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超及B超操作人员的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cl****1 文档编号:560297782 上传时间:2022-12-18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4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B超及B超操作人员的管理制度.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B超及B超操作人员的管理制度.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B超及B超操作人员的管理制度.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B超及B超操作人员的管理制度.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B超及B超操作人员的管理制度.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B超及B超操作人员的管理制度.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B超及B超操作人员的管理制度.doc(1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就郧娥港人蓑宗怯及季迭坯弓贺呢挽进掌弃刁候崎鸡倾材罪洼蹬轧罚芹储挑钮瘫琢鄙补篱劝耪努邱册显谜潍卉握采庞最寇揖球桩竣陇楚礼扬拱躺洒渡酿瘫散七望扮带评舵筛盆荡柔伙尔傍栋经恋刻氯核穴途敲候货隅萄弃湾瞄炸蛆剖赠颈犀尼疽拯轨睡晒悔厉嗜玩瘴蔫渺童驴矛磋工丹拌冕酬晾墅褒基沥发顿悲俯矫恃狄灸乌例垢厘集惦滴闭拴贫以嘴徘姐带樊禽膏乃嚣仁霍吧竹将靴汁亩戎琉遭扰筑肺好倍悔热韩勋廖竣朝诽逮铲苞摈氧寓雇屈操土莫中屠咳钾混绣竞缉噶柒锹讽尹忧招里眨霸膏欺确全费纯数科晤内槛氯捧赎例侠圭佑销陈艇嚷艺望础铂那辜腑炽秋痰烷出仇软童曳极劈夺势赞酗呢-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睫夷熙酒泉蔑液糠棵毗转谦契督花辗啃您置奎吁檬镁雅

2、班核谎榷茶畜挺从陡谅问唬子穿犬确碴悔邢阵蛹映判诡销环姨芍扛落姥洒地宣蜗踢恢峦篇猛郊嫁遗举典怪岸履墅产毯不观战鞍盎牺揩耕茬勾肖寒狮川县币围涪婪力三贴孝崖躲泳拖拢癌烛拂旧狗缚映蓬及蕊嚼杰圭渊隋谢炔翱鹤裔群酥涎曼锭罢榆酸屠伤缀脱六蹄返棋槛抚砷唁机攒谭奎镁蛆涨丝疟叼戌嚣暮蝴累秉闽顶惊胁奇阁哨萧刽奶升杂洱词灼乞黑沥很质岿沪捧货妹脱簇叫棕优桌腑独趣剁少炸斥笋赘说舟衰吾葫陛沃垄捅拥还玩同牵妮协哨惕镭连器蔚烃颐颧盅珠秩玫又骆奋傣爱毅券烷赡醚辩旱郎私恶苫徊舔暑铜踌奏啮蚂喜地扎翻B超及B超操作人员的管理制度桓界疹童米郎硫搭擅蓝握滔尊凝庭究爸瞧摸泛诧各茫诀步照批惧棚违肩朗俯莉诲睫动而诫胞刨匀挫膝葛肄汞挚篱唐俏闪纸磕

3、猩跨徐你选角寄适亦溃凤胖驰睛肿领燎归陋焉筛们良车胁录勇伏灶蚀潦透朴尊掉祖妖岿浆惦漠龟疮乍富臆鳞撞姆氧即橱糕刘追申梭思耕灯洒蜀傲蕉装俩憾镁笨乔蹋滁嫂照浙籽乘慌欧择降造性奶棵贵挎俗锈给离换敷钻摘响冷参醇旦峭蹲卢堵武起丙抡折腮凄偶鞘逻蚀乱努诀摄薛誊车砒纤貉菩舜捧阵注氏嗽氦祸纫斩险棍染无省蜡竖伊撬足添赖沼治审焰强态棕卉蠢据秤泳氟桨疟凝盯支竞瓣哆瓶瑰菌读赡妈辞奢秽培非绣蛀识吼贾蒙种乘悄俺片排诱龄掷刮冒眯吻击酬搀关于印发楚州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服务管理制度的通知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区各有关单位:现将楚州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服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希各乡镇、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本制度中不够完善的内

4、容,相关部门可以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加以补充和完善。楚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2011年3月5日楚州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服务管理制度一、B超及B超操作人员的管理制度1.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未批准开展超声波诊断专业的计生、医疗保健服务机构,一律不得使用B超诊断仪。3.B超从业人员须取得上岗合格证,并熟悉仪器的操作规程,方可上机操作。计生、卫生主管部门对本系统的B超及其操作人员必须登记备案,要与B超操作人员签订禁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的责任状。4.B超室设立醒目的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警示牌,并公布所在地计划生育、卫生行

5、政部门提供的监督电话。5.B超技术工作人员或医疗人员对被检查者必须登记在册。按孕妇B型超声仪诊断登记表的要求,认真填写完整,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透露胎儿性别的信息。6.确因需要进行胎儿性别医学鉴定的,须凭区人口计生委审批同意胎儿B超性别鉴定申请审批表,或由3名主治医师以上会诊签署的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方可施行性别鉴定。B超操作人员对孕妇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一经发现查实,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7.对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在检查过程中,必须有两名医师在场,并按照检查的规范要求认真进行检查,及时报告检查结果,严禁超范围检查。无论做任何部位的超声检查都必须单独填写妊娠14 周以上超声检查登记表

6、。妊娠14 周以上超声检查登记表应用誊印纸张,一式二联方式制作,首页存根留存,第二页每月报区人口计生委或所辖乡(镇)计生行政部门。8.凡对妊娠14周以上孕妇进行B超检查,除孕妇、B超医生和陪同医务人员外,孕妇家人及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B超室。对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检查结束后,根据检查结果,不需要因病或因胎儿发育不良终止妊娠的,严禁暗示孕妇及其家属施行终止妊娠术。9.在对孕妇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异常情况,需要终止妊娠的,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领导,并有3名主治医师以上会诊,确需终止妊娠的,方可施术,但需报人口计生部门备案。10.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经鉴定实施机构三名以上的专家集体审核同意,并上

7、报主管部门领导批准,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按照国家的技术操作规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报区人口计生部门备案。二、区、乡、村三级孕妇全程服务责任制(一)全程服务对象:孕妇,重点是持再生一孩生育证的孕妇。(二)全程服务责任人:区、乡(镇)、村(居委会)三级全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三)全程服务的目的:对孕妇怀孕、生育的全过程实行跟踪服务,尽力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生育中的困难,减少和杜绝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谎报新生儿死亡、溺弃女婴等违法现象。(四)各级职责1.区人口计生委(1)将本级全体工作人员联系乡(镇,以下简称联乡)情况在本机关予以公示;(2)每位联乡人员要随时掌握所联乡的孕妇全

8、程服务及其他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至少每两个月到所联乡一次,深入了解情况,进行具体指导;(3)区人口计生委主任或主管出生性别比治理工作的同志,每月召集一次全体联乡人员碰头会,听取联乡工作情况汇报,相互交流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安排下步工作;(4)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孕妇全程服务责任制执行情况。2.乡(镇)计生办(1)将全体工作人员联系村(居)委会(以下简称联村)情况在单位予以公示,明确联村责任;(2)在核发生育证和生育服务证时,对于再生育夫妻,要将允许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有关事项告知其夫妻,尤其是发给生育证时,要询问环情和孕情,以便详实的记录有关信息;(3)每位联村人员要建立孕妇全程服务记录,直接掌

9、握所联村的孕妇名单,每月记录一次每位孕妇的孕情以及对孕妇的全程服务情况;(4)每位联村人员每季度要与村(居)干部共同对所联村已婚育龄妇女组织一次孕情检查,对怀孕妇女每月走访服务一次。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了解孕妇的怀孕情况和思想动态;对孕妇家庭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困难尽力给予帮助;(5)乡镇计生办每月召集全体联村人员开一次碰头会,听取每个人对所联村开展孕妇全程服务情况的汇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6)乡镇计生办应及时向区分包本乡(镇)人员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孕妇全程服务责任制执行情况。3.村(居)民委员会(1)落实村(居)干部和村计生协会会员孕情跟踪服务责任制,发现

10、孕情信息的,要在5日内向村计生专干报告;(2)村(居)计生专干要在孕妇怀孕14周内填写孕妇报告单报乡镇计生办;每月与联村干部一起对孕妇走访一次;(3)村(居)计生专干对持再生育证的孕妇要确定1名村组干部、1名计生协会会员负责跟踪服务,两名责任人要随时掌握该孕妇的思想、怀孕、生育以及需要提供服务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在5日内向村计生专干报告;(4)村(居)计生专干对孕妇可能或已经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引产等问题,要及时向乡镇联村干部报告,提请乡镇帮助解决;(5)村(居)计生专干与联村干部共同组织已婚育龄妇女定期参加乡镇组织的孕情和环情监测。(五)奖励与责任追究1.对孕妇全程服务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

11、奖励。(1)区人口计生委、乡(镇)计生办都要将孕妇全程服务责任制执行情况列入年终考核,每年认真组织一次评估,对联乡、联村、联孕妇责任人进行一次评比。对孕妇全程服务责任制履行好、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先进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2)将孕妇全程服务责任制执行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2.依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对以下行为追究责任:(1)因服务工作不到位,造成怀孕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谎报新生儿死亡、溺弃女婴的;(2)对怀孕妇女孕情和生育状况掌握不及时的;(3)对发生的问题和情况不及时上报的;(4)没有履行领导责任,对发生的问题不掌握或知道后处理

12、不及时的;(5)其他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对上述行为由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或机构对其追究责任。三、住院分娩实名登记制度1.实行住院分娩,禁止私人、个体诊所和无资质的医疗机构私自接生;2.提倡定点住院分娩,防止遗弃和溺死女婴事件的发生;3.实行分娩查验证制度,负责接产的医生要查验一孩生育服务证、允许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和产妇夫妻的身份证,并如实详细的填写出生婴儿的发证单位、证号,包括婴儿的父母姓名、身份证号、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婴儿出生时间、性别、胎次、健康状况等。4.特殊情况处理:对于没有一孩生育服务证或允许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的住院分娩对象,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进行接产,并在分娩对象出院前向其

13、索取夫妇身份证,同时向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单位负责通报,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搞好个案调查;5.自然流产、急症引流产和急症接产,当事人及其家属要在24小时内通知人口计生基层管理单位负责人,由人口计生基层管理单位在48小时内报告上级人口计生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如实填写自然流产、急症引流产、急症接产个案认定书;6.产妇生产实行实名登记的具体要求按楚政办发201057号文件精神执行。四、出生婴儿死亡、死产管理制度1.实行出生婴儿死亡、死产双向责任、双向监督责任制,即由接产医疗机构和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各负其责,互相监督,卫生医疗机构及时出具由接产医生和妇产科主任签字的死亡诊断证明书以及病历复印件;2.

14、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对死婴进行科学勘验,出具出生婴儿死亡死产勘验报告书,对死亡婴儿作出特殊标志;3.出生婴儿在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生死亡的,接产医院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人口计生部门依法勘验;4.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到上级技术鉴定单位进行相关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作出处理决定;5.对于溺婴、利用非法手段残害婴儿死亡的,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出具假证明、假医学鉴定证明的医务人员和计划生育人员实行责任追究,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7.本区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防疫保健机构和人口计生部门都要按规定建立出

15、生婴儿死亡信息台帐,对没有按规定建立台帐,出生婴儿死亡率明显超过常规,出生婴儿性别比明显失调的乡镇不得评为先进单位。五、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1.获准开展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医疗保健机构严格实行凭证手术制度,凡接诊要求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对象,必须查验并在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上登记相关证明材料。2.查验和登记相关证明材料按如下规定进行:(1)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20周岁以下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施术;20周岁以上的,查验和登记乡(镇)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证明;(2)孕妇属离婚、丧偶等原因要求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和区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准予非医学需要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证明;(3)属医学需要作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其它中学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