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侵犯他人人身完整权而承担的侵权责任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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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侵犯他人人身完整权而承担的侵权责任三4.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受害人没有从事职业活动,其经济损失的赔偿:家庭妇女如果某一家庭主妇因为他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严重的损害,并因此而无法继续从事她本来一直在从事的家务劳动,侵权人对此家庭妇女因为不能从事家务劳动而遭受的经济损害是否应承担责任?我国民法对此无规定,学者对此亦无说明,司法判例亦未作出具体的探讨。在现代社会,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日趋重要,无论是对子女的教育、家务的从事和对丈夫的关怀,均是家庭妇女所从事的重要活动。对于家庭妇女的活动而言,虽然社会认为她的活动并非是一种职业活动,家庭妇女不会因为从事此种活动而取得职业上的收入,但是,一旦家庭妇女因为他人的

2、侵权行为而丧失从事家务劳动的能力时,家庭妇女所担当的这些职责即无法实施,丈夫或其他家庭成员即要分担家庭主妇原本从事的家务劳动,或者要请保姆来完成原本应由家庭妇女完成的劳动,在此种情况下,受害人应当承担赔偿该种经济损失的责任。Lambert-Faivre教授指出:“家庭主妇因为不能从事家庭劳务而取得损害赔偿的情形是肯定的和明确的:她的家务劳动和私人劳动虽然不能通过数字而具体加以确定。但是,她的家务劳动是极具社会意义和有用的,有时甚至是不可或缺的,尤其是家里有婴幼儿时,更是如此,因此,确定因为家庭主妇不能从事家庭服务而产生的必要的家务帮助和家庭援助费用是适当的,尤其是在家庭妇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期间

3、的此种费用。”当家庭妇女因为他人的行为而不能从事家务服务时,谁有权对此损失提起侵权诉讼?对此有三种观点:观点之一,认为遭受损失的人是家庭妇女的丈夫,他可以提起诉讼,要求侵害人对自己因为丧失妻子的劳务服务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观点之二,认为当家庭主妇因为他人的侵权行为而丧失家务服务的能力时,虽然丈夫可以提起侵权诉讼,其妻子亦可以提起诉讼,要求侵害人承担赔偿自己因不能满意地关心家庭其他成员而遭受的非经济损失;观点之三认为,因为家庭主妇遭受损害,家庭需要其他人来完成原本应由家庭主妇所完成的家务劳务。因此,家庭主妇可以要求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上述三种观点之中,第一种观点显然具有封建性,它体现了男尊

4、女卑的夫权思想,已被现代法律所逐渐抛弃;第二种观点使侵害人承担的侵权责任过重,同一损害,丈夫和妻子均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于侵害人显然不公平,因此,此种理论亦无说服力;仅第三种理论具有说服力,它体现男女平等的观念,亦没有加重侵害人的责任,因此,成为现代法律的通说。当家庭主妇因为他人的侵权行为而丧失从事家务劳动能力时,谁有权对此损失提起侵权诉讼?对此有三种观点:观点之一,认为遭受损失的人是家庭妇女的丈夫,他可以提起诉讼,要求侵害人对自己因为丧失妻子的劳务服务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观点之二,认为当家庭主妇因为他人的侵权行为而丧失家务服务的能力时,虽然丈夫可以提起侵权诉讼,其妻子亦可以提起诉讼

5、,要求侵害人承担赔偿自己因不能满意地关心家庭其他成员而遭受的非经济损失;观点之三认为,因为家庭主妇遭受损害,家庭需要其他人来完成原本应由家庭主妇所完成的家务劳务。因此,家庭主妇可以要求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上述三种观点之中,第一种观点显然具有封建性,它体现了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已被现代法律所逐渐抛弃;第二种观点使侵害人承担的侵权责任过重,同一损害,丈夫和妻子均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于侵害人显然不公平,因此,此种理论亦无说服力;仅第三种理论具有说服力,它体现男女平等的观念,亦没有加重侵害人的责任,因此,成为现代法律的通说。当家庭主妇因为他人的侵权行为而丧失从事家务劳动能力时,如果其家庭雇请他人来

6、从事原本由家庭主妇从事的家务服务,侵害人对此损失固然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其家庭没有雇请其他人来从事此种家务劳动,侵害人是否应赔偿此种损害?本文认为,在家庭主妇因为侵权行为而丧失从事家务劳动的能力时,即便其家庭没有雇请第三人来从事此种家务劳动,而是由其丈夫或其他家庭成员来无偿地从事此种家务劳动,侵害人亦应赔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因为,家务劳动由其丈夫或其他家庭成员无偿地从事的事实不应当作为侵害人免除责任的根据。无论是否雇请第三人来履行原本由家庭主妇完成的家庭服务,家庭主妇所遭受的损失都是根据所提供的服务的市场价来确定的。(三)因侵犯他人的人身完整性而产生的无形损害的赔偿1.导论我国民法

7、长期以来不承认因身体或健康遭受损害时所产生的无形损害的赔偿,但我国学者近些年来大都承认在此种情况下所产生的无形损害的赔偿,司法判例也经常在受害人遭受身体或健康损害时给予受害人一定的无形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反映了学者和司法的意见,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承认侵犯有形人格所产生的无形损害的赔偿,该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遭受非法侵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但是,并非受害人所遭受的任何健康或身体完整性的损害均可使受害人取得无形损害的赔偿。根据最高法院上述解释第11条,此种无形损害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始可给予受害人

8、以精神损害,其中,致人残废的,即为残疾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的此种解释是适当的,它表明:并非任何侵犯他人人身完整性的行为均可产生无形损害的赔偿,而仅仅那些严重的侵权行为和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始可产生无形损害的赔偿。将侵犯他人人身完整性所产生的无形损害赔偿限制在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残疾的严重后果方面,排除了轻微人身伤害者所提出的无形损害赔偿请求,体现了无形损害的非财产性的本质要求,体现了法律保护侵害人利益的原则,符合现代民法的基本要求。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也有很大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没有根据受害人的残疾是终身残疾还是暂时残疾来确定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并且,它仅将无形损害等同于精神痛苦,从而限

9、制了无形损害赔偿的范围。2.无形损害的性质无形损害亦称非经济损害、精神损害、属人损害或财产以外的损害,是指对人的有形身体和人的财产所实施的损害以外的一种损害,此种无形损害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因有形损害而导致的无形损害,它以他人人身的完整性或生命的侵犯或剥夺作为前提,没有他人人身的侵犯即没有无形损害的发生;对单纯的无形损害利益的损害,即被告的行为仅仅引起原告的精神错乱或心理痛苦,而没有伴随有形的损害、疾病或其它有形的后果。原则上讲,现代法律对前一种无形损害大都给予损害赔偿而对后一种单纯的无形损害则少有给予赔偿的。30然而,即便对因有形损害所产生的无形损害而言,现代法律对其所提供的保护也是受到限制的,

10、这主要表现在:在有形损害,法律实行赔偿全部损害的原则,而在无形损害,法律很难实行这样的原则,因为,无形损害赔偿的数额再多,也难以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恢复到损害没有发生之前的状态,因此,无形损害赔偿并非是一种经济上的赔偿。为防止此种赔偿范围的过于宽泛性,各国法律均对此种损害赔偿作出一定的限制。之所以如此,除了无形损害的难以确定性以外,还在于无形损害的非财产性。Lambert-Faivre教授指出:“无形损害的赔偿并非是对某种财产价值的赔偿,而是对人的完整性这种基本人格权损害的一种赎罪性的赔偿。”从理论上讲,金钱虽然不能使无形损失得以恢复,在所有的侵权制度中,法律均允许人们就其所遭受的此种损失取得损

11、害赔偿金。正是因为理论上的观念和实践中的需要,人们在给予无形损害以金钱性的赔偿的同时,对于此种赔偿数额加以极大的限制,防止此种金钱赔偿的数额太大而使人格商业化,并因此而防止借无形损害而欺诈他人财产现象的发生。3.无形损害的种类无形损害有哪些表现形式?在我国,学者大都将精神损害等同于精神痛苦,认为,仅仅在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时,法律始允许受害人请求侵害人对自己的无形损害承担法律责任。此种观点限制了受害人的侵权赔偿请求权的范围,对于受害人的保护不利,也不符合现代两大法系国家的原则精神。在现代各国,无形损害的种类各不相同:在法国,受害人所遭受的无形损害多种多样,包括肉体的痛苦、娱乐活动的损

12、害、性的损害、青春的损害和美感的损害等;在英美,无形损害在传统上被分为三类即精神痛苦(pain and sufferings),参加社会活动和享受生活能力的损害以及生命期待的损害(loss of expectation of life),但是,到了1982年,英国制定法将生命期待的损害这种无形损害放在精神痛苦这种损害之中,因此,目前学者认为仅有两种主要的非财产损害即精神痛苦和参加社会活动和享受生活能力的损害。在欧洲,欧洲委员会之部长委员会在1975年3月14日通过的有关人身伤害和死亡之损害赔偿的决议之附件(Annex)的第14条规定,在侵害他人身体和健康的情况下,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其美感

13、损害、肉体痛苦和心理痛苦,其中,心理痛苦包括受害人所遭受的各种紊乱和烦恼,诸如不安、失眠、自卑感、娱乐生活的减少,尤其是因为不能从事某种娱乐活动所引起的娱乐生活的减少。各国法律规定的无形损害的种类虽然不同,名称也有区别,同时,它们的实际内容则大同小异,在法国法中,虽然没有精神痛苦这一概念,但这并不表明法国法不对此种无形损害给予赔偿。实际上,法国司法在给予受害人以肉体的痛苦赔偿时,将精神痛苦的赔偿纳入到肉体痛苦的赔偿之中。因此,千万不要以为法国法没有使用精神痛苦这一词语并将它作为无形损害的一种表现形式即认为法国法不承认精神痛苦。在法国,精神痛苦也包括心理痛苦,同欧洲委员会决议所规定的心理痛苦并无

14、实质的区别。而法国法所规定的娱乐活动的损害实际上是指受害人功能方面的损害,它包括了性功能方面的损害,因此,性的损害实际上是娱乐活动损害的一个方面。同样,青春损害也仅仅是娱乐活动损害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已,隶属于此种损害形式。而此种娱乐活动损害同英美法上的参加社会活动和享受生活能力的损害并无本质的区别,两者实际上是同一类无形损害。这样,当受害人遭受严重的身体和健康损害时,他所遭受的无形损害可以大致分为三种:肉体痛苦、精神痛苦、参加社会活动的能力的丧失。4.受害人的肉体痛苦的赔偿受害人在遭受他人严重侵权行为损害时,如果他因为其创伤性的疾病而需要进行生命的紧急抢救、进行外科手术、住院等恢复其创伤时,受害

15、人无疑要忍受肉体的痛苦,对于此种肉体的痛苦,侵害人是否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法国和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第75号决议对此作了肯定的回答。已如前述。Lambert-Faivre教授指出,当受害人因为他人的侵权行为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受害人因为其创伤性的疾病而遭受的肉体痛苦是明显存在的,受害人在此时要忍受着各种可能的无形损害:“从侵害事故发生地到救生室,从手术室到医院住院部以及到操练疗法中心,受害人要忍受所有的肉体痛苦,要忍受精神上的绝望,要忍受因在医院而不能从事所喜爱的娱乐或社会活动的痛苦,要忍受与家人和朋友分离的痛苦,要忍受看到自己日渐消瘦和气喘吁吁的身体的痛苦。”的确,当受害人因为他人的侵

16、权行为而遭受身体上的残疾时,无论此种身体上的残疾是暂时的还是永久的,受害人在遭受外在的身体上的创伤时,此种创伤在愈合之前,受害人要忍受极大的肉体疼痛之苦,要付出正常人不会付出的代价,对于此种肉体上的痛苦,法律如果无视其存在,显然对受害人的保护不利,为此,我国法律有承认此种无形损害存在的必要,允许受害人在遭受此种无形的痛苦之时请求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此种无形的肉体痛苦的损害赔偿独立于受害人所遭受的经济上的损害赔偿,因为,前者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一种,而后者则属于有形的损害赔偿的一部分,不应当以经济上的损害赔偿取代此种非经济的损害赔偿。肉体的疼痛的赔偿以受害人遭受现实的痛苦作为前提条件,因此,应限于受害人在受到侵权行为损害并遭受外在的创伤性损害到此种创伤被愈合之前所遭受的痛苦为条件,在创伤被愈合之后,如果受害人遭受痛苦而请求法院判处赔偿金时,法院应将此种痛苦看作是心理痛苦,它是精神痛苦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不应按肉体痛苦对待。Lamber t-F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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