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思维落实管理充分发挥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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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新思维落实管理充分发挥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洪剑锋日前,胡锦涛总书记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提出要加强基层司法机构建设,提高基层政法部门履行职责能力,切实把维护人民权益的职能落实到基层。省委书记汪洋同志也在最近的讲话中提出要解放思想,发挥基层职能作用,维护社会稳定。近年来,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围绕社会稳定大局,统筹整合调处、公职律师、法援等职能力量,积极开展化解社会矛盾工作,充分发挥了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随着律师越来越多地进入化解社会矛盾工作领域,如何更好地运用我们司法行政队伍中的这支专业力量,发挥他们积极的、正面的作用,使之成为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发挥职能作

2、用的合力,就成为了我们维稳工作的一个全新的课题。一、问题和现状目前,由于社会尚处在改革转型期,各方面的利益冲突凸现,因国企改革、房产改革、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等等引发大量的群体性纠纷,这些问题已经不同程度的影响了社会稳定,影响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这些群体性的纠纷案件相比一般案件,存在着涉及面复杂,社会影响面广,处理难度较大等特点。已成为维稳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之一,受到各级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作为这些年来一直活跃在法制建设和法律活动前沿的律师队伍,已经广泛地介入了这些群体性案件。但综观近些年律师在群体性纠纷案中扮演的角色,产生负面影响的不在少数。特别是在某些群体性纠纷中,社会律师有时扮演鼓动者、

3、煽动者的角色,为了多收代理费而故意激化双方当事人矛盾,鼓动当事人打官司,甚至有的律师鼓动和教唆当事人无理上访,违法游行、静坐、请愿,扰乱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破坏稳定的社会局面。有个别律师还为此深陷囹圄。作为区一级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一方面因为担负着调处的职能,处于群体性纠纷调处的第一线,必然需要对代理群体性纠纷的律师进行管理和协调;而另一方面,尽管设有律师公证管理科,但是区局对社会律师基本上是没有实质意义上的管理权限的,只能通过市律师管理处从中沟通协调。而市一级的管理部门由于管理面太广,又不直接参与调处工作,不能及时了解实际情况和事态进展,自然也就无法对涉案律师及时做出相应的管理和协调行为。

4、可以说,目前对律师在群体性纠纷案件中的执业行为的监管和协调是不到位的。这种状况不但影响了调处工作的进度和效率,还会对整个律师行业在政府、社会和公众中的形象造成负面的影响。二、思考和建议(一)客观看待律师的执业活动,着力发挥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的桥梁作用。现在许多人,包括一些领导,在调处群体性纠纷时一旦发现当事人有聘请律师就主观地觉得麻烦大了。但事实上,纠纷当事人有律师引导,比没有代理律师或者我们完全不知道幕后操作者的情况,是更有利于纠纷的化解的。一方面律师是在“两结合”管理的架构下开展执业活动的法律工作者,有一定的工作纪律和行业规范管理制约,又具备相当的法律专业知识,了解依法合理维权的方法

5、和路径,一般不会轻易采取违法或过激行为表达诉求;另一方面受聘律师因代理人的身份使纠纷当事人比较容易认同其观点和建议,在充满过激情绪的人群中具有较强的公信力与亲和力,通过他们专业的引导往往可以将无序的激烈维权行为纳入到法律的轨道中来。因此,在纠纷处理中,不应该将律师推向政府的对立面,而是要通过管理、沟通、协调等方式,让律师在群体性纠纷的调处工作中成为政府和当事人的桥梁纽带,发挥积极的调和作用。最近,我区在处理环卫工人群体性纠纷、南站百年老楼租赁纠纷等纠纷时,就是充分发挥了代理律师的引导作用,把纠纷纳入了有序的处理程序,收到了较好的成效。(二)下放律师管理权,落实对律师日常执业活动的有效监管。依据

6、律师法第四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五十二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即法律明文赋予了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律师的权力。目前,我市共有律师所所,执业律师人,执业范围遍布全市各个角落,甚至延伸至省外。面对如此庞大的队伍和业务量,仅仅靠市局一个处室的监管是无法做到及时到位的。因此,笔者建议进一步把律师管理权下放,由区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三)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的执业行为。律师属于“自由职业”,其执业行为具有自由性、独立

7、性和隐蔽性的特点。特别是在作为群体性纠纷当事人的法律顾问或代理人时,往往不在纠纷现场和公开场合露面,而是在幕后“出谋划策”。这就决定了在要求律师自律的同时,必须要有执业制度规范予以管理和制约。因此,笔者建议市律师管理部门制定“异地协管”制度。要求凡是接办群体性纠纷案件的律师,必须同时向其主管司法局和案件所在地司法局报告,主动进行沟通和协调,并自觉接受其监督管理。如不及时报告或在办理该类案件时违反有关制度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和律协根据案件所在地的司法局的书面建议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四)发展“所所结对”,通过合作发挥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的专业优势。今年,在市司法局的大力支持下,各基层司法所纷

8、纷与律师所结成合作对子,由律师所派驻律师协助处理街道社区的有关法律事务,大大充实了基层司法所的专业力量。我们要不断延伸所所结对的外延,在结对合作的共识之下,让律师在为居民服务的过程中,更准确地掌握信息,更快地介入纠纷,协助一线的调处工作,或者直接担任群体性纠纷当事人的法律顾问,引导群众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纷争,避免事态的无序发展和进一步激化。(五)提升律师形象,树立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应有的地位。我们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广大群众广泛宣传律师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发现先进事例,树立典型人物,通过正面的舆论导向,纠正社会对律师的误解和偏见,同时,向律师介绍国际形势和中国社会发展形势,培养提高律师的政治责任感和大局意识,组织对重大的群体性案件进行专门的论证和业务指导,使承办律师的辩护观点和代理意见合理、合法和可行,切实能够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力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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