨警种、跨地区打击拐卖犯罪工作机制。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被拐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三)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回归家庭。救助保护机构和公安机关要综合运用救助保护信息系统、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和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方式,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及时安排接送返乡,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要在购票、进出站、乘车等方面积极协助。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应当通知返乡流浪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常住户口

12、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救助保护和帮扶工作。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要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确无监护能力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不改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继续查找的同时,要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机关要按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便于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

13、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民政部门要将其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公安机关要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四)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救助保护机构要依法承担流浪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责任,为其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要协助司法部门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救助保护机构要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对沾染不良习气的,要通过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卫生、残联等部门要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对其进行心理疏导、

14、康复训练等。(五)强化流浪未成年人源头预防和治理。预防未成年人流浪是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做好源头预防是解决未成年人流浪问题的治本之策。家庭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流浪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要加强对家庭履行监护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对困难家庭予以帮扶,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随访制度,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报告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学校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阵

15、地,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根据学生特点和需要,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学生掌握就业技能,实现稳定就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进行重点教育帮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做好协助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纳入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工作、“春蕾计划”、“安康计划”和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将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教育总体安排;充分发挥志愿者、社工队伍和社会组织作用,鼓励和支持其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教育、矫治等服务。四、健全工作机制,形成救助保护工作合力(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建立民政部牵头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地方做好工作。民政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定期通报各省(区、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情况,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要建立和完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