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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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2年年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5)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一、申请这是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的办理公证的要求。对于必需由申请人亲自办理的公证事项,不得托付他人代为申请。居住在港、澳、台以及中国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托付代理人办理重大公证事项的,须供应当地公证人或我国司法部认可的驻外机构、律师或我国驻外使、领馆的公证或证明。(一)申请人必需具备的条件:1.申请人应具有民事权利力量和行为力量。2.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必需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以自己的名义提出申请公证,其目的在于经过公证,爱护自己依法应享有的民事、经济上的权利。3.申请人必需能够担当因公证而发生的义务和责任。

2、(二)办理申请的方式:1.填写公证申请表;2.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二、受理(一)受理的条件1.申请人同申请的事项有利害关系。2.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该公证机构管辖。(二)受理的程序1.制作受理通知单。2.公证登记簿上登记。3.建立公证卷宗。4.收取公证费。其次节 审 查审查是对申请公证的当事人的资格,申请公证的民事关系、民事行为和其他事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定、核实过程。一、审查的内容(一)对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力量进展审查。(二)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三)审查需

3、要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四)审查需要公证的文书内容。(五)审查当事人供应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二、调查调查是公证审查过程中确保公证事项真实、合法的必要的和有效的手段。调查的内容包括:对当事人、代理人、证明人等的询问;对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档案、资料、资产状况的查询;对有关物证或者现场进展勘验等。公证调查的内容和方式: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察、鉴定等方式。第三节 出 证出证是指公证处对当事人申办的公证事项,经过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制作并出具公证书的活动。一、出具公证书的条件(一)法律行为公证的出证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力量。2.意思表示真实

4、。3.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社会公共利益。(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与文书公证的出证条件1.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3.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三)文书上签名、印鉴公证和文书文本公证的出证条件(四)给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出证条件1.债权文书已经过公证证明,这是给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前提和根底。2.债权文书以给付肯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二、制作公证书三、公证书的送达第四节 公证期限、终止公证和拒绝公证一、公证的期限公证期限是指

5、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从受理到出具公证书期间的法定时间限制。(一)一般期限。依照法律规定,公证处应准时办理各类公证事务。公证事项应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二)期限的延长。依照法律规定,对于重大简单的事项,当事人举证缺乏的事项或者需要托付调查的事项,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并应将延期的缘由准时告知当事人。(三)期限的例外。因不行抗力大事致使公证处无法工作的期限,不计入法定期限,即不包括在一个月或六个月内。二、终止公证终止公证,是指公证申请受理后,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由于消失法定事由致使公证事项不能连续办理,或连续办理已无意义时,而作出打算停顿公证程序。(一)

6、终止公证的法定情形:1. 超过了法定的*期限。2. 公证书生效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3. 因当事人死亡,不能连续办理或连续办理已无意义。(二)公证的程序规章三、拒绝公证拒绝公证,是指公证申请受理后,在*过程中,发觉证明事项不真实、不合法,或有其他违反法律的事由,而拒绝办理公证的行为。(一)拒绝公证的法定缘由:1. 行为、事实和文书不真实、不合法。2. 当事人身份不属实、不具有相应的行为力量。3. 代理人无代理资格。4.当事人妨害公证查证工作正常进展。(二)拒绝公证的程序规章第五节 公证费用公证费用,是指公证申请受理后,在办理公证事务时,根据规定标准,由公证处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一、收取公证费用原

7、则(一)统一收费原则(二)低标准收费原则(三)减免收费原则二、收取公证费用的标准(一)按件收费(二)按比例收费(三)按时间收费(四)加倍收费三、减免收费和退还收费(一)减免收费的状况:1.办理与领取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2.办理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证明;3.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4.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打算贫困县的申请人申办的公证事项;5.申请人确因经济困难而无力负担的;6.其他特别状况需要减免的。(二)退还收费的状况:1.因公证处的过错而撤销公证书的,所收取的公证费应全部退还给当事人;或者因公证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的,预收或已收取的公证效劳费应当全部退还给当事人。2.因公证处和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撤销公证书的,视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将所收的公证费酌情退还一局部。3.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时,按规定可以收取手续费,其余收费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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