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律法规汇编(第5版)新增4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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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营业部理规定中国监视理会 33 现公布?货营业部理规定?自 5月 1日起施行。 中国监视理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货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的经营活动加强对营业部的监视理根据?货交易理?、?货理?证监会第 43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按照属地监原那么对辖区内营业部的设立、变更、终止及日常经营活动进展监视理。 第二章 经营条件第三条 营业部应当具备满足 货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且营业场所符合以下条件: 一营业 场所属于产权明晰、使用权稳定的经营性房产且货拥有该房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二营业场所具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保持平安出口和应急

2、通道顺畅符合消防平安理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营业部变更营业场所的拟迁入营业场所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并经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批准。 第四条 营业部应当具备满足货业务需要的办公、交易等设施且设施符合以下条件: 一营业部应当装备 2条以上网络线路保证营业部的正常交易; 二营业部应当装备 2条以上具有录音功能的 线路; 三营业部应当采取双路供电或者在单路供电情况下备用供电措施可以提供正常业务运行 4小时的供电时间; 四营业部信息技术系统应当符合有关监要求保证运行平安和稳定; 五营业部应当设立者教育园地、现场场地以及专门的财务和室柜室; 六营业部应当装备满足理要求的相关影像采集设备; 七营业

3、部应当装备防火、外围隔离以及防盗设施;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营业部应当设立信息栏且按照相关规定以下事项: 一中国货业协会及货; 二货及营业部的投诉和效劳 ; 三营业部从业人员的、照片、岗位、任职时间、从业资格等信息; 四提示者可以通过中国货业协会网站查询货及营业部从业人员资格信息通过货保证金平安存监控机构查询效劳系统查询货交易结算结果和货交易相关的其他信息;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营业部应当于变化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对营业场所信息进展变更。 第六条 营业部负责人在任职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获得任职资格。 货按照相关规定为获得任职资格的拟任营业部负责人任职

4、手续并相关派出机构。 营业部负责人变更的拟任负责人应当具备任职资格货按照相关规定变更手续。 第七条 营业部负责人应当在营业部所在地实地履行职责 全面负责营业部的日常经营理工作。 营业部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营业部负责人且不得在货总部兼任除董事以外的职务。 营业部负责人拟 连续 离岗 10个工作日以上的货应当临时指定 1名符合营业部负责人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提早 5个工作日向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营业部负责人 1年内累计离岗时间超过 3个月的货应当更换营业部负责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货指定的代为履职人员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货更换代为履职人员。 代为履职人员应当实地履行职责履

5、职间暂停理的其他 事务。 第八条 营业部负责人拟自行离任的应当在离任前 1个月向货提出申请。货在接到营业部负责人离任申请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并在 3个月内完成营业部负责人变更。 拟离任营业部负责人应当实在履行职责直至营业部负责人变更手续完成。拟离任营业部负责人在完成变更手续前离任的货应当指定货经理层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在 5个工作日内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 代为履职人员应当实地履行职责履职间暂停理的其他 事务。 第九条 营业部负责人离任的货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货应当对离任营业部负责人任职间的合规经营情况进展离任审计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对离任审计签字确认。货

6、应当在营业部负责人离任之日起 3个月内将离任审计报送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 第十条 货应当建立营业部负责人强迫休假与定审计制度或者轮岗制度。 第十一条 营业部业务岗位应当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且岗位分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营业部应当设立开发、与合同理、交易、信息技术理、财务等业务岗位确保前、中、后台业务分开; 二营业部业务岗位应当有专职的工作人员; 三营业部工作人员素质和从业经历等可以满足相关业务岗位的需要; 四营业部财务岗位工作人员具有会计从业书;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除营业部负责人外营业部工作人员不得少于 5人;营业部从事货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应当获得货从业资格。 第三章

7、控制第十三条 营业部各项控制制度由货统一制定并报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控制制度包括以下工程: 一货对营业部统一 结算、统一风险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理及会计核算的理制度; 二营业部 岗位职责员理制度; 三营业部信息技术系统理及应急制度; 四营业部合同、及理制度; 五营业部营销理制度; 六营业部者回访制度; 七营业部者教育、者投诉处理制度; 八反洗钱制度;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理制度。 第十四条 营业部在与者签订货经纪合同为者开立账户前应当向者充分提醒货交易的风险审慎评估者的财务状况、货专业知识、交易经历、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才能不得误导无意愿或无风险承受才能的者参与货交易。 者参与股指

8、货交易的营业部还应当审查者是否满足股指货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 营业部在与者签订货经纪合同为者开立账户时应当严格按照货统一的要求做好者身份核对、者影像资料留存、者货结算账户登记等工作。 第十六条 营业部应当加强及合同理及合同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营业部应当指定专门的合同签署人负责与者签订货经纪合同合同签署人应当获得货的受权; 二营业部应当严格执行货的货经纪合同理制度建立货经纪合同的收发、存档及借阅记录台账; 三营业部应当使用货连续编、统一印制的货经纪合同; 四营业部签署的货经纪合同应当一式三份货、营业部、者各执一份货经纪合同内容应当填写完好和; 五货应当建立者的二级复核制度营业部

9、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在资料上签字留痕; 六营业部应当在者完成 1个月内将者资料文本报送至货总部并留存相关资料文本或者电子文档以备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检查; 七营业部应当通过货总部统一为者申请交易编码分配资金账户统一在货交易结算系统中维护者的资料。 第十七条 货应当建立统一的结算制度 货业务的结算由货总部统一进展营业部不得承当结算任务。 营业部应当于每日收后核对者的 委托交易及手工出入金等情况向货核实存在的差异。 营业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货规定向者提供结算账单。 第十八条 货应当建立统一的风险理制度不断健全、完善风险控制体系。 营业部履行部风险控制职责的货应当直接收理营业部的风险理人员。 第十九条

10、营业部者的交易指必须通过货风险控制系统或者货风险控制人员进展事先风险控制。 营业部不得使用 、交易所内远程终端等方式直接将者的交易指传送至货交易所场内交易席位。 第二十条 货存在主、辅交易系统的货应当统一理主、辅交易系统的风险控制统一操作设置主、辅交易系统的风险控制参数。 营业部不得设置交易系统的相关参数。 第二十一条 货应当建立统一追加保证金、统一强行平仓等风险理制度统一执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营业部应当按照货的统一要求协助开展风险控制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营业部应当执行货统一的手续费政策。货统一设置者的手续费费率参数。 第二十三条 货对者施行动态风险监控每日进展风险测算。 营业部应当按

11、照货的统一要求对经常出现保证金缺乏、交易频繁等重点者的风险状况进展及时跟踪与监测加强对者的风险理。 第二十四条 货应当加强对货保证金专用账户的理完善货保证金账户的设立、变更和撤销手续。 货可以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对营业部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进展实时监控。对不能进展实时监控的营业部保证金专用账户货总部应当定和不定地进展检查和压力测试。 营业部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资金由货总部统一理和调拨营业部无权调拨。 第二十五条 营业部应当严格执行货的出入金理制度。 货统一理者银转账出金操作。 营业部者通过非银转账方式出金的应当符合货保证金平安存的相关规定且者的出金需经货总部财务、结算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 货对营业部实

12、行统一的财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统一的财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明确货和营业部的职责与业务操作流程。 营业部自有资金由货统一理与控制。 第二十七条 营业部数量超过 5家的货应当建立统一的网络财务软件核算系统加强对营业部的财务理。 第二十八条 营业部根据货统一财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要求承当编制凭证等职能的根据合法有效的会计原始凭证进展会计核算;营业部财务人员应当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性和完好性。 营业部根据货的凭证理制度需要将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提交货的应当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档以备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检查。 第二十九条 营业部应当在财务室或相对隔离的财务柜室妥善保财务和财务凭证等有关财务用品和资料。 营业部

13、应当建立财务和财务空白凭证的双人理和审批使用制度并做好使用登记工作。 第四章 合规理第三十条 货应当建立、完善合规检查制度将营业部合规检查纳入货统一合规检查工作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货合规门应当每年对营业部的经营合规情况进展 1次以上现场检查检查包括以下事项: 一营业部负责人履职情况及从业人员执业情况; 二营业部岗位设置情况员资格情况; 三营业场所及设施合规情况; 四营业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五货统一结算、统一风险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理及会计核算执行情况; 六信息技术系统运行情况;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货应当在完成营业部合规检查 1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14、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 货应当留存营业部的合规检查并于每年 3月底前将货上一年度对营业部的合规检查报送住所地派出机构。 第五章 监视理第三十三条 营业部不符合本规定有关要求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监措施。 第三十四条 营业部负责人自行离任未履行本规定第九条有关程序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监措施并将营业部负责人的行为记入诚信。 第三十五条 派出机构在对营业部负责人离任审计审查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展处理。 第三十六条 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营业部合规经营的情况要求货增加合规检查次数。 第三十七条 派出机构对营业部采取限整改、暂停业务、撤销答应证等监措施的应当将采取监

15、措施的相关抄送货及住所地派出机构;营业部在上述事项发生后 3个工作日内向货。 人民审理货纠纷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1?人民审理货纠纷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规定二?已于12月27日由人民审讯会50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月17日起施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 为解决相关货纠纷案件的辖、保全与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审讯理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以货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因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由货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辖。第二条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是指:一货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保证金存银行及其相关人员、客户、其他货参与者以货交易所违背法律法规以及货监视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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