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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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一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治理,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职业水平,标准房地产经纪活动秩序,依据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交易中从事居间、代理等经纪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必需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生效。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包括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 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是进入房地产经纪活动关

2、键岗位和发起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必备条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是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根本条件。 第五条人事部、建立部共同负责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视治理工作。 其次章考试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立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建立部负责编制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考试教材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组织或授权组织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根据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与的原则进展。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

3、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立部对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进展检查、监视、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已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与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讨论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第

4、十条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立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 第十二条建立部负责拟定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房地产治理局,根据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实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情愿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均可申请参与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建立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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