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健康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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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健康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区级大健康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区大健康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大健康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引导扶持对符合本办法支持标准的支持对象,给予的一次性奖励和补助。第三条引导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对于当年尚未安排的引导资金,结转下一年度使用。支持对象是在本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第二章支持标准第四条支持标

2、准:(一)对获批大健康医药产业发展示范区以来新引进(新成立)的支持对象,在扶持期内成长性好,在“医、养、健、管、游、食”六大领域有凸显作用,年度首次实现主营收入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以上的大健康产业相关企业,视税收贡献程度一次性给予3-15万元的奖励扶持。(二)对获批大健康医药产业发展示范区以来新引进的大健康产业企业,在“医、养、健、管、游、食”六大领域有凸显作用,年度首次实现主营收入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大健康产业相关企业,视税收贡献程度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扶持。(三)对获批大健康医药产业发展示范区以来,在“医、养、健、管、游、食”六大领域荣获国家级、省级大

3、健康产业相关试点示范的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四)对入驻区内承担市级以上科研课题等的大健康产业产学研机构平台,一次性给予110万元的资金补助。(五)对“一品一业、百业富贵”产业发展中的大健康企业示范带动性强上下游产业链集聚,视税收贡献程度一次性给予110万元奖励扶持。(六)其他符合国家、省、市、区大健康产业发展政策扶持范围的,一次性给予110万元奖励扶持。第三章资金申报条件、申报流程及拨付第五条申报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大健康产业类企业或内的大健康产业相关单位。(二)近三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第六条原则上每年由区大健康

4、办组织引导资金申报,具体时间由区大健康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七条申报流程:(一)提出申请。依据本办法第二章范围及标准,申请主体向区大健康办提交对应申请报告。(二)提交要件。申报主体将申请报告所对应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区大健康办审查。(S)审核批准。区大健康办、区财政局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大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对应条款,审查申报主体提交材料,组织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大数据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科技局等重点部门及各领域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研究确定给予奖励企业名单,并报请区政府审定。经批准后,下达补助、奖励资金计划。(四)

5、公示。对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单位,名单将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府部门一区大健康办)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到举报或其他意见时,转入本办法审核批准流程重新审核。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转入拨付程序。(五)拨付。区大健康办根据公示结果,向区财政局提交拨付申请,经区财政局审核批准,并列入资金拨款计划后,区大健康办根据相关拨付资料予以拨款。第四章资金监督管理第八条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区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引导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做到专款专用。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引导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获引导资金支持的单位应按财务有关规定妥善保存有关资料、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第九

6、条获得引导资金奖励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大健康办,区财政局追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并在三年内取消申报主体申报中央和地方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二)因偷、漏税行为被查处;(S)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十条相关人员在引导资金管理中,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未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对于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H一条本办法由区大健康办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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