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借款合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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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款借款合同范本 贷款借款合同 第一条借款种类。贷款人依据借款人的申请,向借款人发放以下第_种类贷款。 1、个人汽车消费贷款2、个人大额经用消费品贷款 3、个人综合消费贷款4、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 5、个人贷押贷款6、中央贴息助学贷款 7、地方贴息助学贷款8、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 9、个人定向消费贷款10、_ 第二条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贷款用于_。 该贷款不得用于认购和买卖股票或其他权益性投资,贷款不得用于经济实体的注册资本金。 第三条借款期限。本合同的借款期限为_个月。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

2、四条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 第五条借款利率。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依据国家有关利率规定,确定为月利率_。利息从发放之日起计算。遇利率调整时,借款期限在一年(含) 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调整,并按原合同签定的利率浮动比例执行新的利率。 第六条担保方式。本合同采纳_方式的担保,具有约定由本合同中相应担保条款确定。 第七条贷款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将贷款划入_(借款人)的帐户,帐号_,开户行_。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借款种类为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大额经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助学贷款(学杂

3、费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_的,借款人授权贷款人直接将款项划入指定的汽车经销商、商户、保险商或学校帐户。 户名:_开户行:_ 户名:_开户行:_ 户名:_开户行:_ 贷款人完成该划付行为即视为借款人已经提款完毕。 借款种类为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应满足以下条件后方可办理提款:以所购 车辆抵押的,贷款人已收到借款人所购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购车发票、保险单正本等资料;以确保保险方式的,贷款人已收到保险商同意提供确保保险所出具的承保确认书。 第八条还款方式。借款人自愿按第_种方式归还借款本息。采纳分期还款方式,按_(月、季)还款共分_期,第一期还款日为_ 年_月_日,从第二期起,每期还款应在每月的_

4、日前归还;最后 一期还款期限到期日前偿清。具体还款额度依据贷款人提供的分期还款计划确定。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2、等额本金还款法 3、等额本息还款法4、递增(减)还款法 5、其他还款法_ 第九条借款人授权贷款人从以下帐户中扣收借款本息(含罚息及复息)。 帐户户名:_ 牡丹卡号/活期存折帐号:_ 假设扣款帐户发生挂失、冻结、结清,或牡丹卡超过有效期,或借款人必需要变更扣款帐户,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假设原扣款帐户已无法足额扣款,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手续。 第十条抵销权。借款人连续2期或累计3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任何其他帐户

5、(包括定期存款帐户)中扣收相关款项,包括贷款本息(含罚息及复利)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定期存款帐户行使抵销权时,依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办法计息处理。在部分提前支取下抵偿贷款本息后的剩余部分,可按原存期、原利率和原开户日开立新存单或支付借款人现金。关于因抵销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当。 第十一条罚息、复利。 1、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到期未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借款自逾期日起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依据本合同第五条所确定之借款利率加收_%。 2、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6、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乃至全部借款或解除合同,并对 借款人违约使用的借款依据违约使用天数加收罚息,罚息利率为依据本合同第五条所确定之借款利率加收_%。 3、借款人使用借款如同时出现本条1、2所列情形的,贷款人应择其重而处罚,不能并处。 4、借款期限内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但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第五条所确定之借款利率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改按本条第2目约定的罚息利率按月计收复利;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自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改按本条第3目约定的罚息利率按月计收复利;借款人使用借款如同时出现逾期及未按合

7、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情形,贷款人应择其重计收复利。 第十二条提前还款。借款人假设提前还款,应提前通知贷款人,提前还款部分按实际使用天数计息,但仍按照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方法计收贷款利息。提前归还部分贷款的,双方应对剩余部分重新约定还款计划,并依此执行。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金的,应结清全部利息。提前还款手续必需在贷款人分支机构的柜面办理。 第十三条借款人承诺 1、确保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2、当出现危及借款安全的状况时,借款人应最迟在事件发生后5日内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确保借款本息的偿还; 3、如实提供贷款人所要求的资料(包括对外所欠款项、新发生大额借款等),并配合贷款人调查、检察和检查借款用途

8、及与借款有关的个人经济收入、开支等资信状况; 4、借款人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 、工资收入(如月收入水平低于申请此项贷款时10%以上)等事项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5、借款人确保不因与任何第三方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四条贷款人承诺 1、按期足额发放贷款; 2、对借款人职业性质或变化状况、经济收入、开支等状况均给予保密。 第十五条提前收回贷款及质押物、抵押物处置。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以下事项或担保条款规定的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情形发生时,要求提前收回贷款或处理抵(质)押物,并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发出提前还款通知,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

9、限内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罚息、复利),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1、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借贷条款中的任何承诺; 2、借款人将贷款资金用于认购或买卖股票或其他权益性投资,或未通过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贷款用途; 3、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承当债务; 4、借款人的继承人或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 5、依据担保条款的约定,因担保人(物)发生变故,致使担保人必需提前履行义务或贷款人提前处分抵(质)押物的;借款人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人贷款本息的行为; 6、抵押担保贷款借款人连续2期或累计3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 7、

10、质押担保贷款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造成贷款逾期的。 第十六条 1、订立、执行本合同所必需评估、登记、保险、公证、鉴定、保管等费用,由借款人负责支付。 2、借款人种类为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签订本合同时,应同时向贷款人指定的保险商办理以下第_种类保险险种: 1、车辆损失险2、第三者责任险 3、机动车辆盗抢险4、自燃险 5、确保保险6、财产保险 借款期间,未通过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消保险。 保险商经贷款人授权后,可将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赔偿金支付给借款人。借款人取得赔偿金后将赔偿金用于保险事故的善后处理,如:支付车辆的修理费用、赔偿保险事故的受害人等。 确保条款 第十七条确保人

11、自愿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确保。在借款人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确保人承诺按贷款人要求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八条确保责任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含罚息及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九条本确保的确保期间为2年,自本合同借贷条款规定的贷款到期之日起计算。借款人分期还款的,确保期间则分别自借款人未按时偿还当期贷款之日起计算。如贷款人依据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则确保人的确保责任亦相应提前履行。 第二十条贷款人由于国家利率政策调整而执行新利率的,无须征得确保人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如借款人未按借贷条款的约定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应费用的义务,贷款人可直接向确保人追索。确保人应确保在接到贷款人书面催款

12、通知后15日内清偿上述款项。 第二十二条确保人确保有足够的能力承当担保责任,并不因确保人受到的任何指令、财产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任何协议而免除其所承当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生效后,确保人应接受贷款人对其资金和财力状况的调查了解,并及时提供相关的经济状况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在合同履行期间,确保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得损害贷款人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中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确保条款的效力,确保人仍应按照约定承当责任。 质押条款 第二十六条出质人将其有权处分的质物(权)清单载明的质物(权)的全部权益质押给贷款人,该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质

13、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含罚息及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出质人承诺 1、以合法享有的质物(权)出质,出质行为真实、合法; 2、将质物或其权利凭证于贷款发放之日起移交贷款人占有; 3、协助办理本合同项下有关的登记、公证、评估、鉴定等事宜,并承当全部费用。 第二十九条出质人出质权利的兑现日期先于主债务履行期的,贷款人可以在债务期届满前兑现。 贷款人依前款约定兑现价款后,应与出质人协商,将兑现的价款提前清偿出质人所担保的债权或者作为出质财产存入贷款人指定的帐户。 第三十条出质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应书面通知贷款人: 1、质物(权)发生权属纠纷的诉讼; 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 3、出质人的地址、住所、联系 (包括bp机或手机)等发生变更。 出质人有前款罗列的情形,应在事后7日内通知贷款人。 第三十一条借贷条款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贷款人未获清偿,或贷款人依据借贷条款宣布提前收回贷款而未获清偿的,贷款人即有权处分质物(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十二条假设贷款人依据本合同约定处分质物(权),而该质物(权)项下的权利尚未到期时,贷款人有权提前兑现质物(权),因提前兑现而造成的利息等损失由质人承当. 提前兑现定期储蓄存单的,按本合同第九条对定期储蓄存单行使抵销权的方法处理. 提前兑付凭证式国债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于1999年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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