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运(06)16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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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运2006161号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基本技术条件 3第三章 特殊规定 8第一节 超限、超长货物8第二节 木材和竹子10第三节 轮式、履带式货物和圆柱形、球形货物12第四节 金属材料及制品15第五节 预应力梁17第四章 方案管理 19第五章 满载工作 22第六章 附 则 23附 表 24附表1 货车使用限制表24附表2 平车局部地板面承受均布载荷或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载重量表25附表3 凹底平车局部地板面承受均布载荷或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载重量表26附表4 长大平车及落下孔车局部承受均布载荷或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载重量表28附表5 60t、61t敞车两枕梁间承受均布

2、载荷时容许装载重量表29附表6 60t、61t敞车两枕梁间承受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装载重量表30附表7 C70、C70H型敞车两枕梁间承受均布载荷时容许装载重量表31附表8 C70、C70H型敞车两枕梁间承受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装载重量表32附 件 33附件1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定型方案(另册)33附件2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常用计算公式34附件3 货物装载限界图48附件4 特定区段装载限制49附件5 常用装载加固材料与装置50附件6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试运方案及试运材料(另册)51附 录 敞车、平车、长大货物车技术参数表 5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铁路局对加规第一条的补充 本规定系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引伸规则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以下简称加规)授权的补充规定,铁路和托运人、收货人均应遵守。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标准轨距的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是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的基本依据。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应遵守本规则。第三条 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技术性强,是铁路运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保证货物、货车的完整和行车安全,充分利用货车载重力和容积,安全、迅速、合理、经济地运输

4、货物。第四条 货物装载加固的基本技术要求是:使货物均衡、稳定、合理地分布在货车上,不超载,不偏载,不偏重,不集重;能够经受正常调车作业以及列车运行中所产生各种力的作用,在运输全过程中,不发生移动、滚动、倾覆、倒塌或坠落等情况。第五条 铁路局(含专业运输公司,下同)要高度重视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配备专人负责,积极运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技术和设备,不断改进和完善技术管理手段,提高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质量。铁路局及其直属货运站段应成立装载加固技术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制度。装载加固技术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部门货物装载加固方案的审核、申报、实施工作,组织落实按方案装车、装车质量签认

5、制度和货车满载措施,以及有关技术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企业应按本规则规定做好装载加固有关工作。铁路局对加规第五条的补充 路局直属站段装载加固技术领导小组以主管站(段)长为组长,主管科长、技术人员为成员。各货运办理站要成立装载加固小组,其人员、职责由站段确定,三等以上车站及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办理站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货物装载加固工作。装车单位要坚持“装车从严、发站从严”的精神,建立健全各项保证装载加固质量的措施办法和卡控制度,围绕以下7个方面进行严格把关:(1)装载加固方案;(2)加固材料;(3)车辆使用限制;(4)装载不偏载、不超载、不超限、不

6、集重;(5)加固捆绑良好,不脱焊、不位移、不坠落;(6)篷布苫盖;(7)填制“货物装载加固质量签认卡”。第六条 各装车单位应建立健全装车岗位责任制,坚持装车从严、发站从严的原则,严格按装载加固方案装车。重点货物实行装车质量签认制度,铁路局应制定管内装车质量签认办法,并报部备案。铁路局对加规第六条的补充 实行货物装载加固质量签认制度: 1.凡使用敞车、平车、长大货物车装载的各类货物,必须由装车货运员(专用线、专用铁路装车的由企业运输员)负责填记“货物装载加固质量签认卡”(附件1,以下简称“签认卡”),经轨道衡过磅的散堆装货物可以轨道衡电子磅单代替,但焦炭等涉及加固及加固材料的须同时填记“签认卡”

7、,内容只填记车号、起脊、均衡装载情况、加固材料并粘贴“产品合格准用证”。2.装车完毕后根据货物实际装载加固情况逐栏填记。按方案装车的,要对照方案规定的规格、件重、件数及装载加固办法进行检查并填记,不得填写含糊或笼统品名。散堆装货物应记载货车的标记长宽、实测长宽、取值密度、装车高度和平顶情况,使用轮重测重仪监控的还应记明每轮实测数据,不得漏项、错填或简化、估计填写,使用汽车衡、装载机称重装置确定重量的,还应将磅单粘贴在“签认卡”背面;以轨道衡电子磅单代替签认卡的,必须逐车注明平顶情况。3.对同一作业批次、同一到站、同一规格数量、同一装车方法(同一方案、同一划线装车高度等)的,可数车合填一份。 4

8、.对“签认卡”、轨道衡电子磅单必须对照装车实际进行复查签认。车站组织装车的,由装载加固主管人员(四等及以下车站为货运领班)复查签认;专用线、专用铁路装车的,由货运交接检查人员进行复查签认;重点货物(军事运输、超限、超长、超重、集重及平车装运的除轨枕以外的货物等)一律由货运负责人亲自把关签认。5.车站应指定专人负责“签认卡”及电子磅单的保管,按日期顺序装订成册,随时备查,保存期自装车之日起一年。第七条 本规则未规定的货物装载加固方法、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应由托运人会同承运人,在安全运输的前提下组织试运。试运的有关要求按本规则第四章办理。第八条 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由托运人自备,其技术性能应符合

9、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规则有关要求,以及铁道部公布的有关技术条件。涉及专利权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其专利保护、使用、转让及纠纷处理等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相关规定。托运人不得使用经专利管理部门认定或人民法院判决侵犯专利权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第二章 基本技术条件第九条 装车前应正确选择车辆,遵守货车使用限制表(见附表1)及有关规定。未经铁道部运输局批准,各类货车装载的货物不得超出货车的设计用途范围。货车的技术参数由铁道部运输局公布,常用敞车、平车、长大货物车技术参数参见附录。凡货车车体上的标记技术参数与附录不一致时,以车体上的标记技术参数为准。货车制造、检修单位应确保货车车体

10、上涂打的标记技术参数的准确性。凡未经铁道部运输局公布的,技术参数不全的敞车、平车及长大货物车,一律不得使用。第十条 使用有端、侧板的平车装载长度或宽度超出车地板的货物,可将端、侧板放下,同时用镀锌铁线与车体捆绑牢固或用锁铁卡紧。涂打“”的平车在运行时,端板应处于立起关闭状态。特殊情况下,在安装车钩缓冲停止器后允许将端板放倒运行;或将两平车相邻端的一辆平车的端板采取可靠吊起措施后,可将另一辆平车的端板放倒运行。第十一条 装车后货物总重心的投影应位于货车纵、横中心线的交叉点上。必须偏离时,横向偏离量不得超过100mm;纵向偏离时,每个车辆转向架所承受的货物重量不得超过货车容许载重量的二分之一,且两

11、转向架承受重量之差不得大于10t。铁路局对加规第十一条的补充货物总重心横、纵向偏离超出本条规定时,可采取配重措施,配重后货物的总重心按下列公式计算:1货物总重心在车辆纵方向的位置:A=(Q1a1Q2a2Qnan)(Q1+Q2+Qn)2货物总重心在车辆横方向的位置:B=(Q1b1Q2b2Qnbn)(Q1+Q2+Qn)式中:A、B-各为货物总重心距车地板横、纵中心线的水平距离;a1、a2an-各货件重心距车地板横中心线的水平距离(含配重货物);b1、b2bn-各货件重心距车地板纵中心线的水平距离(含配重货物);Q1、Q2Qn-各件货物的重量(含配重货物)。计算时,位于车地板横(纵)中心线一侧取“+

12、”号时,另一侧则相应取“-”号。五、对加规第十二条的补充重车重心超过2000mm时,可采取配重措施,以降低重车重心高度。需要限速运行时,装车站以电报向铁路局特调请示。第十二条 重车重心高度从钢轨面起,超过2000mm时应按表2-1的规定限速运行。限速运行时,由装车站以文电报铁路局请示,铁路局以电报批示,跨局运输则应同时抄给有关铁路局,并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表2-1重车重心高度H(mm)区间限速(km/h)通过侧向道岔限速(km/h)2000H240050152400H280040152800H30003015第十三条 货物的装载高度、宽度和计算宽度,除超限货物外,不得超过货物装载限界(

13、见附件3)和特定区段装载限制(见附件4)。第十四条 货车装载的货物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防护物、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不得超过其容许载重量。允许增载货车车型、适于增载货物品类及允许增载重量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涂打禁增标记的货车不准增载。铁道部未批准增载的各型货车不得增载。铁路局对加规第十四条的补充货车上标有“限增”标记的货车,仍执行相关增载规定,但“禁增”车禁止增载。第十五条 平车、凹底平车、长大平车局部承受货物重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车辆横中心线两侧等距离范围内承受均布载荷或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载重量见附表2、附表3、附表4。2货物支重面长度小于所需两横垫木之间的最小距离时,可按需要先铺设两根横垫木,然后在横垫木上加纵垫木,将货物均衡地装在纵垫木上。铁路局对加规第十五条的补充平车装运的轨枕,在按方案装车的同时,底层必须铺设草支垫或稻草绳把,隔木应置于承轨槽内,除特殊情况经路局批准外,上3层(或上2层、上4层)必须与下3层(或下2层、下4层)压垛缝码放。第十六条 C62A、C62A*、C62A*K、C62AK、C62A*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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