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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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法案例父母健在 , 儿子要分家可以吗 ?案例: 我有两个哥哥均已成家 ,只有我和父母一起生活 ,最近哥哥突然提出要与 父母分家,就要是不分 ,将来父母的财产就会都给了弟弟 ,必须先分,我父母都很气 愤。请问 : 我的两个哥哥这样做合法吗 ?评析: 你有两个哥哥提出分家 ,如果是分家析产 ,必须是针对家庭共有财产而言 也就是说针对你两个哥哥的和你父母共同的劳动收入以及共同购置的生活资源和其 他财产。如果是这样 , 就应按照各自收入的情况划分相应的财产份额。但如果是要 求分割你父母的财产 , 那就是违法的。因为他们均已成家 , 不属于由父母供养的未成 年人, 你父母没有必须支付他们生活费的义务

2、。根据继承法第2 条的规定 , 继承是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现在你父母健在 ,继承尚未开始 , 他们的继承权还不能行 使。因此 ,他们提出要求是不合法的 ,你父母完全有权自己支配自己的财产 , 拒绝他 们的要求。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立的遗嘱能开始执行吗 ?案例:我的邻居胡某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 1983年 6月份,胡的老伴去世。 1987年胡患病住院 , 胡怕自己死后儿女们为争遗产伤感情 ,便立下书面遗嘱 ,2 个儿 子 1 个女儿各执一份。胡某出院的便住在大儿子家。胡的二儿子怀疑父亲的 8500 元钱会被哥哥慢慢花掉 , 便提出先分割这笔钱。胡不同意 , 认为自己还没死 , 钱不能 分。为此

3、 ,胡的二儿子和女儿跑到哥哥家吵闹 , 提出按照胡立的遗嘱分钱。请问: 父亲还没有去世 ,能按遗嘱开始继承吗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 2条规定: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 始。”根据这一法律规定 ,继承的开始的原因 , 是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 ,且从 被继承人死亡之时才开始。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 , 也只有到继承开始的时候才能确 定是否有效。在上面所提问题中 , 胡某虽然立下遗嘱 , 但是还没有去世 ,继承尚未开 始, 这样立的遗嘱还不能生效。所以 , 胡的子女在胡生前要求按遗嘱继承财产是不符 合法律规定的。父亲生前分给我的房屋能做为遗产处理吗 ?案例: 我是从农村入伍的一名基层干

4、部 ,家属一人在农村生活。我母亲去世后 , 父亲反正他个人的六间房屋 ,分出三间给妻子居住 ,父亲再婚后 ,继母又带来两个子 女,当时尚小 ,现已长大成人。今年我父亲去世后 ,为遗产问题发生争执 ,我继母子坚 持反正六间房屋作为遗产分割 , 我认为三间房屋是我父亲生前分给的 , 不能作为遗 产。请问 , 怎样处理这一纠纷 ?评析: 你父亲生前反正属于他所有的六间房屋分出三间给你妻子居住 , 这是一 种赠与行为。你自接受赠与时 , 这三间房屋的所有权即归你夫妻二人 , 不再是你父亲 的财产了。当然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只有剩下的三间房屋 , 才是你父亲的遗产 , 应由你和你的继母、继弟妹共同继承

5、。外祖母遗产怎样继承 ?案例:最近,外祖母病故 ,我母亲在料理丧事期间 ,因食物中毒抢救无效死亡。外祖母遗下瓦房五间 , 本应由我母亲和舅舅共同继承 , 由于母 亲死亡,有人认为我和组组可代位继承 , 也有的认为我父亲也可继承。请问 , 外祖母 的遗产怎样继承 ?评析:根据法律规定 ,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 ,遗产分割以前死亡的 ,其应得 份额有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 这在法律上叫做“转继承”。从继承人的范围来说 ,转 继承是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 而代为继承是由其直系晚辈亲属继承。你外祖母死亡 后,应由你舅父和你母亲共同继承遗产 , 由于你母亲在取得遗产前死亡 ,这样她应继 承的那份遗产 ,

6、 应由你父亲、你姐姐和你本人共同继承 ,而不是由你姐弟二人继承。养子继承遗产案案例:钱某夫妇膝下无子 ,于 1986年收养孙某幼子为养子 ,改为钱姓,叫钱振兴, 在振兴 13岁时,钱夫妇先的病故 ,留下了住房 5间和 15万元的遗产,钱某的弟弟见 某哥哥留下大笔产业 , 打着钱振兴是养子。不是钱家血亲不能继承财产为理由 , 阻挠 振兴继承遗产。孙某得知此事后 ,据理力争 ,钱弟说: “振兴是你的儿子 ,只能将来继 承你的财产,不能继承钱某的遗产。”孙某说 : “振兴已过继给钱某 ,他姓钱不姓孙 , 他养父的财产只能振兴继承 ,我百年后的遗产 ,他不能继承,两个人争吵不休 ,无法处 分, 孙某向

7、人民法院起诉。评析: 我国婚姻法规定 :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子女间的权利 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对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 , 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与生身父母脱离了关系。在钱家钱某与钱振兴父子 ,收养关系一经成立 , 取得了与婚 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 , 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 :配偶子 女,父母,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 经及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及 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女婿均为法定继承人 , 其中第一顺序继承人是 : 配 偶子女和父母。继承法第 10条规定: “本法所说子女 ,包括婚生子女

8、,非婚生子 女, 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 ,钱振兴依法可以成为钱某的第一法定继 承人, 有权继承其养父母的财产 , 至于钱的弟弟在其兄养子钱振兴在世时他无权继承 其兄遗产。林某继承了生父遗产还能继承继父的遗产吗 ?案例: 林某的生父早年去世 , 母亲于 1985年改嫁, 林某当时 14岁, 姐姐已婚 , 林 某仍与姐姐住生父的房子 ,生活费由继父和母亲供给。林某 16 岁到继父家生活 , 后 来又到原籍继承了生父的房屋 , 但在经济上仍与继父来往。继父建房时林某姐弟俩 出资, 继父、母亲的生活均由他们照料。继父临终时把房产证给林某并嘱料理后事。继父去世后 ,他的从未尽过义务的儿子周

9、某要求继承全部房屋 ,其理由是 :林某 已继承了生父的遗产 , 母亲改嫁时姐已结婚。请问这些理由对吗 ?评析:林母改嫁时 ,林某虽未和母亲一起去继父家生活 ,但是由母亲和继父提供 了生活费 ,16 岁即和他们一起生活。应该说 , 林某与继父已形成了抚养关系 ,双方互 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 因此林某有继承继父遗产的权利。如果林某对继父尽了主 要赡养义务 , 而继父的亲生儿子周某未尽赡养义务 , 那么林某和母亲应多分一些遗产 , 周某应少分 或不分遗产。在林某的生父去世后 , 应由林母、姐姐和林某共同继承生父遗产。继 承了生父遗产后 ,林某又与继父形成抚养关系 , 但在生活中对继父有过照顾 ,

10、 可在遗 产中分给她一部分 ,这属于照顾 ,不属于继承。父母有钱不给子女 , 子女就可以不赡养吗 ?案例: 武老太的老伴已逝 , 随女儿女婿一起生活。武老太有点钱先放在女儿手 里, 后来又要回来自己保管。女儿女婿认为他们已履行了赡养老人的义务 , 有权继承 老人的财产 , 现老人把钱要回去 , 他们也不想再赡养老人了。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 3条规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 人合法财产。”武老太的钱不是遗产 , 因而也谈不到遗产继承问题。她的钱是属于 自己的财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 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 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以武老太有权将

11、自己的财产委托别人保 管可自己保管 , 但无论谁保管所有权均属于武老太自己 ,不随着保管人的转移而转 移。武老太的钱放在谁手里保管与她的女儿女婿是否赡养她无关。我国婚姻法 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武老太将 女儿抚养教育成人 , 履行了做母亲的义务而现在年岁大了理所当然由女儿女婿赡养 , 这是女儿的法定义务。所以无论武老太的钱让不让女儿保管 , 女儿女婿都必须赡养 她, 至于继承遗产一事 ,应待老人去世之后再议。这起继承纠纷如何处理 ?案例:索某是某大学教授 ,早年丧妻,有一子一女 ,均已结婚,并都与索某住在一 起。但儿子、儿媳总吵着要分家另过 ,

12、 索某无奈 , 只好给了儿子 5000元, 让他们分了 出去。此后索某生活一直由女儿照顾。在女儿、女婿出国进修期间 , 索某心脏病突 然发作住院 , 但其儿子、儿媳却装作不知道 ,全由邻居肖某一家照顾。索某在病危期 间,请来了两名医生作证 ,亲笔立下遗嘱 :自己死亡,将其 22000元存款,赠给学校作 奖学金 15000元;赠给邻居肖某 1000元,留给女儿 6000元, 取消了儿子的继承份额 , 并委托学校代为执行。索某去世后 , 学校按其遗嘱处理遗产时 , 索的儿子却表示坚决 反对, 说他是法定继承人 , 遗产应由他和妹妹平分 ,不能给学校和肖某 , 于是向法院起 诉。请问 : 这起纠纷应

13、如何处理 ?评析: 我国财产继承制度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所谓遗嘱继承 ,就 是被继承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一定方式立下遗嘱 , 在他死后将他的遗产转归他所 指定的继承人所有的制度。公民还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者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这种方式叫遗赠。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 , 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但是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的 , 则必须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 办理。本案就属于后一种情况。索某的作子和女儿都属于其法定继承人 , 如果索某 没立遗嘱 , 按法律规定应由其女儿和儿子分割财产 ; 但索某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立了 遗嘱,则必须按遗嘱来处理其遗产 ,即分1

14、5000元赠与学校作奖学金 ;1000 元赠与肖 某 ;6000 元留给女儿;索某的儿子没有继承份额。索某儿子起诉无理 ,应予以驳回 ,并教育其加强 社会主义道德修养。再婚的女婿继承纠纷案案例: 刘甲, 男, 已故,原系河南某县农民。王某 ,男,35 岁,大学文化 , 某县农机 厂工程师。刘乙 ,男, 承德市某工厂会计王某与刘甲独生女儿刘女于 1982年结婚, 婚后夫妻一直与刘甲共同生活 , 王某 视刘甲如亲生父亲。 1990年, 刘女因车祸死亡。刘甲因悲伤过度 ,患了重病。王某 后虽另婚 ,但仍像过去那样 , 照料刘甲 , 请医送药 , 料理日常起居。 1992年刘甲去世 , 王某又为他送了

15、终。不久 ,刘甲之弟刘乙回来 , 要继承哥哥的遗产 , 他认为王某是女 婿,不能继承 ,他是唯一的继承人。王某不同意 ,起诉到人民法院。评析: 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 : “丧偶儿媳妇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 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 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儿媳妇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 间,不是血亲关系 , 原则上不享有继承权 ,但在现实生活中 , 有的女婿或儿媳不仅在配 偶在世时尽心赡养老人 , 而且在丧偶后仍尽赡养义务。为鼓励这种尊老养老的高尚 品德, 本着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 , 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女婿与岳父母“尽了主 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继承公婆或岳父母遗产。本

16、案中 , 王某与刘女 婚后一直与刘甲共同生活 , 在刘女死后对刘甲尽了所有的赡养义务 ,应作为第一顺序 继承人继承刘甲的遗产。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的刘乙 , 在王某未放弃继承情况下 不得继承刘甲的遗产。母亲继承儿子遗产纠纷案案例: 刘某, 女, 河北省某村农民。邵荣 ,女,37 岁,河北某村小学教师。邵华 , 女,35 岁, 河北省某村农民。1955年,刘某与邵伍结婚 ,生有二男二女 , 女儿邵荣、邵华先后出嫁。 1980年 邵伍去世。当年秋 , 刘某盖砖房五间。 1981年带未成年的女儿与他村张强结婚。 1984年, 两个儿子因犯罪先后被处死刑。刘某找到村干部 ,要求继承其子留下的遗 产。村干部说 : “你已改嫁 , 不能继承。”女儿邵荣、邵华也拒绝其母继承弟弟的遗 产。刘某无法 , 只得上诉县人民法院。评析: 刘某丧夫改嫁受国家保护。她留在邵家的子女和她改嫁时带走的女儿一 样, 都是她的子女。我国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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