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校园责任保险无过失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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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校(园)方责任保险(2007版)附加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条款本附加险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校(园)方责任保险(2007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附加投保本保险。一、保险责任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鉴于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了相应的附加保险费,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学校校(园)内或由其统一组织的校(园)外活动中(限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的在校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虽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是依法仍需对受伤害学生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

2、赔偿:1、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是指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风、暴雨、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台风(热带风暴)、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冰雹灾害。2、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导致猝死或人身伤害;3、来自校内外的突发性侵害。指来自校外的车辆、校内及外来人员或其它侵害主体在本保险单列明的承保区域范围内实施的突发性、不可预见的伤害事件。4、因学生自身行为造成的学校无过失责任。二、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每人责任限额(含每人每次事故医疗费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三、赔偿处理发生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经

3、保险人同意,自行对事故赔偿做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法院的判决书、仲裁裁决书、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书、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解证明等材料。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计算赔偿,但对每名学生的赔偿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人责任限额,对一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四、其他事项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五、名词释义保险期间:主险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起始日至保险终止日的时间区间。人身伤亡:由于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学生身体的死亡或

4、伤残。暴风:根据气象部门制定的风力级表规定,暴风是指风速在28.3米/秒以上,即相当于风力等级表中的11级以上的风力。暴雨:是指每小时降雨量达到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到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到50毫米以上。每人责任限额:在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承担每次事故中每人的最高赔偿金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因同一致害原因导致多人人身损害后果,保险人在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的该次事故最高赔偿金额。累计责任限额: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限内,若发生多次保险事故,保险人在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累计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赔偿限额:义务阶段学生(每生每年2元):每人责任限额12万元;其中每人每次事故医疗费责任限额2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20万;累计责任限额240万元。非义务阶段学生(每生每年3元):每人责任限额15万元;其中每人每次事故医疗费责任限额2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50万;累计责任限额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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