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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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目录1.作业区综合安全管理制度2.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3.作业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与处置制度4.作业区安全培训管理规定5.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制度6.劳动纪律管理实施细则7.作业区安全会议制度8.作业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9.作业区治安管理制度10.职业卫生管理防治制度11.作业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12.作业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3.高处作业管理制度14.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5.断路作业管理制度16.临时用电管理制度17.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作业区综合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保障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货物、设备、船舶等安全,制订本规

2、则。第二条 凡进入作业区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则或相关安全规则,服从安全监察人员、保安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的管理,严禁“三违”行为。对“三违”行为,人人有权制止、纠正,安全管理部门及现场管理人员有权责令其停止违章作业,并按规考核。第三条 凡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好安全问题再生产,没有落实好安全措施不准作业。做到“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 第四条 作业区开展工作必须实行“三同时”、“五同时”、“四不放过”管理制度。 “三同时”: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

3、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 第五条 安全管理责任层层落实。公司与作业区签订责任状,作业区与各部门签订责任状,各部门与员工签订责任状,下一级对上一级负责,层层连带。 第六条 开展多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规范员工安全行为,提高员工遵章守纪自觉性。 第七条 全体员工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认真学习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设备管理制度及生产工艺标准。 第八条 各种机械、车辆和人员通过铁

4、路道口及交叉路口时,要“一慢、二看、三通过”,各种车辆在作业区内必须遵守限速规定,喇叭、灯光、信号、刹车等必须完好,严禁车辆碰损设备、阻碍消防设施或影响港容港貌等,严禁违章驾驶、违章停放(违章停放:班前会现场、作业现场、码头前沿、主通道、专用场地)。严禁抢越通过道口,转弯注意三件事:“减速、鸣号、靠右走”。行人横过铁路要注意了望,严禁钻火车底或坐卧铁轨。 第九条 爱护和正确使用各种设施设备,加强维护保养,保证安全防护、信号、保险等装置齐全、灵敏、可靠。各种装卸机械、车辆、工属具严禁超重、超压、超载、超负荷使用。凡新投产、改装、报修(事故修理)及保养的机械、车辆、工属具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5、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包括各类车、船、起重装卸机械驾驶员等。实习或跟班司机必须有负责教练的师傅在旁辅导才能操作。非设备(机械、电器等)操作人员不准操作设备。 第十一条 作业区不准明火作业(包括电焊作业),确因工作需要,须以书面方式报请安保科批准,获准后方可明火作业,动火前作业人员要主动落实好防火措施,携带灭火器材,用火后认真检查动火现场,彻底熄灭火种。严禁将灼热的设施(包括照明设备)贴挂在货物或可燃品上。作业现场、作业区通道翻开井盖或占道施工时,必须设置“警示牌”。 第十二条 实行“区域安全管理”责任制,全体员工对违章行为有纠正、制止、报告的义务,漠视责任区域范围的违章行为发生、存

6、在,也是一种违章。 第十三条 吊机严禁吊人,因抢救重伤员,须采取安全稳妥措施后才允许操作,并要落实现场指挥人员。 第十四条 非生产车辆不得进入作业区生产现场,作业区范围内不准打球、打鸟、钓鱼、射击、鸣放鞭炮、点燃焰火、追逐玩耍、骑车载人、撑伞骑车,作业区车辆不得超员搭乘,平板卡不得搭人。禁止在港池游泳,禁止向港池内抛扔杂物(含垃圾、卸货地脚、加固铺垫材料等)。 第十五条 作业现场(库场、船舱、甲板、机械操作室等)严禁吸烟,要吸烟者需到指定地点(办公区、侯工场所、洗手间)。凡装卸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现场人员不得携带火柴、打火机等引火物。机动车辆进入仓库要戴好防火罩,履带机、拖拉机、电瓶车严禁进入危

7、险品货区。 第十六条 员工上岗前,应按规定穿戴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凡进入生产作业现场的人员,包括机械修造、建筑施工现场,都必须正确佩戴好符合规范的安全帽(扣好下颌帽带)。指挥手戴红色安全帽,穿反光背心。肩托作业允许不戴安全帽,在有金属顶蓬驾驶室内的现场司机允许不戴安全帽,但离开驾驶室必须立即戴上安全帽。办公室或者侯工室设在前沿的,在上班前往途中允许不戴安全帽,到前沿会议室召开调度会的途中允许不戴安全,但必须途经必经道路,严禁穿越堆场,同时主动避开作业场所和有高处坠落物危险的区域。 第十七条 现场管理责任人(船舶作业为指导员、堆场作业为库场值班员、火车专线作业为火车指导员)作业前要组织开好班前会

8、,明确作业任务,研究和布置安全措施,贯彻落实到班组个人。认真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现场管理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要按照安全质量要求指导作业,加强检查督促。 第十八条 装卸作业严格按照货物标志操作,货物堆放应听从理货员及现场管理人员指挥,车运货物散落应及时拾起,防止货损货差。 第十九条 吊机吊臂旋转工作范围为“关路”,“关路”下严禁站立、穿行、躺卧。作业人员不迎着车辆、吊杆站立,要注意避让摆动的货关,不得抢越通过。吊机吊臂下和吊机旋转部位附近严禁站人。 第二十条 作业人员上、下船舶或船舱,必须走专用扶梯、舷梯或跳板,绳梯载人不得超过2人。从舱梯上、下舱口,要小心谨慎,舱梯口盖板要固定好,手握紧、脚踩稳,

9、注意舱梯走向,避免踩空。不准攀爬、跨越大船舷,禁止从船舷跳上跳下。第二十一条 不准在码头护轮坎或护栏木上逗溜和行走。不准坐在码头带缆桩、接电箱和机械转动部位上休息。不准骑车在库场货堆间通道及码头前1米内行驶或停放。不准在高空向下抛物。禁止在铁路两侧1.5米范围内行走和休息。第二十二条 仓库内严禁停放非作业车辆,无关人员不准进入仓库,不准在仓库内、集装箱、车卡里、货堆上和货脚旁睡觉。 第二十三条 作业中应集中精力,谨慎操作,服从管理人员管理,不串岗、不脱岗、不睡岗,不从事与生产作业或与本岗位工作无关的事情。机械操作时严禁司机用手机接听电话、用耳机听音乐、吃零食、吸烟等。第二十四条 严禁酒后(上岗

10、前4小时内喝酒)作业及工间喝酒,不准打赤脚、穿高跟鞋、穿拖鞋及高堆上穿水鞋参加作业,不准野蛮作业。禁止女工在离地2米高的所场作业,包括装卸货车上、高堆上。第二十五条 船舶靠泊码头时,码头前沿机械应主动避让,确实不能避让时,要及时报告调度部门通知引领人员注意,系缆人员工作时,无关人员不得靠近系缆区。第二十六条 禁止擅自动用各种安全标志和防护装置。禁止使用没有安全防护装置的机械和设备。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必须要执行挂牌作业。属于有危险的作业区域或范围,生产组织人员必须在其周围树立明显的警告标志,包括码头前沿船舶装卸作业,散货入库或出库后形成的陡峭坡、桉木高堆等。第二十七条 夜间作业要有足够的照明,保持

11、能见度清晰。大轮深舱、暗舱或暗道上禁止单一人上、下或作业。第二十八条 新员工到港,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公司级、部门级、科队级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或练习。各类实习人员必须在师傅指导和带领下操作。转岗或因病、伤休工超六个月的员工复工,必须经“转岗或复工安全教育”合格(部门级、科队级安全培训),方可上岗。第二十九条 发生安全事故时,现场指挥人员除立即组织抢救外还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坚决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各类违章违纪和安全事故。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则的,公司安保科有权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教育、考核、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在执行过程中,将根据港口生产的发展、机

12、械化(自动化)程度的提高、生产工艺的改革,逐步进步修改和完善。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公司安全生产,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部门和个人,对违反安全工作规定的行为进行惩处,并客观如实地对在安全工作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必要的奖励,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全体员工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从业人员适用本制度。公司下属单位(部门)因工作需要聘请、邀请的,并经同意到公司范围内开展生产活动的外单位

13、或人员,同样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作业区(部门)或所属范围的安全工作,确保安全。公司安全工作主要包括有生产安全、设备安全、质量安全、食品安全、道路安全、水上(船舶)安全、消防安全等工作。第四条 作业区全体员工要遵章守法,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熟悉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技能,认真工作,做到安全生产。第五条 安全工作人人有责,公司在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中,因部门或个人的原因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公司将依本制度对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严肃处理,以保证公司安全、正常、健康、有序、快速发展。第二章 奖 则第六条 对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规定及公司实施的各

14、项安全生产制度,防止事故发生,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科队、班组、个人,公司应给予适当的奖励。第七条 奖励的形式有通报表扬、经济奖励、晋升晋级等。第八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者,经核实确认的,给予奖励:(一)安全生产有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被采用,并有明显效果的。(二)制止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避免了事故发生的。(三)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四)对抢险救灾有功的。(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效果明显、成绩显著的。(六)被评为省、市、总公司安全工作先进称号的。(七)完成各项安全指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较好的。(八)对消防工作和其它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特殊贡献

15、的。第九条 奖励原则:(一)通报表扬。一般在作业区范围内进行,必要时可同时报送总公司。(二)经济奖励。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为每项次2000元以下不等,其中部门、科队、班组的奖金为2000元(含2000元)以下,个人的奖励为1000元(含1000元)以下,特殊情况另定。经济奖励的奖金在公司安全生产经费中提取。(三)晋升晋级。一般分为岗位职务和工资待遇的晋升晋级,具体参照公司有关的人事劳资制度规定执行。以上的奖励形式可以合并一起进行。第三章 罚 则第十条 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规定、标准及公司实施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通知、布置、活动等不够重视的部门和个人,或对安全管理工作不作为的管理人员,或因在生产管理、生产组织、个人行为等方面出现问题,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部门和个人等,公司将给予必要的惩罚处理。第十一条 惩罚的种类有通报批评、经济赔偿处罚、警告、待岗、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调查核实并确认定性的,给予惩罚处理:(一)安全事故责任者(含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二)违章指挥或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的。(三)违章违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或谎报事故的。(五)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发生事故的。(六)对坚持原则、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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