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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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保证中远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务院国资委纪委监察局的指示要求,以及中远(集团)总公司的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对象:中远集团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从严治党,从严治企,严格执纪,违纪必究;(三)谁主管谁负责,谁违纪追究谁;(四)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第四条 根据规定第二十三条:对于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

2、确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领导职责的行为,应当实施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方式:党纪处分、行政处理(含组织处理、经济处罚)。党纪处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办理;行政处理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中远集团的有关制度规定办理。对领导班子的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取消评先资格、通报批评、整顿调整领导班子。对领导人员的组织处理包括: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取消评先资格、调离现任工作岗位或工作单位、责令辞职、免职。对领导人员的经济处罚包括:减扣奖金、工资、年薪。党纪处分、行政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五条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或者责

3、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取消评先资格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整顿调整领导班子:(一)对上级党政机关和上级领导单位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贯彻不力,没有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没有分解责任目标和签订责任书的;抓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不力的;(二)没有针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采取必要的预防、防范措施的;(三)不重视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不按计划组织党员、领导人员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科学发展观理论以及反腐倡廉法律法规的;(四)没有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或者对制定的制度没有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的;(五)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不进行检查

4、和考核的;(六)不严格按照规定选聘领导人员,在用人问题上存在不正之风的;(七)领导和组织查处大要案不力,对纪检监察和监督部门履行职责不支持的。第六条 对领导人员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取消评先资格或者给予调离现任工作岗位或工作单位;情节严重的责令辞职、免职:(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按要求进行部署落实,不召开述廉议廉专题会议,不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的;(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组织检查、考核,对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不督促落实的;(三)对职工来信来访不处理,对群众反映的违纪违法问题及合理要求无故不查

5、处、不解决的;(四)对查处违纪案件不进行督办,对重要案件的查办情况不听取汇报、不给予支持的;(五)职工群众意见较大,经查也确有一些错误行为,但情节轻微不予纪律处分的。第七条 领导人员对责任范围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根据违纪情节、性质及严重程度,给予其经济处罚、降职、责令辞职或免职等相应处理。第八条 领导人员在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中违反有关规定,给

6、企业造成损失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人员党内严重警告、留党察看处分。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根据违纪情节、性质及严重程度,给予其经济处罚、降职、责令辞职或免职等相应处理。第九条 领导人员由于未尽职责,对较长时间内多次违纪且违纪金额较大,长期失察而毫无察觉的;对已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不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以致又发生同类重大问题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根据违纪情节、性质及严重程度,给予其经济处罚、降职、责令辞职等相应处理。第十条 领导人员由于严重的失职渎职行为,致使国有资产和职工群众生

7、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需要行政处理的,应根据违纪情节、性质及严重程度,给予其责令辞职或免职等相应处理。第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选聘领导人员,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聘用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需要行政处理的,应根据违纪情节、性质及严重程度,给予其经济处罚、降职、责令辞职或免职等相应处理。第十二条 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等法规制度弄虚作假的,给予负

8、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需要行政处理的,应根据违纪情节、性质及严重程度,给予其经济处罚、降职、责令辞职或免职等相应处理。第十三条 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查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需要行政处理的,应根据违纪情节、性质及严重程度,给予其经济处罚、降职、责令辞职或免职等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

9、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并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需要行政处理的,应根据违纪情节、性质及严重程度,给予其责令辞职或免职等相应处理。第十五条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不认真执行规定,使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受到影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诫勉谈话后仍不改正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需要行政处理的,应根据违纪情节、性质及严重程度,给予其经济处罚、降职、责令辞职等相应处理。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和处理:(一)已经履行了职责,但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仍出现问题的;(二)能积极组织查处问题,主动挽回损失

10、、消除影响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扩大的;(三)能主动检查纠正问题的。第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受领导人员的职务变化和任职期限的限制。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需要作出有关行政处理的,由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商同级组织/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建议后,由各级组织/人力资源部门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办理呈报手续;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组织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中远集团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中远集团境内各直属单位依据本办法及挂靠地方党组织的相应规定,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并报中远(集团)总公司党组纪检组备案。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远(集团)总公司党组纪检组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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